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变化与影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变化与影响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是说,假如2016年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须在2015年元月以前成立。就是说,假如2016年某省科技厅通知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收材料截止时间为6月30日,那么,理论上说,2015年6月30日前成立的企业都可以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变化与影响

2008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科发火[2008]172号通知发布,共5章20条;与之配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也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科发火[2008]362号通知发布。2016年1月29日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仍然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发布,共5章23条;与之配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也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发布。两者相比较,除文字更加精炼、表述更加准确、逻辑性更强外,有以下变化:

(一)在认定条件和程序上有10个重大变化

变化之一:在成立时间上的变化

在企业成立时间上,老的《认定办法》,体现“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因此,实际认定时,要求企业成立一个会计年度。就是说,假如2016年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须在2015年元月以前成立。新的《认定办法》,从高新技术企业定义中抽出来,专门作为认定条件的一条,体现在“第十一条(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明确规定企业在申请认定时满1年以上。就是说,假如2016年某省科技厅通知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收材料截止时间为6月30日,那么,理论上说,2015年6月30日前成立的企业都可以申报。

变化之二:在知识产权上的5个变化

1.取消了企业通过专利独占许可获得的知识产权,强调了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新的《认定办法》取消了企业通过专利独占许可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方式,保留了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强调了企业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拥有权。专利独占许可是企业转化专利技术成果最简便、最有效的转化形式,过去很多企业把专利独占许可作为企业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捷径,导致了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虚高。一些企业,不管这些专利对企业的技术进步是否有用,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都通通独占过来,对真正促进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不利。这次取消了独占许可方式,让独占许可方式的成果转化功能充分回归,更具现实意义。有的专家说,这是倒退,其实专利技术成果通过消化吸收后仍有再创新申请专利的问题。因此,取消独占许可方式,不是倒退是进步,有利于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的落实。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当前争论仍然激烈。这里有一个故事,20年前,武汉纺织工学院的教授提出“嵌入式如意工作坊”的技术原理,他提出来将近20年始终停留在原理阶段。十年前“如意科技”的老总开始了产学研结合研究的过程,整整八年,期间经历了无数次的试验和失败,也投入了多达数亿的研发经费,终于在设备、工艺上实现了突破,终于使“如意科技”获得中国纺织行业第一个也是唯一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企业。他们的技术要点和前景,足以让人们刮目相看,这个技术的价值不在于它能获奖,而在于它能够跟如意之外其他的生产要素完成对接,能够尽快把这样一个技术资产化、资本化甚至是证券化,它完全可以成为国际性企业。如今“如意科技”做到了。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做了一件事情,就是利用自己独步天下的“嵌入式如意坊技术”完成了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包括引进了日本的衣成中(音)、韩国的三兴物产(音)这样的投资大鳄,完成了一系列的投资并购,完成了全产业链的布局,实实在在地成为了国际性企业,而这样一种活动只有在企业层面上能够完成。

又比如华大基因,此前是中科院的一个机构,华大基因现在的核心成员过去也都是体制内的。1990年,5个发达国家启动了人类基因组计划,那是一个国际大科学工程,当时几位中科院的科学家以一己之力在没有得到国家和相关机构任何支持的情况下,几乎是以一己之力代表中国拿到了1%的测序任务,使中国成为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成员之一。此后经过了多年的努力,经过了很多的波折甚至是挫折,到2007年,这个团队全部离开中科院,摆脱这个体制来到深圳。七年后的今天,华大基因已经成为全球基因测序最大的公司,每天全球产生的生物基因数据有将近50%是在华大产生的。目前,华大的职员已经接近了5 000人,在健康、卫生、医药、农业环境领域展开了产业化的布局,有些领域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华大基因推广谷子小米的产业化工作,再次说明了“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华大基因做的谷子的品种,其实并不是华大基因自身育出来的,是并购了安阳农科院的一个团队、一项技术来完成这个推广过程。当然,华大基因在这个谷子的基础上,通过分子生物学迅速提供出第二代产品。在此之前这个成果早就已经获得了,这个成果已经获奖了,但是它仅仅停留在试验阶段,仅仅停留在示范阶段。到华大基因接手的时候,它不过就是区区几百亩这样一个规模。而当华大基因介入后,仅仅过去一年就把它的面积推广拓展到20万亩。这是过去的研究团队、研究机构根本无法想象的局面。怎么实现的?华大基因在并购完成以后,完成了一系列的技术集成,跟很多地方政府完成了对接。这个技术集成包括了无人机的播种、无人机的除草,还有机械化收割、烘干,以及后面的加工,这一系列的技术都在一年之内通过华大基因这个平台完成了整合。这些工作,不是我们的研究机构、研究人员以他的体制、以他的一己之力能够完成的。类似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所以,当一个技术真正地转变为生产力、转变为价值时,企业的作用、企业的核心作用一定是不可或缺的。这些都说明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这一过程中,企业会在过去原理的基础上,创造更多的专利。所以,取消专利独占方式,更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

