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通过六个重大工程项目案例的梳理和八份非结构化专家访谈,采用扎根理论的质性研究方法,识别出重大工程的行政治理机制的内容维度,包括政府决策,政府监督和政府协调。行政治理机制主要是通过权威—交换的分层模式来实现,即对行政程序和控制系统的依赖。由于权力需要权力来控制他人的活动,所以权力由一方能够确定贸易条件的程度以及实施监督的标准操作程序的程度来表示。正如一位专家指出:“实际上在中国我们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基本上是政府指导的。可能政府里面集全国之力办大事,比如奥运也好,不管是建设还是具体的一个项目,还是什么大的事情,抗洪救灾啊、地震啊、奥运啊、世博啊,其实绝对是因为他是非常强有力的集权,包括强有力的手段。”重大工程行政治理机制的内容,从内在结构逻辑的角度,是由政府决策、政府监督和政府协调三个主范畴构成的核心范畴,每个主范畴又包括很多个次要范畴和概念。重大工程项目行政治理机制各个维度的具体含义如下。
(1)政府决策(government decision,GD)
该维度是指政府运用行政指令对重大工程的方针政策、资源配置等制定决策,具体因素包括:制定规划或管理办法(GD1),决策方针政策(GD2),制定资源配置方案(GD3)。
(2)政府监督(government supervision,GS)
该维度是指政府对建设方案及资金筹措管理等行使监督职能,具体因素包括:组建项目法人并监督科学决策(GS1),监督项目建设程序及方案变更等(GS2),监督招标及合同管理(GS3),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及管理(GS4)。(www.daowen.com)
(3)政府协调(government coordination,GC)
该维度是指政府运用其特殊身份行使协调职能,具体因素包括:协调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GC1),协调社会利益关系(GC2),协调中央各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GC3),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公共事务(GC4)。
可以看出,本部分的行政治理机制构成维度是采用扎根理论方法,围绕我国重大工程项目的资料展开,相对于目前已有的项目治理文献研究,体现了重大项目治理机制的中国特色。最终所获得的重大工程项目的行政治理也恰恰体现了我国重大项目治理机制具有的特殊性,也进一步说明在中国文化背景下,重大工程项目治理必须要关注政府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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