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频繁使用阶段的经验与教训:伊拉克案例研究

频繁使用阶段的经验与教训:伊拉克案例研究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此同时,安理会建立了伊拉克制裁委员会。1998年5月6日,国际原子能机构执行主席向安理会递交报告证实伊拉克充分履行了第1137号决议第6段规定的要求,第二天安理会即撤销了对伊拉克有关官员和军队人员的旅行制裁。1995年4月14日,安理会通过第986号决议规定:允许伊拉克每90天可以出口价值10亿美元的石油,主要用于购买人道主义物资。第一批用石油换来的食品于1997年3月20日正式到达伊拉克。

频繁使用阶段的经验与教训:伊拉克案例研究

冷战结束,国际社会出现了一个大国合作的局面。在经济制裁问题上,则表现为:大国很少动用否决权,安理会更加容易通过决议采取经济制裁行动来应对和平之威胁。[41]当然也有学者将这种合作的局面归因于对武力的反对。也有人认为联合国经济制裁的次数过多。[42]在整个90年代这短短的十多年里,安理会先后对12个国家启动了经济制裁。以下对这12次经济制裁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伊拉克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安理会于8月6日通过第661号决议决定对伊拉克实施全面的经济制裁,并拒绝承认在科威特建立的一切占领当局。与此同时,安理会建立了伊拉克制裁委员会。禁止一切伊拉克商品或产品出口,禁止一切商品或产品,包括武器军事装备,进入伊拉克。禁止一切资金进入伊拉克。只有严格意义上的医疗用品和在出现人道主义情势时的食品除外。

1990年8月25日,安理会通过第665号决议,要求联合国成员国与科威特政府合作,派遣海军船舶出入伊拉克必经的海域去检查并核实船舶的货物和目的地,以便严格执行安理会的制裁决议。同时安理会要求各国与安理会的军事参谋团协调行动。

1990年9月13日安理会通过第666号决议,阐明了伊拉克和科威特的人道主义状况。要求伊拉克制裁委员会密切关注伊拉克和科威特的食品状况,特别关注15岁以下的儿童和怀孕妇女,老弱病残的人。

1990年9月25日,安理会通过第670号决议,对伊拉克实施全面的交通制裁,禁止一切船舶、飞机或其他交通工具进入伊拉克,除了运输人道主义物资的车辆。

1991年4月3日,安理会在科威特被解放后,通过第687号决议,对伊拉克提出了战后重建中东地区和平的要求,并继续对伊拉克实施经济制裁。这些要求包括:停火以恢复该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边界安排与维持和平;销毁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放弃发展核武器;归还科威特的财产;赔偿对科威特造成的损失。在该决议中,安理会重新定位了人道主义例外机制,不再要求“出现人道主义情势”作为“食品例外”的附加条件,并将平民生活必须品也列为人道主义例外物资的范围,允许其输入伊拉克。并且规定每60天对伊拉克进行一次审议,以断定伊拉克是否按照决议的有关要求行事,并以此为依据决定是否减轻或解除对伊拉克的经济制裁。该决议还规定:一旦安理会批准赔偿基金计划且伊拉克完全履行了该决议规定的武器限制要求,安理会将立刻解除对伊拉克的石油制裁。

1991年安理会通过第700号决议,批准了伊拉克制裁委员会制定的指导规则,界定了伊拉克制裁委员会的职责。并规定关于石油和武器禁运的条款由安理会每120天审议一次,以断定伊拉克是否遵守了安理会的决议。1991年10月11日,安理会通过第715号决议,要求伊拉克制裁委员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特别委员会制定一种监督机制,对伊拉克的武器进行监督。[43]

1996年3月27日,安理会通过第1051号决议,建立了伊拉克“两用”物品进出口监管机制[44],在该决议中,安理会还批准了执行监管机制的一般原则[45]。1997年10月23日,安理会通过第1134号决议表示如果伊拉克不遵守第1115号决议的第2段和第3段之规定,或者国际原子能机构特别委员会没有向安理会建议显示伊拉克已经遵守了第1115号决议第2段和第3段之规定,伊拉克有关的官员和军队人员将被禁止出境旅行。1997年11月12日,安理会通过第1137号决议,对伊拉克的有关官员和军队人员实施旅行制裁,要求各国拒绝伊拉克的有关官员和军队人员进入其境内或从其境内经过。1998年5月6日,国际原子能机构执行主席向安理会递交报告证实伊拉克充分履行了第1137号决议第6段规定的要求,第二天安理会即撤销了对伊拉克有关官员和军队人员的旅行制裁。[46]

为了减轻伊拉克平民的人道主义灾情,安理会早在1991年通过的第687号决议中就设计了“石油换食品计划”。1995年4月14日,安理会通过第986号决议规定:允许伊拉克每90天可以出口价值10亿美元的石油,主要用于购买人道主义物资。1996年5月20日,联合国秘书处与伊拉克政府达成备忘录,正式规定了执行第986号决议规定的“石油换食品计划”的具体安排。伊拉克制裁委员会随后制定了执行“石油换食品计划”的具体程序。[47]1996年12月9日,联合国秘书长向安理会报告了执行“石油换食品计划”的一切有效条件。[48]规定“石油换食品计划”的第986号决议于1996年12月10日东部夏令时间0时01分正式生效。第一批用石油换来的食品于1997年3月20日正式到达伊拉克。1997年6月4日,安理会通过1111号决议,决定从1997年6月8日东部夏令时间0时01分开始的180天的时间内继续有效。1997年9月12日,安理会通过第1129号决议,规定1111号决议继续有效,允许各国从伊拉克进口石油或石油产品和进行与此有关的金融或其他交易。但这种石油及有关交易产生的款额在每90天的时间段里都不得超过10亿美元,也即从1997年6月8日东部夏令时间0时01分开始以后的120天内,交易总额不超过10亿美元,并在1997年10月4日东部夏令时间0时01分开始的60天内,交易产生的总额不超过10亿美元。

1997年10月23号,安理会通过第1134号决议,谴责伊拉克拒绝联合国观察人员进入特别委员会指定的观察地点,危害特别委员会人员的安全,移走和销毁特别委员会感兴趣的文件。要求伊拉克无条件地与特别委员会合作,并重申如果特别委员会报告说伊拉克不遵守第1115号决议第2段和第3段的规定,或特别委员会主席在1998年4月11日应提交的报告中没有通知说伊拉克遵守了第1115号决议中第2段和第3段的规定,安理会将采取措施要求所有国家对伊拉克有关官员或武装部队人员的入境或过境实施禁令。

由于伊拉克继续违反各项决议规定同特别委员会合作的义务,包括1997年10月29日伊拉克做出决定,拒绝接受特别委员会规定的合作条件,1997年10月30日和11月2日,以国籍为由拒绝2名特别委员会人员进入伊拉克,1997年11月3-6日伊拉克以国籍为由不准特别委员会人员到特别委员会指定的地点视察,并含蓄地威胁特别委员会的侦察机的安全,移动特别委员会的有关设备。安理会于1997年11月12日通过第1137号决议对伊拉克有关官员武装部队人员实施旅行制裁,要求各国承担义务禁止伊拉克有关官员和武装部队人员入境或过境。

