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要尽快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不断融入国家创新体系,就必须在科技创新、金融、贸易等领域与大湾区其他城市开展深度合作,因此,在科技创新方面与大湾区其他科技创新城市合作建立一个科技创新信息共享平台,显得尤为重要。建议港澳与内地在“一国两制”制度框架下,进行制度创新,相互沟通协作,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将技术市场、中介机构、创投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主体有机整合起来,起到资源汇集的作用,通过落实信息公布制度、及时更新信息、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成果转化的供需双方提供成果信息、成果评价、专利转让和融资等服务。这样,一方面解决成果转化涉及的有关主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另一方面,对大湾区创业风险投资人关注市场动态和科技成果相关信息创造了有利机会,对招商引资、洽谈合作、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初期融资难问题增加了可能性。其次以产权交易市场为主导联合举办大湾区各类科技成果交易展览会,共同推进加快建设大湾区科技产权信息交易市场,使其具备信息采集、分析、处理、技术交流、产权交易、发布等功能,成为大湾区科技创新协同体系的信息中枢。
2.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应联合广州、深圳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多层次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首先,围绕解决初创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突出问题,加快打造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化要求的风险投融资平台,如设立科技创新银行、高新银行与高新科技创新企业深入对接合作。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整合国际国内的金融资本、技术信息资源,建立完善资本、技术全面对接的大网络、大市场;建立健全风险投融资网络,组织投融资机构及时与相关企业面对面交流,募集更多的社会资金,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联合建立。还应整合资源,培育一批科技企业上市,调动资本市场的力量,推动技术与资本跨区域的对接融合。
其次,政府、企业和社会应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视,通过建立科技金融银行、设立引导基金和创投基金、吸引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等形式扩展资金来源,推动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科研成果转化联合母基金,更重要的是保证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资金投入的持续性;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债等进行直接融资。大力发展金融科技信贷。
最后,高校与科研院所等成果产出单位可以通过技术抵押的方式申请贷款,也可以采用众筹、众扶等形式筹集资金,自行进行成果转化。(www.daowen.com)
3.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中介服务平台
围绕大湾区科技中小企业的困难和需求,港澳与内地合作建设一批重点扶持从事成果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项目申报、技术产权交易等跨区域中介服务机构,为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主体搭建坚实的技术信息和服务平台。通过提供各种专业化中介服务,形成中介服务机构的联动,定期按照企业需求组织相关的中介机构为孵化企业开展对接服务活动,服务内容涵盖技术、融资、信息、人才、法律、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使中介服务平台成为连接政府、企业和市场的桥梁。
4.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重大科研专项合作平台
港澳可发挥高等教育和科研院所的优势,应与内地在一些重大科研专项和基础研究方面进行深入合作攻关,应制定向港澳有序开放国家在广东建设布局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相关措施。建立面向港澳开放的散裂中子源、强流重离子加速器装置等重大基础设施合作研究计划,支持粤港澳有关机构积极参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拓展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5.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合作与交流平台
港澳应与内地共同搭建科技创新人才的合作培养与交流平台,为提高科技创新力和产业竞争力提供人才支持。应建立大湾区人才培养和开发机制,优化人才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统一的科技人才大市场和科技人才服务体系,最终实现区域内人才的自由流动。三地应探索建立联合人才培养、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采取柔性流动方式到对方从事咨询、讲学、兼职、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高新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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