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项目治理类型已有研究可以看出,目前项目治理研究更多地关注于市场治理,即通过合同治理机制和关系治理机制调节市场交易主体间的项目建设行为,以避免投机,产生合作,并最终保证项目成功。经过专家访谈与长期重大工程项目实践的观察,作者注意到在我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治理过程中,有独立于合同治理和关系治理,来自业主方或其母体组织——政府的第三种治理力量发挥着巨大的治理作用,从而强有力地推动项目建设的进程,促进项目绩效的提升,实现项目成功,本书将其界定为“行政治理机制”。通过对文献进一步的梳理,发现已有学者提出过类似的概念,如权威治理、科层治理等。
权威治理基于层级权力开展治理,其功能主要通过正式结构、职权与授权等直线型的层级权威来实现(Olsena et al.,2005)。权威治理的最大特征是命令和服从,以政策、指示、命令等形式作为控制标准。权威治理的本质是政治治理,其含义是指政治活动过程中的为政者利用政治手段主导、引导、有意识地影响、刻意地对整个社会系统进行控制,从而促进社会有序前进和发展、最终协助本体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努力实现(李善波,2012)。李善波(2012)研究了公共项目权威治理,是基于治理含义对公共项目治理过程的一种再认识,将其定义为以行政权力为主导作用的自上而下地对项目主导和控制作用。权威治理的核心是通过政治契约而起作用的行政控制,其具有巨大的治理能量。行政权力是其实现的基本要素。在项目治理过程中,通过垂直的、以等级权威为基础的政治过程,实现项目决策过程、控制预算拨款、建立项目组织和任命、监管项目运作的过程等,这些都受到法律、法规、行政规则和相关制度的约束。
科层治理是指为了保证以较高的效率来完成项目内部正常交易,依靠权力或权威在内部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体系的一种治理方式(Canïels et al.,2012;刘常乐,2016;黄路路,2017)。建设项目中的科层治理被定义为项目情境下交易双方由于地位不平等而在交易过程中慢慢形成的一套制度和规则,为了保证项目按预期目标完成,通常强势一方会利用另一方认可的权力管控项目的进展和结果等。总体上,组织间科层治理主要特点在于强势一方对交易过程中的规则和程序的主导上,可以通过设定工作议程、制订规则和程序、细化解决冲突的程序以及当市场价格不存在时进行合理定价来赋予较为强势一方权利(Stinchcombe,1984)。Olsen et al.(2005)进一步界定了组织间科层治理两种机制:一是规范化,用于制订包括编制预算程序、控制程序的组织间交易规则、惯例和程序等;二是集权,即决策权的集中,用于确定利用合法权利进行问题决策的解决者(刘常乐,2016)。(www.daowen.com)
可以看出,一方面,已有学者基于权威或权力视角对类似治理机制进行了探索研究,但基本都处于定性分析阶段,更未针对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特有情境进行分析;另一方面,这些研究成果都可以为我国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治理机制的内涵界定等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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