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社会共同体的机关及其职能控制

社会共同体的机关及其职能控制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过社会共同体的控制中心通常被称为机关。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共同体的机关有常设机关和临时机关之分,通常视不同社会共同体的组织化程度不同而不同。因而在这些领域,仍然由欧盟成员国自己来担任共同体机关,行使机关的职能。[22]中国古代家族共同体建立常设机关以便控制家族成员之行为的事实可见一斑。

社会共同体的机关及其职能控制

系统论认为:每一个系统都有控制中心。控制中心是控制系统全局、运动全过程的指挥部、司令部,抓住控制中心才能控制住整个系统的全局和运动的全过程。如人体是一个系统,人的大脑是该系统的控制中心。电脑是一个系统,中央处理器(CPU)是该系统的控制中心。

社会共同体也不例外,也有自己的控制中心,其主要功能在于制定共同体秩序和控制社会共同体成员的行为,使其符合共同体秩序的要求。不过社会共同体的控制中心通常被称为机关。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共同体的机关有常设机关和临时机关之分,通常视不同社会共同体的组织化程度不同而不同。有的社会共同体组织化程度很高,建立了常设的共同体机关,如国家就是组织化程度很高的社会共同体,因而都建立了自己的常设机关——政府,由政府在国家共同体内发挥控制职能。[20]有些社会共同体组织化程度不高,因而没有能够建立起自己的常设机关,而是由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在需要控制某些社会共同体成员的行为时,临时承担共同体机关的职能。如道德共同体组织化程度很低,通常就没有建立起常设机关,但并不等于说道德共同体没有机关,实际上道德共同体成员常常临时担任道德共同体机关,行使道德共同体机关的职能。比如当一个人谴责另一个做出不道德行为的人时,他实际上正在临时担任道德共同体的机关,临时行使道德共同体机关的控制职能。有些社会共同体组织化程度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因而也建立了自己的常设机关,但归根结底这种组织化程度仍然十分有限,因而建立起来的常设机关就难免存在功能残缺和权威不高的瑕疵。在这样的共同体中,共同体成员在有的场合下还不得不临时担任共同体机关,临时行使共同体机关的职能,以弥补共同体常设机关功能残缺或权威不高的瑕疵。国际法律共同体就是这样一种情况。[21]当然,国际法律共同体也建立了一系列的常设机关——国际组织,但国际组织的功能和权威都是十分有限的。这首先表现在大部分的国际组织的决议只具有建议性,如联合国大会的决议通常就只具有建议性,在制定国际法律共同体的法律秩序的问题上,联合国大会虽然可以通过决议起草条约,但条约正式成为国际法律共同体的秩序,约束法律共同体成员,还得由国际法律共同体成员——国家最终决定。即必须经过各国的签字、批准、交存批准书。特别是很多条约的起草未必有国际组织的介入,国家可能直接缔结了条约,并使其生效。国家在缔结条约并使之生效的过程中实际上在担任着国际法律共同体机关,并行使机关的秩序制定职能。又如国际社会虽然建立了国际法院,但国际法院的权威性却并不是很高,它不具有强制性的管辖权,它的管辖权是以对等同意为基础的。又如联合国虽然可以由安理会根据《宪章》第7章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来控制国家的行为,但其控制行为的范围却受到了限制,仅限于和平领域。也即只有国家的行为可能威胁或破坏和平或构成侵略行为时,安理会才可能进行必要的控制,而不是说安理会将对所有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加以控制。而且当常任理事国动用否决权时,即便出现了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况,安理会的制裁行动也无法启动。再如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建立了权威性很高的机关,但欧盟机关只在某些领域,如在经贸领域才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在政治领域,欧盟机关的权威性也并不高。因而在这些领域,仍然由欧盟成员国自己来担任共同体机关,行使机关的职能。在中国古代,家族共同体十分繁茂,家族共同体往往也建立了机关,只是这种机关常常称为“祠堂”或称为“宗祠”。据统计,清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江西一省有宗祠的家族就多达8994族。《广阳杂记》一书中,记载了镇江赵氏宗族共有200多人。“其族有总嗣一人,族长八人佐之,举族人之聪明正直者四人为评事,复有职勾摄行杖之役者八人。祠有祠长,房有房长。”[22]中国古代家族共同体建立常设机关以便控制家族成员之行为的事实可见一斑。(www.daowen.com)

由此可见,虽然所有的社会共同体都有自己的机关,但不同的共同体的机关并不相同。有的共同体建立了常设机关,共同体的职能基本上由机关来行使。而有的共同体没有建立常设机关,因而其职能基本上是由共同体成员来自发行使。还有的社会共同体虽然建立了常设机关,但这种机关的权威性并不是很高,功能也未必全面,因而通常由共同体机关和共同体成员共同来行使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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