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社会共同体的秩序与规范

社会共同体的秩序与规范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共同体也不例外,也有自己的序,只是社会共同体的序常常被称为社会秩序。社会共同体之所以是共同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共同体成员所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共同的,也即社会秩序是共同的。在中国封建社会,一个家族也是一个社会共同体,家族共同体的秩序常常被称为“家训”或“宗规”“族规”。当上下两级共同体秩序发生矛盾时,上一级共同体要求遵守的秩序优先。当这些秩序发生冲突时,优先遵守级别最高的共同体的秩序。

社会共同体的秩序与规范

系统皆有“序”。所谓“序”是指系统整体协同运动的规律。它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支配个体的规律;第二个层次是支配局部的规律;第三个层次是支配整体的规律。支配整体的规律与支配局部的规律是不一样的,区别这一点是人类认识的一大飞跃。贝塔朗菲非常明确地把适用于个体的规律与适用于整体的规律区分开来,普里高津的耗散结构理论和哈肯的协同学研究确切地说也是在研究系统的整体规律。钱学森则将其命名为“整体规律”[7]

社会共同体也不例外,也有自己的序,只是社会共同体的序常常被称为社会秩序。何谓社会秩序呢?凯尔森认为,社会秩序是许多行为规则的一个体系,不是一个行为规则,而是一系列的行为规则。[8]据此我们可以认为:社会秩序就是社会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体。社会共同体之所以是共同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共同体成员所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共同的,也即社会秩序是共同的。如所有的中国人组成一个社会共同体,是因为所有的中国人都必须遵守相同的社会秩序,即中国的法律秩序和中国的道德秩序。而所有的美国人组成一个社会共同体,是因为所有的美国人都遵守相同的社会秩序,即美国的法律秩序和美国的道德秩序。社会共同体与社会秩序是不可分的,所谓社会共同体就是指有社会秩序的共同体,社会秩序就是指社会共同体的秩序。

社会秩序同样可以区分为若干个层次。如国际法律共同体的秩序,也即国际法律秩序,可以细分为普遍性的国际法律秩序(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 Order)、一般性的国际法律秩序(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Order)、特殊的国际法律秩序(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Order)。[9]如国际强行法就是普遍性国际法律秩序的行为规范,而一个多边条约可能就是一般性的国际法律秩序之行为规范,一个双边条约或区域性组织的条约就是特殊性国际法律秩序之行为规范。还有学者将国际法律秩序区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的国际法,也是传统层面的国际法,是调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作为一个法律秩序,它用自己特有的制裁方式来对违反该秩序的法律主体实施制裁,如舆论制裁、政治外交制裁、经济制裁、武力制裁等就是该层面国际法中的制裁方式。另一个层面的国际法是由全人类组成的国际共同体的法律,其法律主体是个人,国际刑事制裁就是这个层面国际法规定的制裁方式。[10]这两个不同层面之间的关系充满争议,同时也在不断地交互发展。比如两个层面的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都依赖国家和国际组织,这无疑使两个层面的国际法难以分清彼此。这一点在国际刑法中表现得格外明显。如1919年《凡尔赛和约》第227条明确规定:把德国皇帝威廉二世交由国际法庭审判。第220条和第229条规定:将德国及其同盟国的军队人员中严重犯有破坏战争法规罪刑的人员交由各国或数国联合组成的军事法庭进行刑事制裁。[11]《凡尔赛和约》实际上就是两个层面国际法共生的国际条约。

社会共同体的多样性,决定了社会秩序的多样性。不同的社会共同体有不同的社会秩序。道德共同体有道德秩序,也即通常所说的道德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共同体有法律秩序,也即法律行为规范的总体。在中国封建社会,一个家族也是一个社会共同体,家族共同体的秩序常常被称为“家训”或“宗规”“族规”。所谓“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典也,国有典则赏罚以饬臣民,家有规寓劝惩以训子弟,其事殊,其理一也”[12]。中国古代的理学家朱熹就曾经亲自撰写“家训”,他说:“家政不修,其可语国与天下之事乎?”[13]中国古代的“族规”十分详细。例如,万历十六年刊行的三江李氏家规中,便包括“敬祖宗”“禁犯上”“睦宗室”“免孝顺”“重师友”“力本业”“违贱理”“凛国教”“重继嗣”“安陵墓”“恤患难”“重藏谱”“惩小忿”“重宗长”等内容。[14](www.daowen.com)