由于伊拉克人民仍然面临严重的营养和健康状况,1997年12月4日,安理会通过第1143号决议,决定986号决议中规定的“石油换食品计划”继续在1997年12月5日东部标准时间0时01分开始的180天内继续有效。

1998年2月20日,安理会通过第1153号决议,对“石油换食品计划”的款额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并对款额的分配做出专门规定。该决议将第1143号决议规定的石油交易和相关交易的款额调整为52.56亿美元。也即从1997年12月5日东部标准时间0时01分开始以后的18个月内伊拉克出口石油和其他相关交易的款额不超过52.56亿美元。其中秘书长建议提供给粮食/营养和保健部门的数额应优先分配,并且其中6.82亿至7.88亿美元应用于986号决议第8段(b)所列用途。如果在180天的期限内出售石油的价值不到52.56亿美元,则应特别注意满足粮食/营养和保健部门的紧急人道主义需求,秘书长可为986号决议第8段(b)所列用途规定一个较小的数额。

由于伊拉克人道主义状况进一步恶化,1998年3月25日,安理会通过第1158号决议,规定第1143号决议各项规定继续在符合第1153号决议的规定下继续有效,并授权各国准许进口伊拉克石油,从1998年3月5日开始的90天内,交易的款额不超过14亿美元。

由于伊拉克石油生产能力低下,无法完成“石油换食品计划”规定的销售款额,联合国于1998年6月19日,通过第1175号决议,授权各国向伊拉克出口提高伊拉克石油生产能力的必要零件和设备,并由伊拉克制裁委员会任命一个专家小组负责该合同项目的审批,零件和设备的清单由伊拉克制裁委员会批准,并将这种设备出口的款额限制在3亿美元以内。

1999年5月21号,安理会通过第1242号决议,决定986号决议规定的“石油换食品计划”在1999年5月25日东部标准时间0时01分开始的180天内继续有效。1999年10月4日安理会通过第1266号决议将伊拉克在上述时间内出售石油的款额调整为30.4亿美元。

1999年安理会通过第1281号决议,决定“石油换食品计划”从1999年12月12日东部标准时间开始的180天内继续有效。

1999年12月17日,安理会通过第1284号决议,建立了联合国“监核视委”取代特别委员会的工作,全面监督伊拉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销毁,并规定了伊拉克出口石油的上限,调整人道主义供应的安排。

2000年6月8日安理会通过第1302号决议,延长“石油换食品计划”,规定在2000年6月9日开始的180天内,“石油换食品计划”继续有效。

2002年5月14号,安理会通过第1409号决议,规定“石油换食品计划”在2002年5月30日东部夏令时间0时01分开始以后的180天内继续有效。并授权各国从2002年5月30号起东部夏令0时01分开始,准许向伊拉克出售除特定商品以外的任何商品或产品。这些仍在禁止之列的特定商品指687号决议第24段规定的军事商品或产品,或第687号决议第24段拟定的《货物审查清单》所列未经伊拉克制裁委员会核准的与军事有关的商品或产品。

2003年4月25日,安理会通过第1483号决议解除了对伊拉克的经济制裁。

(二)南斯拉夫

自1991年南斯拉夫各共和国掀起“独立”狂潮以来,南斯拉夫屡次爆发武装冲突。[49]原南斯拉夫四个共和国相继宣布独立。南斯拉夫内部各派别违背1991年9月17日在伊加洛达成的停火协定,使武装冲突再一次升级,在南斯拉夫境内造成严重的伤亡和物资损失,大批难民逃离南斯拉夫国境,对该区域的国家,特别是南斯拉夫邻国产生极大的压力和负面影响。安理会于1991年9月25日通过第713号决议,断定南斯拉夫国内局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并对南斯拉夫实施全面的武器禁运。要求所有国家立刻执行全面和彻底禁止向南斯拉夫运送一切武器和军事装备的措施,直到安理会在秘书长与南斯拉夫政府协商后另作决定为止。[50]同年12月15日,安理会通过724号决议,建立了南斯拉夫制裁委员会。[51]

由于塞尔维亚和黑山的介入,向波黑塞族提供各种援助,致使波黑地区的冲突不断升级,严重威胁到该地区的安全。安理会于1992年5月30日通过第757号决议,对由塞尔维亚和黑山组成的小南斯拉夫[52]实施贸易、金融、交通、旅行、外交[53]文化体育[54]等多项制裁措施。

一是对南斯拉夫实施贸易制裁。决定所有国家:(a)阻止原产于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和黑山)而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后出口的任何商品输入其境内;(b)阻止其国民或在其领土内进行任何活动促进或意图促进出口或转运原产于南斯拉夫的任何商品或产品,并阻止其国民或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或飞机在其领土内经营原产于南斯拉夫而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后出口的任何商品和产品,特别包括阻止为这种活动或经营的目的而将任何资金转移到南斯拉夫。(c)阻止其国民或从其境内或使用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或飞机将任何商品或产品,无论是否原产于其境内,出售或供应给南斯拉夫境内的任何人员或团体,或给予任何人员或团体,以供在南斯拉夫境内或从该国境内从事任何营业,但不包括已通知制裁委员会的专为医疗目的的用品和食物。[55]

二是对南斯拉夫实施金融制裁。决定所有国家:不得向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当局或向南斯拉夫境内的任何工业、商业公用事业机构提供任何资金或任何其他财政资源或经济资源。阻止其国民及其境内的任何人员从其境内转移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这种资金或资源,给这些当局或任何此类机构。阻止将任何其他资金汇交南斯拉夫境内的人员或团体。[56]

三是对南斯拉夫实施空运制裁。决定所有国家:(a)不允许任何在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起落的飞机在其境内起落或飞越,但如果该航班是经南斯拉夫制裁委员会批准的符合安理会各有关决定的人道主义和其他目的,不在此限。(b)禁止其国民或从其领土为在南斯拉夫注册或由南斯拉夫实体营运或代表这类实体营运的飞机或这些飞机的部件,提供工程和维修服务、或签发这些飞机的适航证明、对现行保险合同支付新的赔款,或为这些飞机提供新的直接保险。[57]

1992年3月1日波黑因为独立而引发塞族与克族和穆斯林之间的武装冲突,并最终演变为三族之间争夺领土的波黑战争。1994年6月8日,在国际社会的努力下,前南斯拉夫波黑冲突各方达成了停火协议,但波黑塞族一方拒绝接受实现永久和平的领土解决方案。安理会强烈谴责波黑塞族一方,并于1994年9月23日通过第942号决议将经济制裁的矛头直接指向波黑塞族控制区。对波黑塞族控制区的制裁主要包括如下几项:

