理论教育 局部经济制裁的方式及实践

局部经济制裁的方式及实践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联合国在长期的制裁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常见的局部经济制裁方式,这些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如对南罗得西亚实施经济制裁的第232号决议不但规定了空运制裁而且还规定了贸易制裁。据统计,联合国对14个国家实施的经济制裁中都包含有武器禁运。在其他10起经济制裁中则配合使用了武器禁运措施。

局部经济制裁的方式及实践

局部经济制裁主要是指在贸易制裁、财政金融制裁、交通制裁等大类的制裁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或在上述大类制裁方式的更加细微的分类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或若干种经济制裁方式加以实施。虽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1条之规定,经济制裁的领域的分类主要为三种,即贸易制裁、财政金融制裁、交通制裁。但每一大类又可以细分为更多的领域。如贸易制裁又可以细分为出口贸易制裁(Export Sanctions)和进口贸易制裁(Import Sanctions)。而进口贸易制裁和出口贸易制裁甚至还可以进行更加细致的分类。如武器贸易禁运(Arm Trade Embargo)和普通商品贸易禁运(Commodity Trade Embargo)。又如交通制裁又可细分为航空交通制裁、铁路交通制裁、水运交通制裁、邮政制裁、电讯制裁、无线电制裁,以及其他的交通制裁等。联合国在长期的制裁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常见的局部经济制裁方式,这些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一)空运制裁

空运制裁旨在切断被制裁国同外界的空中交通联系。空运制裁的基本措施是禁止被制裁国境内起落的飞机在其他国家的领土起落和在其他国家领土上空飞越。同时禁止其他国家的飞机在被制裁国境内起落和飞越。

联合国共对南罗得西亚、南斯拉夫、利比亚、安哥拉、苏丹、阿富汗等6个国家实施了空运制裁。在对上述国家的空运制裁中,都采取了这种禁止被制裁国境内起落的飞机在他国起落和飞越的基本措施。如1992年联合国对利比亚实施空运制裁的第748号决议第4段明确规定:“所有国家均应拒绝准许任何目的地为利比亚领土或从利比亚领土起飞的飞机在其领土起飞、降落或飞越,除非出于人道主义目的,并经制裁委员会核准的飞行不在此限。”[39]又如1992年对南斯拉夫实施空运制裁的第757号决议明确规定:各国应不允许任何在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起落的飞机在其境内起落或飞越,但如果该航班是经南斯拉夫制裁委员会批准的符合安理会各有关决定的人道主义和其他目的,不在此限。由于安哥拉制裁的目标不是安哥拉政府而是安盟,对安哥拉实施的空运制裁之矛头直接指向安盟,因而空运制裁的基本措施也调整为:“各国应拒绝准许从安哥拉境内不在准飞地清单上的地点起飞或计划飞往这种地点降落的飞机在本国领土起飞,降落或飞越,准飞地清单由安哥拉政府提交制裁委员会,委员会把清单通知各会员国。”[40]

空运制裁还包括拒绝向被制裁国境内起落的飞机提供航空服务。这些航空服务主要包括:向被制裁国飞机提供飞机组件、提供工程维修服务、出具“适飞证”、支付保险赔款、提供新的飞行保险、提供飞行培训等。[41]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空运制裁与贸易制裁中的贸易运输制裁存在交叉现象。禁止贸易运输包括禁止航空贸易运输。禁止航空贸易运输属于贸易制裁的范围,也是空运制裁的范围。如对南罗得西亚实施经济制裁的第232号决议不但规定了空运制裁而且还规定了贸易制裁。该决议中规定的贸易制裁要求:各国应防止在该国登记或该国国民租用之船舶或飞机将任何是项商品或产品运交南罗得西亚境内之任何人或机构,或交付旨在南罗得西亚或自南罗得西亚经营商业之其他任何人或机构,或由陆上交通工具将其载运过境。[42]显然对南罗得西亚的贸易制裁包含有禁止贸易空运的措施。而这种贸易空运同时也属于空运制裁的禁止范围。

(二)武器禁运

武器禁运旨在禁止被制裁国从其他国家获得军火和有关物资。(www.daowen.com)

武器禁运虽然与军事有关,但在本质上,它是一种贸易制裁措施。因为武器禁运的最终目的在于禁止各国向被制裁国销售或供应军火和有关物资。武器禁运客体是军火与有关物资。军火与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事车辆和装备,半军事型警察装备,以及上述各项的备件。虽然军火和有关物资属于特殊物资,军火贸易属于特殊的贸易,但军火贸易仍然没有超出贸易的范畴

武器禁运是一种相对理想的制裁手段。一方面,武器禁运在预防和阻止武装冲突升级方面可以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43]因为它可以使冲突双方的军队因缺乏武器弹药而大大减弱战斗力。当然,有人认为联合国武器禁运不能彻底禁绝武器,因为被制裁国军队仍然可以从黑市上高价购买武器。但这也说明联合国武器禁运至少提高了被制裁国军队购买武器的成本,从而间接增加了冲突各方获得武器的难度。[44]另一方面,它只针对政府或政府精英,是一种有选择性的局部制裁。有些学者甚至将它界定为一种“精确制导的制裁”,不会对被制裁国的平民构成伤害。[45]

正是因为武器禁运具有上述优点,联合国才特别热衷于采取武器禁运措施。据统计,联合国对14个国家实施的经济制裁中都包含有武器禁运。武器禁运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使用。到目前为止,安理会共对南非、索马里、利比里亚、卢旺达等四个国家单独采取过武器禁运措施。在其他10起经济制裁中则配合使用了武器禁运措施。

(三)石油禁运

石油禁运旨在禁止被制裁国从其他国家获得石油或石油产品。

石油禁运在本质上也属于一种贸易制裁。由于石油或石油产品往往是军事车辆或装备的燃料,因而联合国常常在发生武装冲突,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地区或国家实施武器禁运,同时配合实施石油和石油产品禁运。如联合国共对罗德西亚实施经济制裁的第232号决议规定:各会员国应防止在该国领土或其所管辖的领土内,或由陆上或空中运输工具、或其国民、或在该国登记之船舶参加向南罗得西亚供应石油或石油产品。[46]通常石油禁运是禁止石油进入到被制裁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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