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经济制裁”是指贸易制裁、财政金融制裁的同时并用。瑞士大使洛夫M.杰可(Rolf M.Jeker)在因特莱肯(Interlaken)国际经济制裁研讨会上,将全面经济制裁(Comprehensive Economic Sanctions)假定为CS,将贸易制裁(Trade Sanctions)假定为TS,而将财政金融制裁(Financial Sanctions)假定为FS,最后得出结论:CS=TS+FS。[33]
在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历史上,全面经济制裁措施只动用了四次。第一次是1968年安理会通过第253号决议对罗德西亚实施的全面经济制裁。第二次是1990年安理会通过第661号决议,对伊拉克和科威特同时实施的全面经济制裁。第三次是1992年安理会通过第757号决议对塞尔维亚-黑山实施的全面经济制裁[34],直到1995年,代顿协议的签署,联合国安理会才通过第1022号决议解除了对该国的经济制裁。这些都是联合国全面经济制裁的典型实例。联合国对海地实施的经济制裁是否属于全面的经济制裁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1993年安理会通过第841号决议对海地实施石油、武器禁运,并同时实施金融制裁。但由于收效甚微,安理会于第二年又通过第917号决议对海地实施贸易制裁、个人旅行和个人金融制裁。虽然按照任何一个决议来分析,对海地的经济制裁都不属于全面经济制裁。但在1994年联合国扩大对海地的经济制裁并增加贸易制裁时,联合国对海地的财政金融制裁并未因此而解除,因而在1994年联合国实际上同时在对海地实施财政金融和贸易制裁,完全符合全面经济制裁的基本条件,因而对海地的经济制裁实际上也是全面经济制裁。
全面经济制裁的优点在于其制裁的强度很大,有利于提高制裁的效率。伊丽莎白·洛戈(Elizabeth Roger)是全面经济制裁的倡导者,他认为当今联合国经济制裁效率低下,完全是因为各国在冷漠的心态下执行一种局部经济制裁导致的。[35]霍夫鲍尔(Hufbauer)也是全面经济制裁的倡导者,他认为:如果使被制裁国付出惨重的经济代价,制裁更有可能取得成功。而与局部经济制裁相比较,全面经济制裁会使被制裁国付出更加惨重的代价。[36]虽然全面经济制裁可能使制裁的效率提高,但全面经济制裁往往造成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这一点常常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批评。大量的研究表明:全面经济制裁并不是替代武力的非暴力手段,和战争一样,全面经济制裁即便配有人道主义例外机制,同样导致大量的平民死亡和痛苦遭遇。由于联合国对伊拉克的全面经济制裁导致大约20多万5岁以下的儿童死亡。[37]安理会从此不再轻易对其他国家实施全面经济制裁。(www.daowen.com)
全面经济制裁与综合性制裁(Combined Sanctions)是有差别的。按照《联合国宪章》第41条之规定,非武力的行动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38]。《宪章》规定的非武力制裁不仅包括贸易制裁、财政金融制裁和交通制裁,而且包括外交制裁(Diplomatic Sanctions)。综合性制裁与全面经济制裁是不同的。前者所跨的领域比后者还要广,不仅包括经济领域的制裁,如贸易制裁、财政金融制裁和交通制裁,而且包括政治领域的外交制裁。如为了促使利比亚交出制造“诺克比空难”的两名嫌疑犯,安理会于1992年通过第748号决议,对利比亚实施航空交通制裁、武器禁运及其他日用商品的贸易禁运,以及断绝外交关系的外交制裁。1993年,又通过第883号决议冻结利比亚政府的海外资产。对利比亚的制裁显然既包括经济领域的制裁,也包括政治领域的制裁,因而是典型的综合性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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