一是经济活动制裁。该经济制裁措施要求各国阻止波黑塞族控制区内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直接拥有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在其境内进行任何经济活动。并阻止任何代表波黑塞族控制区任何个人或实体,或以其上述任何实体或个人名义行事,或为其利益行事的任何实体在其境内进行经济活动。

二是金融制裁。要求各国冻结处在其境内,但属于(a)波黑塞族控制区的任何工商业或公用事业机构;(b)波黑塞族控制区的任何个人或实体;(c)代表波黑塞族控制区任何机构、个人或实体或以其名义行事或为其谋利益的任何实体的资金或其他财政资产或资源。确保不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上述个人或实体或为其利益提供此种或任何其他资金,或任何其他财政资产或资源。决定各国应确保属于波黑塞族控制区任何个人或实体或代表上述个人或实体,或以上述个人或实体的名义行事,或为上述个人或实体谋利益的任何实体的所有股份、利息债券债务的应计红利、利息或其他收入,或从有形和无形资产和产权的股份、或出售或其他处理办法、或其他任何交易所得的金额,均存入被冻结的账户。决定禁止为了波黑塞族控制区内进行的任何营业而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金融和非金融服务。[58]

三是旅行制裁。决定各国应阻止下列人员进入其领土:(a)波黑塞族控制区当局、包括立法当局的成员和军队和准军事部队的军官以及代表此种当局或部队的人员;(b)经查明在本决议获得通过之后违反安理会有关决议、向波斯尼亚塞族部队提供财政、物资、后勤、军事或其他有形支援的人员;(c)处在波黑塞族控制区境内经查明违反或参与违反1993年的第820号决议和本决议所规定措施的人员。[59]

四是河运制裁。决定禁止一切河运商船进入波黑塞族控制区的港口,除非经制裁委员会核准或经波黑政府核准进入其领土或遇不可抗力[60]

由于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支持波黑的领土解决方案,并封闭与波黑之间的国际边界,除人道主义需要的食品和药品和衣服除外,禁止一切物品流入,安理会于1994年通过第943号决议,暂停对塞尔维亚和黑山的经济制裁措施100天。

由于波黑、克罗地亚、塞尔维亚和黑山在代顿签署《和平协定》,安理会于1995年11月22日通过第1021号决议,决定解除1991年第713号决议规定的对前南斯拉夫整个地区实施的武器禁运,但对重型武器及炸药、地雷、军用飞机和直升机禁止除外。1995年11月22日安理会通过第1022号决议无限期的暂停对南斯拉夫的制裁。

1996年9月14日,波黑举行民主选举。安理会立即于10月1日通过第1074号决议结束了对南斯拉夫和波黑一切制裁。

1998年塞尔维亚警察部队对科索沃平民与和平示威者使用过分的武力,同时科索沃解放军、任何其他团体或个人在科索沃采取恐怖主义行动,而且这些暴力行为得到了大量的外来援助,包括军火、资金和训练。安理会于1998年3月31号通过第1160号决议,对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和黑山)包括科索沃实施全面的武器禁运。其要求各国应防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和飞机向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包括科索沃地区出售或供应任何类型的军火和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以及上述项目的备件,并防止向该地区恐怖主义活动提供武装或训练。该决议还建立了制裁委员会以便监督武器禁运措施的执行。

2001年9月10日安理会全体一致通过第1367号决议解除对南斯拉夫的一切制裁。

(三)索马里

索马里国内不同政治派别之间的武装冲突,造成严重的生命损失和物资破坏。索马里的人道主义状况不断恶化,索马里人纷纷逃往邻国,引发难民危机。安理会于1992年1月23日,通过第733号决议,敦促索马里冲突各方立即停止一切敌对行动,并促进索马里国内各方的和解及政治解决进程,并要求各国对索马里实施武器禁运措施,禁止向索马里运送武器和军事装备,直至安理会另行决定为止。

为了确保对索马里的武器禁运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安理会于1992年4月24日通过第751号决议,建立了索马里制裁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管理对索马里的武器禁运措施的执行。1992年12月3日安理会根据《宪章》第7章和第8章通过第794号决议,要求所有国家和区域组织通过国家或区域性机制安排严格执行安理会规定的武器禁运措施。接下来,安理会先后在1993年的第814号决议、第886号决议和1994年的第897号决议、第923号决议、第954号决议中重申上述立场。

2002年5月3日安理会通过第1407号决议,要求秘书长在一个月内建立一个由两人组成的专家小组,为索马里制裁委员会改进武器禁运措施的执行机制提供行动计划

(四)利比里亚

由于利比里亚国内冲突各方破坏1990年达成的停火协议,使利比里亚局势进一步恶化。特别是冲突方之一对维和部队发动攻击,并出现违反人道主义法规定的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安理会于1992年11月19日通过第788号决议,建立利比里亚制裁委员会,对利比里亚实施武器禁运,决定所有国家立刻实施全面彻底的禁运,禁止向利比里亚运送任何武器和军事装备,直到安理会另作决定为止。[61]

由于利比里亚向邻国塞拉利昂的武装叛乱集团“联阵”提供积极支持,对该地区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安理会于2001年,通过第1343号决议建立了新的制裁委员会,取代1992年根据第788号决议建立的制裁委员会,并对利比里亚实施武器禁运、钻石制裁和个人旅行制裁。

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利比里亚出售或供应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资的配件,不论是否原产于本国境内;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措施阻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向利比亚里提供与上文中所指物品的提供、制造、维修或使用有关的技术培训或援助。[62]

决定所有国家应该采取必要措施阻止直接或间接从利比里亚进口一切未加工钻石,不论这种钻石是否原产于利比里亚。[63]

决定所有国家应该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利比里亚政府和武装部队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和经下文第14段所涉委员会认定的向利比里亚邻国的武装叛乱集团、特别是塞拉利昂“联阵”提供财政和军事支持的其他个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64]

2003年5月6日安理会还通过的第1478号决议对利比里亚实施“木材制裁”,要求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所有原产于利比里亚的圆木和木材制品进入本国领土。这些措施应于2003年7月7日东部夏令时间0时01分起生效,为期10个月。

(五)利比亚

1988年12月21日,美国泛美航空公司103航班飞机在苏格兰洛克比上空爆炸,机上乘客无一生还。1991年11月苏格兰指控爆炸由两名利比亚嫌疑犯所为。美国和英国当即于11月12日发表声明,要求利比亚交出嫌疑犯到英国受审,并赔偿损失。安理会于1992年2月21日通过第731号决议,要求利比亚立刻对英美的要求做出反应,以便消除恐怖主义。

由于利比亚拒绝交出两名嫌疑犯,安理会于1992年3月31日通过第748号决议对利比亚实施空运制裁、外交制裁和武器禁运。

决定所有国家均应:(a)拒绝准许任何目的地为利比亚领土或从利比亚领土起飞的飞机在本国领土起飞、降落或飞越,除出于人道主义目的并经制裁委员会核准的飞行不在此限。(b)禁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向利比亚供应飞机或飞机组件,对利比亚飞机或飞机组件提供工程和维修服务,给利比亚飞机出具“适飞证”,根据现有的保险合同支付新的索赔要求,以及向利比亚飞机提供新的直接保险。

