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项目治理机制构成类型简析

项目治理机制构成类型简析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看出,总体上,目前关于项目治理机制的类型及构成要素研究尚不统一,但大多数研究都认为治理机制主要分为合同治理和关系治理。表2-4项目治理机制分类总结可以看出,一方面,虽然国内外项目治理的研究出发点不同,但基本都是基于项目制度视角展开,即通过各种制度安排来激励、调节、引导和控制项目利益相关者的行动,从而实现项目目标,且普遍认为项目治理机制主要包括合同治理及关系治理两个类型。

项目治理机制构成类型简析

“治理机制”是由“治理结构”到“系统功能”和“行为”的转换环节,治理结构主要解决“谁来配置责权利(即权力制衡关系)”,而治理机制主要解决“如何配置责权利并如何产生治理绩效”。因此,建设工程项目治理由各利益相关者子集组织层面的治理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和制度层面的治理机制(governance mechanism)构成。项目治理通过设计项目利益相关者的平衡制度,从而建立一种有利于项目实施的机制(杨飞雪等,2004),以体现项目参与各方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安排(严玲和赵黎明,2005)。

关于项目治理机制的研究,一部分学者认为项目治理是一种组织控制机制,它采用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结构来治理不同级别的职责和责任(Biesenthal & Wilden,2014;Chen & Manley,2014)。其中,正式机制包括通过正式合同或非人格化交换而进行的市场交易,以及通过绩效衡量和争议解决程序进行的等级制交易;非正式机制则聚焦于关系,它包括人和基于社会的等级关系来提升相互信任、开放交流、合作和知识共享。另外,也有学者常用“正式合同”和“隐含合同”代表组织间协调和保护合作关系的治理机制。其中,前者主要通过法律来保障实施,后者指包括声誉、社会惯例等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和协调机制。合同治理一般包括相互作用的四部分,共同决定合同关系行为:合同关系(Relationship)、交易主体责任(Responsibilities)、风险安排(Risk)、补偿机制(Reimbursement)。也有许多研究将合同治理视为“正式合同”“显性契约”“法律保障”等,强调通过正式的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此外,另有学者基于建设项目各主体信息共享、目标一致、联合解决问题等关系治理视角进行探讨(王磊等,2016)。关系治理(relational governance)的概念源自关系合同理论(relational contract theory),众多学者基于社会学视角凝练出关系性规则并达成共识:与正式合同类似,关系规则在降低交易成本和减少交易风险中起作用(Poppo & Zenger,2002),这些关系性规则被界定为“关系治理”。关系治理是通过嵌入社会纽带环境中的私人和公共信息流的一种内生机制,往往比合同治理或第三方强制执行更有效果(Uzzi,1999)。

将国内外项目治理机制分类总结如表2-4所示。可以看出,总体上,目前关于项目治理机制的类型及构成要素研究尚不统一,但大多数研究都认为治理机制主要分为合同治理和关系治理。合同治理主要通过项目交易过程中的一系列正式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包括项目全寿命周期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报酬机制、选择机制和问责机制等;关系治理是建立在各方非正式结构和自我执行之上,通过社会关系与共享规范实现对组织间关系的治理,包括信任机制、沟通机制、承诺机制与合作机制等(孙华等,2015;严玲等,2016)。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完整的项目治理机制应当包括正式合同和非正式关系,通过构建合同—关系混合治理机制,利用不同治理机制的均衡作用提升项目治理水平(Ning,2017)。(www.daowen.com)

表2-4 项目治理机制分类总结

可以看出,一方面,虽然国内外项目治理的研究出发点不同,但基本都是基于项目制度视角展开,即通过各种制度安排来激励、调节、引导和控制项目利益相关者的行动,从而实现项目目标,且普遍认为项目治理机制主要包括合同治理及关系治理两个类型。另一方面,研究方法多以定性的静态分析为主,缺乏模型化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更缺乏跨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沙凯逊,2008)。当然,已有研究成果对于解析我国重大工程项目治理机制关键问题提供了有价值的见解,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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