有些共同体之间可能是一种上下隶属关系,处于下一级的共同体的秩序就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该共同体所从属的上一级共同体要求该共同体必须遵守的秩序;另一类为该共同体自身的秩序。在这种情况下,下一级共同体成员不但要遵守其所属共同体的上一级共同体要求其遵守的秩序,而且要遵守其所属共同体自身的秩序。比如欧共体成员国作为一个关税同盟的成员国,在经贸领域不但要遵守成员国自身的法律秩序,还要遵守欧共体的秩序,即欧共体有关条约[15],同时作为世贸组织的一个成员,还要遵守WTO的秩序,即世贸组织有关协定。正是基于上述考虑,世贸组织有关协定明确规定:凡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对来自非成员国的产品,在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方面,不得高于或严于“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安排之前的水平。[16]欧共体成员受上述WTO规则的限制,正好体现了上述观点。当上下两级共同体秩序发生矛盾时,上一级共同体要求遵守的秩序优先。如中国古代,家是国家的基本构成单位。家国一体,亲贵合一。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共同体,家从属于国,“宗规”也必须从属于国法,如果“宗规”与国法相悖,则将被废除。[17]又如美国作为一个国家共同体,美国贸易领域的法律是美国国家共同体的秩序之一,但美国曾经又是关贸总协定(GATT)的成员国,因而GATT的秩序与美国贸易秩序发生冲突时,GATT秩序居于优先地位。1972年美国颁布《保护海洋哺乳动物法》,该法案规定禁止墨西哥的金枪鱼进入美国市场,原因是墨西哥渔民在捕捞金枪鱼的过程中,捕杀了鲸鱼[18]墨西哥GATT专家组提交了争端,专家组的报告认为美国的行动与GATT规则不符,最后美国只好重新调整《保护海洋哺乳动物法》,使其与GATT相符。[19]这个例子正好说明不同层级的秩序之间的关系。一个人如果既是一个教徒,又是一个家庭成员,还是一个国民,因而他就不但要遵守教规,而且要遵守家规,还要遵守国法。当这些秩序发生冲突时,优先遵守级别最高的共同体的秩序。如一个家庭是国家共同体的下属共同体。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如果一个家规规定晚辈的婚姻完全由父母做主,而国法却规定男女双方可以自由结婚,不受其他任何人干涉。显然家规和国法发生了冲突,最后应该按照国法之规定来处理该问题。

有的共同体之间是平行的关系。平行的共同体的秩序可以通过信息交换而趋于雷同,如欧共体与北美自由贸易区是两个互不隶属的社会共同体,但两者的秩序可能出现雷同内容,欧共体的关税同盟秩序规定对外统一关税,对内实行零关税,北美三国之间自由贸易区秩序规定对外自由决定关税,对内实行零关税。显然两大共同体之间的秩序存在相同的部分,即都规定对内实行零关税。但这种相同部分的秩序,不是任何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而是系统之间进行能量和信息交换导致的秩序趋同现象。

综上所述,社会共同体是指由若干社会成员组成的以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社会秩序)为基础的社会群体。不同的社会共同体有不同的社会秩序,但所有的社会共同体都有自己独特的社会秩序。当共同体与共同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时,则上级共同体的秩序就强加于下级共同体,从而使下级共同体的秩序变得更加复杂,当共同体之间存在平行关系时,共同体之间通过相互交换能量和信息,而使共同体秩序趋同,但这种趋同不是任何强加的行为导致的。可以说,社会共同体与社会秩序是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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