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很难对联合国的财政金融制裁(Financial Sanctions)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但作为联合国经济制裁中的一种,它具有联合国经济制裁的一般特征。与联合国其他经济制裁方式相比较,它又具有如下个性特征。
第一,联合国财政金融制裁的客体为“资金和其他的财政、经济资源”。
这一点在联合国实施的一系列的经济制裁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1968年联合国通过第253号决议对南罗得西亚实施经济制裁,该决议的第4段包含有财政金融制裁的规定,根据该段之规定:“决定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不应将任何投资资金或任何其他财政或经济资源供给……”显然在该决议中,联合国禁止向南罗得西亚输入的正是“资金和其他任何财政、经济资源”。1990年安理会通过661号决议对伊拉克实施经济制裁,在该决议的第4段包含有财政金融制裁的规定,根据该段之规定:“所有国家不得向伊拉克政府或向伊拉克或科威特境内的……提供任何资金或任何其他财政、经济资源……”1992年安理会通过第757号决议对塞尔维亚和黑山实施经济制裁,其中第5-6段包含有金融制裁的规定,根据该段之规定:“所有国家不得向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当局或向南斯拉夫境内的任何工业、商业或公用事业机构提供任何资金或任何其他财政、经济资源……”1993年11月11日安理会通过的第883号决议扩大对利比里亚的经济制裁,该决议的第3段含有金融制裁的规定,根据该条之规定:“凡是境内存有:(a)利比亚政府或公共当局;(b)或利比亚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金或其他财政或经济资源(包括从财产得来或产生的资金)的国家,应该冻结这类资金和其他财政经济资源……”在对海地、安哥拉、阿富汗[17]等国实施的经济制裁中也包含了财政金融制裁措施,其中有关财政金融制裁的规定几乎相同,都将“资金和其他财政、经济资源”作为财政金融制裁的客体。
第二,联合国财政金融制裁的具体手段包括“冻结”和“停止供应”资金或其他财政资源(Fund and Other Financial Resources);禁止提供任何财政金融服务(Financial Services)等三种手段。
这种分类方法最初是由南罗得西亚经济制裁委员会提出来的。[18]这种分类方法与1999年在瑞士召开的“精确制导的联合国制裁”研讨会上,专家们制定的制裁示范法中的分类方法是一致的。在这次研讨会上制定的示范法中,关于财政金融制裁部分的示范法明确规定财政金融制裁手段包括三种:一是“财产冻结”(Asset freezing)手段,即冻结属于被制裁国当局、被制裁国境内任何个人和实体,但处在他国境内的资金或其他财政资源;二是“停止供应”手段,即停止向被制裁国当局、被制裁国境内的任何实体和个人供应资金或其他财政资源;三是“停止服务”手段,即停止向被制裁国当局和被制裁国境内任何实体和个人提供财政金融服务。(www.daowen.com)
联合国虽然未必在每一起经济制裁案例中同时采取这三种手段,但基本上都没有超出这三种手段。1966年对南罗得西亚实施的财政金融制裁只包括一种手段,即:所有会员国停止向南罗得西亚供应资金或其他财政、经济资源。[19]1991年对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和黑山)实施的财政金融制裁手段主要是“停止供应资金或其他财政、经济资源”,虽然没有规定停止一切金融服务,但却要求各国禁止其国民或从其领土为在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和黑山)注册或由南斯拉夫实体营运或代表这类实体营运的飞机支付新的保险赔款,并禁止为这些飞机提供新的直接保险。[20]1993年对利比亚实施的金融制裁主要包括两种手段:一是“冻结”手段,即要求各国冻结处在其境内,但属于利比亚当局、利比亚境内任何个人和实体的资金或其他财政、经济资源;二是“停止供应”手段,即要求各国阻止其国民向利比亚当局、利比亚境内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提供上述资金或财政、经济资源。[21]1994年对波黑塞族控制区实施的财政金融制裁却同时包括三种手段:一是“冻结”手段,即要求各国冻结处在其境内,但属于波黑塞族控制区当局、波黑塞族控制区境内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的资金或其他财政、经济资源;二是“停止供应”手段,即要求各国停止向波黑塞族控制区当局、波黑塞族控制区境内任何个人或实体供应资金或其他财政、经济资源;三是“停止服务”手段,即禁止为了波黑塞族控制区内进行的任何营业而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金融和非金融服务。[22]联合国在以后实施的财政金融制裁中,基本上都没有超出这三种手段。
第三,财政金融制裁实施的对象范围没有超出被制裁国当局、被制裁国境内的任何实体和个人。这里的“实体”指被制裁国境内的工业机构、商业机构、公用事业机构。这里的“个人”不但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
联合国在最初的财政金融制裁实践中,常常将被制裁国当局、被制裁国境内的任何个人和实体都列入财政金融制裁实施的对象范围。如联合国对南罗得西亚、伊拉克、南斯拉夫、利比亚实施的经济制裁都含有财政金融制裁的规定。这些金融制裁的规定将被制裁国当局、被制裁国境内的个人和实体都列入财政金融制裁的对象范围。
随着联合国制裁机制的改进,“精确制导的制裁”(Smart Sanctions)的概念引入了联合国经济制裁机制。联合国随之对财政金融制裁的对象加以调整,通常将财政金融制裁瞄准负有直接责任的当局、个人或实体。如联合国对海地的财政金融制裁就直接瞄准海地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这些责任人员包括:(a)海地军方所有人员,包括警察,及其直系亲属;(b)1991年政变和政变后非法政府的主要参与者及其直系亲属;(c)海地军方所雇佣或代表海地军方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23]由于波黑塞族一方是波黑武装冲突升级的主要因素,因而联合国对波黑的财政金融制裁将矛头直接指向波黑塞族控制区当局、波黑塞族控制区内的任何实体或个人。而不是将波黑穆斯林、克族控制区都列入财政金融制裁的范围。由于安盟对安哥拉局势的恶化负有主要责任,因而1998年联合国对安哥拉实施的财政金融制裁直接瞄准安盟组织及其高级官员和家属。[24]1999年联合国对阿富汗的财政金融制裁则将塔利班、基地组织、本·拉登、以及与之有关的个人列为主要对象。要求所有国家:冻结制裁委员会指定的资金和其他财政资源,包括由塔利班本身或是由塔利班拥有或控制的企业,所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的或产生的资金,并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均不为塔利班的利益,或为塔利班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任何企业的利益,提供这些、或如此指定的任何其他资金或财政资源。[25]要求所有国家采取措施,毫不拖延地冻结经委员会认定是拉登以及与他有关的个人或实体、包括基地组织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并包括由拉登以及与他有关的个人和实体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或产生的资金,并且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均不直接间接为拉登、及其同伙或由拉登以及与他有关的个人和实体、包括基地组织所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任何实体的利益,提供此种或任何其他资金或金融资源,并请委员会根据各国和区域组织提供的资料维持一份最新的名单,列出委员会认定与拉登有关的个人和实体,包括基地组织内的人员和实体。[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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