决定所有国家均应:(a)禁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向利比亚供应任何类型的武器和相关的物资,包括出售或转让武器弹药、军用车辆与装备、准军事警察装备和上述装备的备件,以及为制造或维修上述装备安排提供任何类型的设备、用品和颁发许可证;(b)禁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向利比亚提供与供应、制造、维修或使用上文所述各项目的的有关任何技术咨询、援助或培训;(c)撤出目前在利比亚向利比亚当局提供军事方面咨询意见的任何本国官员或人员。该决议还成立了利比亚制裁委员会,负责监督制裁的执行。

由于利比亚在移交嫌疑犯问题上拒绝合作,安理会于1993年11月11日通过了第883号决议,将制裁扩大到金融、空运和石油设备的进口贸易领域

一是在金融领域,决定凡境内存有:(a)利比亚政府或公共当局(b)或利比亚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金或其他财政资源(包括从财产得来或产生的资金)的国家,应该冻结这类资金和财政资源;并确保其国民或其境内任何人士不向或为利比亚政府或公共当局或任何利比亚企业直接或间接提供或上述或任何其他资金或财政资源。[65]

二是在空运领域,决定所有国家应:(a)规定立刻完全关闭阿拉伯利比亚航空公司在其境内的所有办事处;(b)禁止其国民或从其境内同阿拉伯利比亚航空公司进行任何商业交易,包括接受或认可该航空公司所发的任何机票或其他证件;(c)禁止其国民或从其境内缔结或延长下列项目的安排:提供任何飞机或飞机组件,以供在利比亚境内作业;向利比亚境内任何飞机或飞机组件提供工程或维修服务。(d)禁止本国国民或从其境内供应任何材料、专供建造、改造或维修利比亚民用或军用机场和相关设施和设备,或供应任何工程或其他服务或组件、专供维修利比亚任何民用或军用机场或相关设施和设备,但紧急设备和与民用空中交通管制直接有关的设备和服务除外;(e)禁止其国民或从其境内向与利比亚境内飞机和机场作业有关的利比亚驾驶员、随机机械师或飞机和地面维修人员提供任何意见、协助或培训;(f)禁止其国民或从其境内延长利比亚飞机的任何直接保险。[66]

三是在石油设备进口领域,决定所有国家应禁止其国民或从其境内向利比亚提供本决议附件所列物品,并禁止提供任何种类的设备、用品和授予特许权安排,以供生产或维持这类物品。附件所列物品为:(a)专门用于输送原油和天然气、功率为每小时350立方米或更大的中型或大型泵和驱动器(燃气轮机马达)。(b)专用于原油输出油库的设备,包括灌油浮标或单点锚系、用于连接下梳形油管和单点锚系的软管以及大型浮式灌油管、锚链。(c)非专门用于原油输出油库,但由于功率大而可以用于此种用途的设备,包括大功率(4000立方米/小时)小压头(10巴)灌油泵流量在同一范围内的增压泵、管道内检测工具和清洗装置(即刮管工具,规格为16英寸或更大)、功率为1000立方/小时或更大的计量设备。(d)炼油设备,包括符合美国机械工程协会1号标准的锅炉、符合美国机械工程协会8号标准的炉、符合美国机械工程协会8号标准的分镏塔、符合美国石油协会610号标准的泵、符合美国机械工程协会8号标准的催化反应器及其备件、精制催化剂(含铂催化剂、含钼催化剂)。(e)专供上面第一类至第四类物品使用的备件。[67]

1998年8月24日,美国和英国倡议由苏格兰法院在荷兰审判利比亚的两名嫌疑犯。安理会表示欢迎,并通过第1192号决议,要求利比亚与美英合作,确保两名嫌疑犯引渡到荷兰受审,并决定在两名被告抵达荷兰准备接受审判或在英美等国的适当法院接受审判,一旦就772航班被炸事件向法国交待清楚,则立即解除第748号决议和第883号决议规定的一切制裁措施。

由于利比亚将两名嫌疑犯移交荷兰受审,安理会于2003年9月12日,以2票弃权13票支持,通过第1506号决议,全部解除了对利比亚的经济制裁。对利比亚的经济制裁是一个特例。既非国内局势威胁国际和平,也非侵略行为破坏了国际和平。国际社会对此曾产生极大的争议。

(六)海地

1991年,海地发生军事政变,海地民选总统让·贝特朗·阿里斯蒂德被迫流亡,海地国内出现动乱的局面,海地军政府对海地人民实行残酷镇压,加之海地经济严重失调,越来越多的海地人逃往邻国避难,所有这些加剧了该地区的人道主义危机,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美洲国家组织早在1991年就通过一系列决议对海地实施贸易禁运,但收效甚微。

1993年6月7日,在海地常驻联合国代表的请求下,在美洲国家组织建议下,安理会通过了第841号决议,建立了海地制裁委员会,对海地实施武器禁运、石油禁运和财政金融制裁。禁止一切石油或石油产品进入海地,禁止一切武器和军用品进入海地,禁止一切资金或财政资源流入海地。

1993年7月12日,海地共和国总统与海地武装部队总司令达成了《加佛纳斯岛协定》,并按照协定的规定使民选总理获得任命。安理会于1993年8月27日通过第861号决议,暂时解除了对海地的制裁。

由于海地军方没有实际履行《加佛纳斯岛协定》的各项条款,阻挠联合国派往海地的特派团(联海特派团)的工作,1993年8月27日,安理会通过第861号决议恢复对海地的经济制裁。

由于海地军方仍然没有履行《加佛纳斯岛协定》规定的义务,安理会于1994年5月6日通过第917号决议扩大对海地的经济制裁。除原有的石油、武器禁运和财政金融制裁继续实施以外,安理会还将经济制裁扩大到贸易领域,禁止一切商品或产品出入海地国境。同时安理会还采取精确制导的经济制裁措施,将制裁的矛头直接指向海地军方。一是对海地军方有关人员实行旅行制裁,要求各国禁止下述人员入境,即:(a)海地军方所有人员,包括警察,及其直系亲属;(b)1991年政变和政变后非法政府的主要参与者及其直系亲属;(c)海地军方所雇佣或代表海地军方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除非经海地制裁委员会批准,由委员会根据各国和区域性组织提供的资料,拟定一份属于本段范围的人员的名单。[68]二是对海地军方有关人员实行个人财政金融制裁,要求各国确保其国民或在其境内的任何人不会向上述三种人员或向海地军方,包括警察在内,或为其利益,直接或间接提供此种或任何其他的资金和财政资源。[69]

