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讲清楚制裁的概念并不容易。首先,在不同地域文化背景下,制裁的含义是不同的。如制裁在英文中称为Sanction,而Sanction的含义与汉语中的制裁的含义是不一样的。前者既可以指施加有利后果,也可以指施加不利的后果,也即“赏和罚”。如西方学者拉斯威尔和阿伦斯(Lasswell and Arens)就将制裁定义为:“一种旨在鼓励遵守行为和挫败不遵守行为的措施。”[23]而汉语中的“制裁”一词一般仅指施加不利后果,即仅指“罚”[24]。其次,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制裁的含义也不相同。在远古时代,制裁被看作是“上帝”或“神”用以控制人们行为的工具,即所谓“先验的制裁”。先验的制裁是由一个超人的权威,即由人们信仰的神,所实施的制裁。制裁的方式是“降灾”,即由神将死亡、疾病、厄运降临给违反社会秩序的人,这样的制裁亦称为宗教制裁。[25]先验的制裁以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对神的绝对信仰为前提条件,随着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能力的增强,出现了“无神论”的思想,最终导致先验制裁的萎缩和社会内部制裁的兴起。社会内部的制裁是指由社会共同体秩序规定的个人,即秩序的代理人,或称为社会共同体的一个机关所实施的制裁,制裁的方式是剥夺所有物,包括生命、健康、自由、财产。最早的制裁是先验的制裁,只是在较狭小的集团内,才出现先验制裁和社会内部制裁并存的现象,如“血亲复仇”。
由此可见,给制裁下定义,还必须从根上去探索,必须避免先入为主,特别要避免一开始就将制裁和法律秩序紧紧绑在一起的理路。人们通常将制裁和法律秩序联系在一起。认为制裁和法律秩序是不可分的,说制裁就是指法律秩序规定的制裁,说法律秩序就是指以制裁为后盾的秩序。[26]然而,如果追溯制裁的历史,你就会发现这种观点过于绝对。事实上制裁并非法律秩序所特有的现象。制裁其实是一切社会共同体秩序都有的现象。(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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