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指的是一切单位与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的经营活动中,开具与收取的业务凭证。发票可以证明业务已经发生,因此能够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还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是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由售出商品方向购买商品方签发的文本,内容一般包括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等。除了购买方的预付款以外,发票还应具备的要素是按照双方的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其中也包含日期、数量,因而发票能作为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
此外,发票也被称为付款单。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效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发票称为税务发票。发票作为内部审计及核算的对象,在每一张发票上必须具有其独一无二的流水账号码,以防止出现重复发票或跳号。
1.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是由营业税纳税人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对方不能够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又分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及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用;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将其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将其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个人发票一般泛指普通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国家税务部门按照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需要而专门设定的,用于纳税人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而且还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一方面是记载商品销售的财务收支凭证;另一方面也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及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即它是购货方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并对计算增值税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及个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
(1)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购票时,必须提出购票申请报告。在报告中要注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以及所需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的公章及经办人印章。
(2)在购领发票时,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而购买专用发票的,还要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并提供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3)在购票申请报告经过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之后,购票者应该领取由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再按照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前往指定的国家税务机关购领发票。
(1)发票仅限于用票单位及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可转借、转让或者代开发票;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不可拆本使用发票。
(2)单位及个人只能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不能以“白条”或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对于专业发票,使用者不可擅自扩大其使用范围。
(3)发票只允许在领购发票所在地填开,不能携带到外县(市)使用。如果在外县(市)从事一些经营活动而需要填开普通发票,则应到经营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或填开发票。(www.daowen.com)
(4)凡是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当对外发生经营业务而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为付款方如实填开发票;但当对收购单位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照相关规定由付款单位为收款个人填开发票。
(5)使用发票的单位及个人,要在实现经营收入或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而未发生经营业务时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6)单位及个人在填开发票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在填写时,还应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应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时要使用中文,但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而在填开发票后,当发生销货退回或折价时,应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之后,填开红字发票;当用票单位及个人填错发票时,还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以完整保存各联以便备查。
(1)单位及个人应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有关发票的使用情况。
(2)单位及个人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也应办理发票与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使用发票的单位及个人,要将发票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4)开具发票的单位及个人,不能擅自损毁发票。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与发票登记簿,要至少保存五年。保存期满之后,在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针对增值税发票出现问题的不同情况,会计人员应谨慎、合理地对待。具体方法如下所示。
1.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或被盗问题时的处理方法
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或丢失,则要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及公安机关报失,并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的名称、发票份数、发票号码以及是否盖章等情况,统一传(寄)至中国税务报社并刊登一份“遗失声明”。同时,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丢失或者被盗发票的纳税人,处以10 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视具体的情况,在最长不超过半年的期限内,停止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
2.出现代开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处理方法
代开或者虚开发票,都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纳税人代开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该不予以抵扣其进项税,并且还要按照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进行全额征补税款,同时,还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偷税给予处罚。如果情况严重且构成犯罪,就应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予以刑罚。
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处理方法
在购货方同销货方发生真实经济交易,而且购货方对销货方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毫不知情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或者不能据以办理出口退税,如已抵扣或已取得出口退税,就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退回。
4.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
在进行防伪税控系统认证时,如果出现“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等情况,就不能抵扣其票面的进项税额。
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以及“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时,出现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纳税人就应把出现问题的发票原件退还给销货方,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如果属于“重复认证”的发票,就应该交由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查处;如果属于“密文有误”及“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就应交由稽査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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