1994年9月29日,安理会通过第944号决议决定在让·贝特朗·阿里斯蒂德恢复总统职务,重返海地的第二天,也即美国东部时间上午0时01分,停止对海地的经济制裁。

(七)安哥拉

安哥拉原为葡萄牙殖民地。1975年获得独立后,安人运政府与“争取安哥拉彻底独立全国联盟”(简称安盟)即陷入长期内战。1991年5月,安政府与安盟在葡萄牙里斯本签署《比塞斯和平协议》。翌年9月,安举行独立后首次多党选举,安盟失利并拒绝接受选举结果,安哥拉重新陷入内战。内战造成巨大的人员死亡和经济损失,并引发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

安理会于1993年通过第864号决议,断定安哥拉国内的局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并成立安哥拉制裁委员会,对安哥拉实施武器禁运。要求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其国民或从其境内,或使用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或飞机向安哥拉出售或供应军火和有关物资,以及石油和石油制品。这里的军火和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和上述物资的备件,不论这些物资是否原产于其境内。[70]

1994年11月安哥拉政府和安盟签署《卢萨卡和平协议》,并于1997年4月,成立了以“安人运”为主体、有安盟成员参加的安哥拉民族团结和解政府。不久,由于安盟拒不履行和平协议,安哥拉国内局势再度紧张,和平进程陷入僵局。安理会于1997年8月28日通过第1127号决议扩大对安哥拉的制裁。该决议规定的制裁措施除了外交制裁措施外,还包括二项经济制裁措施:

第一项是旅行制裁,决定所有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安盟高级官员及其成年直系亲属入境或过境,并暂时取消或吊销其旅行证件、签证或居留许可证。[71]

第二项是航空制裁,为了禁止安盟本身或为安盟进行的飞行,向安盟供应任何飞机或飞机部件和向安盟飞机提供保险、工程和服务。各国必须拒绝准许从安哥拉境内不在准飞地清单上的地点起飞或计划飞往这种地点降落的飞机在本国领土起飞、降落或飞越,准飞地清单由安哥拉政府提交制裁委员会,委员会把清单通知各会员国。禁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或飞机,向安哥拉境内不在指定入境点清单上的地点供应或以任何形式提供任何飞机或飞机部件,指定入境点清单由安哥拉政府提交制裁委员会,委员会把清单通知各会员国。禁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对不在准飞飞机清单上的任何安哥拉登记的飞机或从不在上述准飞地清单上的入境点进入安哥拉领土的任何飞机提供工程和维修服务、出具适飞证、根据现有保险合同支付新的索赔要求或提供或延长直接保险,准飞飞机清单由安哥拉政府提交制裁委员会,委员会把清单通知各会员国。[72]

1998年11月中旬,由于安盟拒不执行和平协议,安内战重新爆发。安理会于1998年6月12日通过第1173号决议进一步扩大对安哥拉的经济制裁。

一是对安哥拉实施金融制裁。决定所有境内存放安盟组织或制裁委员会根据1127号决议指定的安盟高级官员及其直系成年亲属的资金和金融资源,包括其资产衍生的或产生的任何资金的国家,除安哥拉外,都应要求其境内持有这种资金或资源的人或实体冻结这种资金和金融资源,并确保这种资金或金融资源不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或有利于安盟组织或安盟高级官员及其直系成年家属。[73]

二是对安哥拉实施钻石制裁。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在其境内直接或间接从安哥拉进口未经团结政府原产地证制度管制的任何钻石;禁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或飞机向安哥拉国家行政达不到的地区的人或实体出售或供应用于采矿或采矿服务的设备。[74]

三是对安哥拉实施交通制裁。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禁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或飞机向安哥拉国家行政达不到的地区出售或供应机动车辆或水运工具或其零件或陆运或水运服务。[75]经制裁委员会核准为了经核实的医疗和人道主义目的不在此限。[76]

2002年2月22日安盟领导人若纳斯·萨文比被杀,安盟和安哥拉政府之间达成结束敌对行动备忘录。安理会于5月17日通过第1412号决议暂停对安盟领导人的旅行制裁90天。2002年10月18日安理会一致通过第1439号决议结束旅行禁令。同年12月9日安理会通过第1448号决议解除对安哥拉的一切制裁。

(八)卢旺达

卢旺达总统遇刺后,卢旺达境内发生大规模的暴乱,大量的平民在武装冲突中被残杀,武装个人在国内横行而不受惩罚,极大比例的人口在国内流离失所,大批难民涌向邻国。特别是在卢旺达境内不断发生有计划、普遍、公然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和种族屠杀行为,以及其他侵犯生命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由于卢旺达境内局势严重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1994年5月17日,安理会通过第918号决议,要求冲突各方立即停止一切敌对行动,同意停火,并终止席卷卢旺达的盲目暴乱和杀戮,促进卢旺达境内流离失所者、难民和面临危险的平民的安全和保障,要求各国对卢旺达实施武器禁运,防止其国民或从其境内或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或飞机向卢旺达出售或供应任何种类的军火和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警察准军事装备。[77]为了确保武器禁运的严格执行,安理会在该决议中规定建立卢旺达制裁委员会。

由于一些国家将军火出售给卢旺达邻国的人,然后秘密转手进入卢旺达境内,使卢旺达境内武装冲突继续升级。1995年6月9日,安理会通过第977号决议,规定1994年安理会通过的第918号决议中的武器禁运措施适用于向卢旺达邻国的人出售或供应该决议中列明的军火或物资,如果出售或供应的目的是在卢旺达境内使用这种军火或物资,并要求卢旺达邻国采取切实有效的步骤避免增加导致卢旺达境内不稳定的因素。为了在卢旺达境内进行安全和人道主义的排雷作业需要一定数量的炸药,安理会于1995年7月17日通过1005号决议,授权各国可以在向卢旺达制裁委员会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向卢旺达提供一定数量的炸药。

1995年8月16日,安理会通过第1011号决议,调整对卢旺达武器禁运的范围。一是规定从1996年9月1日起,第918号决议规定的武器禁运措施不适用于通过卢旺达政府将提交给秘书长的清单上所列进口点向该政府出售或供应的军火和有关物资,秘书长将迅速向各国通报这份清单。二是规定第918号决议规定的武器禁运措施继续适用于向卢旺达非政府部队出售和供应在卢旺达使用的军火和有关物资。三是规定向卢旺达政府出售或供应的任何军火或物资不得再直接转售或间接转售、转让或提供给卢旺达邻国或不在卢旺达政府任职的人使用。

(九)苏丹

1995年6月26日,恐怖分子在埃塞俄比亚的亚的斯亚贝巴企图暗杀埃及总统穆巴拉克,非统组织认为穆巴拉克总统的未遂暗杀,其目标不仅是埃及总统,也不仅仅是埃塞俄比亚的主权、完整和稳定,而是整个非洲,因而要求苏丹立即采取行动,确保暗杀穆巴拉克总统的嫌疑犯引渡到埃塞俄比亚受审,并停止任何协助、支持和便利恐怖主义的活动,不再收容和庇护恐怖分子。安理会于1996年1月31号通过第1044号决议,支持非统组织的声明和要求。

由于苏丹没有响应安理会的第1044号决议,安理会于1996年4月26日通过第1054号决议,对苏丹采取了两项制裁措施:一项是外交制裁措施,决定所有国家应大幅度减少苏丹外交使团和领馆工作人员的人数和降低级别,并限制或控制所有留驻的这种工作人员在其境内的行动。呼吁所有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不在苏丹召开会议。另一项是旅行制裁措施,决定所有国家采取措施限制苏丹政府成员、苏丹政府官员和苏丹武装部队人员入境或过境。该措施从1996年5月10日东部标准时间0时01分起正式生效,直到安理会确认苏丹已经遵守第1054号决议规定的要求为止。对苏丹的制裁没有建立制裁委员会,这是联合国实施的14起经济制裁中唯一没有建立制裁委员会的一个案例。

由于苏丹仍然没有响应安理会的第1044号决议引渡三名暗杀穆巴拉克总统的嫌疑犯,安理会于1996年8月16日通过第1070号决议,将对苏丹的制裁措施扩大适用于航空领域。决定所有国家应拒绝允许在苏丹注册的飞机,或者由苏丹航空公司或代表苏丹航空公司或无论在何地设立或组织、主要由苏丹航空公司拥有或控制的任何企业所拥有、租用或营运的飞机、或者由苏丹政府或政府机构或无论在何地设立或组织、主要由苏丹政府或政府机构拥有或控制的任何企业所拥有、租用或营运的飞机在其领土起飞、降落或飞越。

至今安理会对苏丹的制裁仍未解除。

(十)塞拉利昂

1997年5月25日,塞拉利昂军事集团发动了政变,攫取了塞拉利昂的国家权力。政变导致内乱,暴力行为持续不断,人民生命受到损失,人道主义状况不断恶化,并对邻国带来影响。非统组织和西非经济共同体先后多次通过决议或发表宣言谴责塞拉利昂军政府,要求其恢复民选政府。西非经济共同体于1997年8月28日在阿布贾首脑会议上通过决议,决定对塞拉利昂实施制裁。

由于塞拉利昂军政府没有采取步骤恢复民选政府和宪法秩序,安理会于1997年10月8日通过第1132号决议。要求塞拉利昂军政府立即恢复民选政府,停止对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的干涉,通过谈判方式恢复和平与宪法秩序。并要求各国对塞拉利昂采取三项经济制裁措施:第一项是武器禁运措施,决定所有国家均应阻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塞拉利昂出售或供应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和上述物资的备件,不论是否原产于本国境内[78];第二项是石油禁运措施,决定所有国家均应阻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塞拉利昂出售或供应石油和石油产品[79];第三项是旅行制裁措施,决定所有国家均应不让制裁委员会指定的军政府成员及其成年家属入境或过境。但经制裁委员会核准的出于人道主义目的或与上文第一段规定的目的相符的人的入境或过境不在此限[80];另外本段任何规定不使一国承担拒绝本国国民入境的义务。[81]决议还成立了塞拉利昂制裁委员会,负责经济制裁的监督管理工作。

1998年3月10日,塞拉利昂民选政府总统回到塞拉里昂。安理会于3月16号通过第1156号决议,决定部分解除对塞拉利昂的制裁。即解除第1132号决议中规定的石油禁运措施和武器禁运措施。[82]旅行制裁措施仍未解除。

由于塞拉利昂合法政府的权力继续受到抗拒,叛军仍然没有停止暴行和抵抗。安理会于1998年6月5日通过第1171号决议,对军事禁运的例外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通过塞拉利昂政府提供给秘书长,并由他迅速通知联合国各会员国的清单列明的入境点对塞拉利昂政府供应的军火及有关物资除外。同时规定西非共同体和联合国在塞拉利昂使用的军火及物资除外。同时对石油禁运的范围也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规定:塞拉利昂民选政府申请向塞拉利昂进口的石油或石油产品;任何其他政府或联合国机构申请为核实的人道主义目的或为西非共同体军事观察组的需要而向塞拉利昂进口的石油或石油产品,经制裁委员会的无异议程序逐一核准之后不在此限。[83]

由于叛军通过钻石交易获得购买军火的资金,继续对塞拉利昂的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2000年7月5日,安理会通过的第1306号决议对塞拉利昂实施“钻石制裁”。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措施,禁止直接或间接将一切未加工钻石从塞拉利昂进口到本国。[84]

(十一)阿富汗

长期以来,国际恐怖分子乌萨马·本·拉登,利用阿富汗领土,特别是塔利班控制区窝藏与训练恐怖分子,策划恐怖行为。作为阿富汗政治派别的塔利班不但庇护恐怖分子本·拉登,而且允许其同伙利用塔利班控制区建立恐怖基地,操办恐怖分子训练网络,发动国际恐怖行动。特别是本·拉登及其同伙于1998年先后炸毁美国驻肯尼亚内罗毕使馆和驻坦桑尼亚达累斯萨拉姆使馆,而塔里班却拒绝美国的引渡要求,继续庇护恐怖分子。同年安理会分别于1998年和1999通过第1214号决议和第1021号决议,要求塔利班停止对恐怖主义的支持,并将本·拉登及其同伙交美国审判。

由于塔利班拒绝合作,安理会于1999年10月15日,通过第1267号决议,建立了阿富汗制裁委员会,对阿富汗塔利班实施空运制裁和金融制裁。

决定所有国家应:拒绝准许制裁委员会指定的塔利班本身或代表塔利班拥有、租借或营运的任何飞机在本国领土起飞或降落。[85]决定所有国家应:冻结制裁委员会指定的资金和其他财政资源,包括由塔利班本身或是由塔利班拥有或控制的企业,所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的或产生的资金,并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均不为塔利班的利益,或为塔利班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任何企业的利益,提供这些、或如此指定的任何其他资金或财政资源。[86]

由于塔利班拒绝合作,安理会于2000年12月19日,通过第1333号决议,扩大对阿富汗塔利班的制裁。

一是增加对塔利班的武器禁运。决定所有国家均应:(a)阻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制裁委员会认定在塔利班控制下的阿富汗领土直接或间接供应、出售和转让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设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资的备件;(b)阻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向委员会认定在塔利班控制下的阿富汗领土直接或间接出售、供应和转让与塔利班控制下武装人员的军事活动有关的技术咨询、援助或训练;(b)撤回任何根据合同或其他安排在阿富汗境内应聘在军事或有关安全事项上向塔利班提供咨询的本国官员、代理人、顾问、军事人员,并敦促其国民离开该国。[87]

二是增加对有关个人的金融制裁。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进一步措施,毫不拖延地冻结经委员会认定是拉登以及与他有关的个人或实体、包括基地组织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并包括由拉登以及与他有关的个人和实体拥有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或产生的资金,并且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均不直接或间接为拉登、其同伙或由拉登以及与他有关的个人和实体、包括基地组织所拥有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实体的利益,提供此种或任何其他资金或金融资源,并请委员会根据各国和区域组织提供的资料维持一份最新的名单,列出委员会认定与拉登有关的个人和实体,包括基地组织内的人员和实体。[88](www.daowen.com)

三是增加对可能用于化学武器的材料的进口制裁。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将化学品醋酸酐出售、供应或转让给委员会认定在塔利班控制下的阿富汗领土内的任何人或意图在委员会认定在塔利班控制下的区域内进行或从这类区域开展任何活动的任何人。[89]

四是增加个人的旅行制裁,敦促各国采取措施限制塔利班副部长或以上级别的所有高级官员,塔利班控制的同级武装人员、塔利班高级顾问和知名人士入境或过境。[90]

五是增加外交制裁和扩大空运制裁的范围。

2001年9月11日,美国遭恐怖袭击,安理会于2001年9月12日和9月28日分别通过第1368号决议和第1373号决议,表达了根除恐怖主义的决心,并于2002年1月通过第1390号决议,进一步加大对阿富汗的制裁力度。

(十二)埃塞俄比亚与厄立特里亚

埃塞俄比亚与厄立特里亚之间因为领土争端不断发生武装冲突,造成大量的人员死亡,严重威胁该地区的稳定。大量的资源被移用于冲突,对解决该地区正在发生的人道主义粮食危机产生不利影响。

安理会于2000年5月17日通过第1298号决议,要求双方立即停止一切军事行动,不再使用武力;要求双方武装部队后撤,脱离军事接触,不再采取任何导致紧张局势的行动;要求双方举行和平谈判。同时该决议建立了制裁委员会,对两国实施武器禁运。要求所有国家均应防止:(a)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出售或供应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和上述物资的备件,不论是否原产于本国境内;(b)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向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提供任何供应、制造、维修或使用上文(a)所列物品有关的技术援助或训练。上述措施不适用于经制裁委员会核准的、只打算用于人道主义目的的非致命军事装备的供应。[91]

对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的制裁期限为一年。2001年安理会主席发表申明指出:对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的制裁于2001年5月16日到期,安理会认为不需要再延长对两国的制裁,因而第1298号决议规定的制裁措施在到期后自动失效。[92]

【注释】

[1]Margret Doxy,“International Sanctions in Theory and Practice”,15 Case W.Res.J.Int’l L.(1983),p.57.

[2]黄惠康:《国际法上的集团安全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

[3]See David Leyton-Brown,“Lessons and Policy Considerations about Economic Sanctions”,in:the Utilit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Sanctions,by David Leyton-Brown(ed.),New York:ST Martin’s Press,1988,p.303.

[4]A.E.Zinmern,The Economic Weapon in the War against Germany,NewYork:George H.Doran,1918,p.13.

[5]Jan C.Smuts,The League of Nations:A Practical Suggestion,London:Hodder and Stoughton,1918,p.29.

[6]Hamilton Foley,Woodrow Wilson’s Case for the League of Nation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23,pp.67,71,72.

[7]Barry E Carter,International Economic Sanctions:Improving the Haphazard U.S.Legal Regim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p.9.(Quoting Wilson’s Ideals)

[8]William E.Rappard,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s Viewed from Geneva,NewHe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25,pp.142-143.

[9]M.S.Dauondi &M.S.Dajini,Economic Sanction:Ideals and Experience,London/Boston/Melbourne and Henley:Routledge & Kegan Paul,1982,p.23.

[10]Evans Clark(ed.),Boycott and Peace:A Report by The committee on Economic Sanctions,New York /London:Harper & Brothers,1932,p.21.

[11]Christopher C.Joyner,“Sanction,Compliance and International Law:Reflection on the United Nations’Experience Against Iraq”,32Va.J.Int’l .1.3.

[12]Andrew Kotoski,“Economic Sanctions and Ethics:A Just War Issue”,in:An Observer Case Study,http://www-acc.scu.edu/clubs/republican/article2.html.

[13]Susan S.Gibson,“International Economic Sanctions:The Importance of Government Structures”,13 Emory Int’l L.Rec.161,p.8.

[14]Lt.Col.Susan S.Gibson,“International Economic sanctions:The Importance of Government Structures”,13 Emory Int’l L.Rev.16,1999,p.4.

[15]《联合国宪章》第39条、第41条、第42条之规定。

[16]A.E.Hindmarsh,Force in Peace,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3,p.132.

[17]K Gyeke-Dake,Economic Sanctions under United Nations,Ghana:Ghana Publishing Corporation,1973,p.5.

[18]A.LeRoy Bennet,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Principles & Issues,fifth Edition,Englewood Cliffs/New Jersey:Prentice-Hall,Inc.,1991,p.136-37.

[19]Kim Richard Nossal,“Economic Sanctions in the League of Nations and the United Nations”in:Util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Sanctions,by David Leyton-Brown(ed.),New York:ST Martin’Press,1987,p.14.

[20]Kelsen,Law of the United Nations:A Critical Analysis of its Fundamental Problems,New York:Praeger,1950,p.726.

[21]凯尔森说,一旦联盟会员国在识别的问题上做出肯定的回答,该会员国就有义务采取经济制裁行动。

[22]G.de Fiedoroicz,“Historical Survey of the Application of Sanctions”,22 Grotius Soc.Trans.,1937,pp.117-131.

[23]《联合国宪章》第39条之规定。

[24]《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第2条之规定。

[25]《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第4条之规定。

[26]Julius Stone,Legal Controls of International confl ict,Sydney:Maitland Publications,1959,p.159.

[27]Secretary-General’s Report in C.1927 V,p.241.

[28]K Geke-Dake,Economic Sanctions under United Nations,Ghana:Ghana Publishing Corporation,1973.P.7.

[29]许多学者正是据此认为:国联的经济制裁具有报应功能,而联合国经济制裁不具有这种功能。

[30]K Gyeke-Dake,Economic Sanctions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Ghana Publishing Corporation,1973,p.6.

[31]A.LeRoy Bennet,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Principles & Issues,fifth Edition,Englewood Cliffs/New Jersey:Prentice-Hall,Inc.,1991,p.73.

[32][英]哈特:《法律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4页。

[33]A.LeRoy Bennett,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Principles and Issues,5th editions,Englewood Cliffs/NewJersey:Prentice Hall,1991,P.136.作者指出:联合国制裁的四个基本条件,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安理会必须能就“威胁和平或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识别和制裁的决策取得共识。

[34]联合国网站:文件和图片。http://www.un.org/chinese/documents/index.html.

[35]Felica Swindells,“U.N.Sanctions in Haiti:A Controdiction under Articles 41 and 55 of the U.N.Charter”,20 Fordham Int’l L.J.1880,1997,p.2.

[36]Lt.Col.Susan S.Gibson,“International Economic Sanctions:The Importance of Government Structures”,13 Emory Int’l L.Rev.161,1999,p.5.

[37]Dauglas G.Anglin,“United Nations Economic Sanctions against South Africa and Rhodesia”,in:The Utilit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Sanctions,by David Leyton-Brown(ed.),NewYork:ST Martin’s Press,1987,p.24.

[38]S/Res/232(1966),Section 2.

[39]S/Res/460(1979).

[40]S/Res/181(1963);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NewYork:United Nations,1977,pp.141-146.

[41]Larry Minear et al.,“Toward More Humane and Effective Sanctions Management:Enhancing the Capacity of 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http://www.Reliefweb.int/dha-ol/pub/misc/index.html.

[42]Gary C.Hufbauer et al.,Economic Sanctions Reconsidered:History and Current Policy,2nd ed.,Washington DC.: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0,pp.8-9.

[43]S/Res/700(1991).

[44]该监督机制是根据1991年安理会通过的715号决议第7段之规定,伊拉克制裁委员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特别委员会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共同体制定。Contained in Annex 1 of S/1995/1017.

[45]这些一般原则是伊拉克制裁委员会主席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特别委员会主席在写给安理会的信中所阐述的原则。S/1995/1017.

[46]但没有通过正式的官方文件来解除这一制裁。

[47]S/Res/986(1996).

[48]S/1996/1015.

[49]1991初克罗地亚爆发克罗地亚当局和克境内塞尔维亚人之间的冲突;1991年6月25日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正式宣布独立,同时爆发了南人民军同斯洛文尼亚武装力量之间的冲突。双方于7月7 日达成停火协议。事隔不久,克罗地亚当局再一次与其境内的塞尔维亚族人发生冲突,塞尔维亚共和国派志愿军参战,南人民军干预克境内冲突,致使武装冲突不断升级。

[50]S/Res/713(1991),Section 6.

[51]S/Res/724(1991),Section 5.

[52]1992年4月27日,塞尔维亚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组成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有人称之为小南斯拉夫。

[53]S/Res/757(1992),Section 8.决定所有国家减少南斯拉夫各外交使团和领事馆的人员。

[54]S/Res/757(1992),Section 8.采取必要步骤制止代表南斯拉夫的人员或团体在其领域内参加体育比赛项目。暂停涉及由南斯拉夫官方赞助的或代表该国的人员或团体所参与的科技合作和文化交流或访问。

[55]S/Res/757(1992),Section 4.

[56]S/Res/757(1992),Section 5-6.纯属医疗或人道主义目的和为食物支付的款项除外。但不适用于按照南斯拉夫制裁委员会核准准则,经由南斯拉夫转运,不是原产于南斯拉夫,纯为转运目的,而暂时在南斯拉夫境内的商品。

[57]S/Res/757(1992),Section7.

[58]S/Res/942(1994),Section 11-12.(a)符合本决议及以前有关决议的电信、邮政和法律服务;(b)为人道主义或其他例外目的所需,并经南斯拉夫制裁委员会批准的服务;(c)经波黑政府核准的服务。

[59]S/Res/942(1994),Section 14.由制裁委员会根据各国和区域组织提供的资料,编制本段范围的人员最新名单。但本段内任何规定不得迫使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而且委员会可以核准,如果委员会意见不一致,安理会可以核准,名单内在规定的日期进入某一国从事符合和平进程和本决议及以前各项决议的目的。

[60]S/Res/942(1994),Section 15.

[61]S/Res/788(1992),Section 8.但武器禁运不适用于专供维和部队使用的武器和军事装备。

[62]S/Res/1343(2001),Section 5.

[63]S/Res/1343(2001),Section 6.

[64]S/Res/1343(2001),Section 7.

[65]利比亚企业是指:(a)由利比亚政府或公共当局;(b)由利比亚政府或公共当局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不论是在何处设置或组织;(c)由国家指定,为本决议的目的,代表利比亚政府或公共当局或利比亚政府或公共当局拥有或控制的实体的任何人士,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商业、工业或公用企业。上述金融制裁措施不适用于销售或供应原产于利比亚并在制裁开始之后从利比亚出口的石油或石油产品、包括天然气或天然气产品、或农产品和商品所得的资金或其他财政资源,但任何这类资金必须存入为这些资金开设的单独银行账户。S/Res/883(1993),Section 4.

[66]S/Res/883(1993),Section 6.

[67]S/Res/883(1993),Section 5.

[68]S/Res/917(1994),Sectiion3.

[69]S/Res/917(1994),Sectiion3.

[70]S/Res/864(1993),Section19.除非经安哥拉政府提交秘书长再由秘书长迅速通知联合国会员国名单上指定的入境点入境。

[71]S/Res/1127(1997),Section 4.

[72]S/Res/1127(1997),Section 4.

[73]S/Res/1127(1997),Section 4.

[74]S/Res/1173(1998),Section12.

[75]S/Res/1173(1998),Section12.

[76]S/Res/1173(1998),Section13.

[77]S/Res/918(1994),Section13.

[78]S/Res/1132(1997),Section 6.1998年6月5日,安理会通过1171号决议将军事禁运的例外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通过塞拉利昂政府提供给秘书长,并由他迅速通知联合国各会员国的清单列明的入境点对塞拉利昂政府供应的军火及有关物资除外。同时规定西非共同体和联合国在塞拉利昂使用的军火及物资除外。

[79]S/Res/1132(1997),Section 6-7.1998年3月16号,安理会通过1156号决议,在该决议的第2段废除了石油禁运令。

[80]第一段规定的目的指:要求军政府采取步骤,在塞拉利昂放弃权利,为恢复民选政府,回到宪政让路。

[81]S/Res/1132(1997),Section 5.1998年6月5日,安理会通过的1171号对旅行例外进行了调整,规定:所有国家应阻止前军政府和“联阵”领导人入境或过境,但制裁委员会可以核准这种人员的入境或过境问题。

[82]S/Res/1156(1998),Section 2.

[83]S/Res/1132(1997),Section 6-7.1998年3月16号,安理会通过1156号决议,在该决议的第2段废除了石油禁运令。

[84]S/Res/1306(2000),Section 1.

[85]S/Res/1267(1999),Section 4(a).除非委员会以人道主义需要、包括诸如朝圣之类宗教义务为由事先批准该次飞行。

[86]S/Res/1267(1999),Section 4(b).但委员会以人道主义需要为由逐一核准者除外。

[87]S/Res/1333(2000),Section 5.不适用于制裁委员会事先核准的专用于人道主义和保护用途的非致命性军事设备,以及相关的技术援助或训练;也不适用于联合国人员、媒体代表和人道主义工作人员运入阿富汗供其个人使用的保护性服装,包括防弹夹克和军用头盔。

[88]S/Res/1333(2000),Section 8.

[89]S/Res/1333(2000),Section 10.

[90]S/Res/1333(2000),Section 14.除非这些官员出于人道目的,包括履行朝圣等宗教义务,或该旅行有助于讨论阿富汗冲突的和平解决或涉及遵守本决议或第1267号决议。

[91]S/Res/1298(2000),Section 6-7.

[92]S/Prst/2001/1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