当然,取消专利独占方式,使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合申请的专利,再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得分很低,有利于企业独立获得专利权人资格,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虽然专利独占许可方式已经不作为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取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方式了,但独占许可方式仍然是企业转化专利技术成果的重要形式。因此,企业对专利独占许可方式的备案仍然要了解。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个专利一份);③专利证书复印件;④让与人身份证明(让与人为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加盖公章;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⑤委托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书(双方签字盖章)。时间:7 个工作日,不收费。

2.取消了近3年产生的知识产权的限制。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消了近3年产生的知识产权的限制,有利于克服研究机构的浮燥冒进,让企业沉下心来搞研究,便于出大成果、高质量的成果。现实中,有的研究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发现创造点,才能获得发明专利。如生物医药企业新药的研发,不是几年可以完成的,过去强调近3年,企业只好用医药制造设备的简单改进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来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求,而新药研制的发明专利少之又少,影响了生物医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阻碍了新药的研发。同时,发明专利的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是10年,强调自主核心知识产权,应该强调的是有效专利的保护。全部要求近3年产生的知识产权,明显是对发明专利的不公,也不利于企业多申请发明专利,延长专利的有效保护期。因此,取消近3年产生的知识产权的限制,要求企业Ⅱ类知识产权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没有使用过,新增外观设计专利和已经使用过的Ⅰ类专利,还有5年以上的有效期,更加符合企业的实际,有利于企业缴纳专利维持年费,延长专利的有效期。

3.将“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纳入知识产权内容;把企业参与标准和规范制定列入加分项目。新增加涉密企业认定条款;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企认定管理试点中涉及文化产业的支撑技术全部纳入《技术领域》。将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国家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国防专利相当于发明专利,有利于军民融合企业、农业育种企业、生物医药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把企业参与标准和规范制定列入加分项目。企业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有利于引导企业把创新成果标准化,主动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4.将知识产权分为Ⅰ类、Ⅱ类评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新的《工作指引》对企业的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对有多个权属人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同时,强化了知识产权对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支持作用,弱化了知识产权对高新技术产品支撑的要求。就是说:主要产品(服务)必须有知识产权做支撑,高新技术产品则不要求,但填写PS表必须有知识产权支撑,否则不能保存,这与2008版的《工作指引》是不相同的。

这里大家要克服一个误区,认为知识产权取消三年限制,Ⅰ类知识产权可以多次使用,企业只要有了Ⅰ类知识产权,就可以“一劳永逸、高枕无忧”了。这是错误的。其一,把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既是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标要求,又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保护自己核心技术、独占市场实现垄断利润、加快自身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企业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现实要求。如果企业一年没有申请一个专利,你说你的创新能力有多强、研发费投入有多大,是不能让人信服的,容易受到税务稽查。其二,取消了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允许Ⅰ类知识产权多次使用,但知识产权技术的先进程度的得分将受到很大影响。假如一个发明专利,近三年取得,第一次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得分可以为7~8分的话,三年后第二次再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得分可能最多3~4分;六年后第三次再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得分可能最多1~2分,还有可能为0分。第三、3年前的知识产权,只能作为知识产权评分用,不能作为知识产权成果统计为成果转化数。所以,取消了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允许Ⅰ类知识产权重复使用、可以多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企业对知识产权仍然不能悼以轻心,仍然要纳入目标管理,每年都要把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新产生一批知识产权,以满足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现自身长远发展的需要。

5.在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时,不仅要提供授权证书,还要对知识产权技术的先进程度和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情况详细说明。就是说,既要提供专利证书首页复印件,还要提供权利要求书复印件。看知识产权与主要产品(服务):一是在技术领域上要相关;二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要全覆盖。换句话说,就是每个产品(服务)都要有知识产权作支撑;三是知识产权要有效;有效期至少还有5年以上。四是Ⅱ类知识产权,过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没有使用过;Ⅰ类知识产权虽然可以多次重复使用,但得分会越来越低。五是企业对知识产权有所有权,就是企业必须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其中一个是申请企业)的专利,可以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但不能得高分。假如一个发明专利,有两个权利人,其知识产权的获得方式、数量、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评分,都可能减半。如果是第二次重复使用,则可能得分再减半。

变化之三:在高新技术上的3个变化

1.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这次在《技术领域》方面的调整有加有减,吸收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①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现代体育服务、智慧城市等服务业支撑技术;对原有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兴产业技术进行了补充。②增加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增材制造、石墨烯材料制备与应用、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等先进技术;同时,删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③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各领域的关键技术,尽可能去除产业性、产品化描述,表述力求准确、精炼、规范,使政策优惠更好发挥对科技创新的牵引作用。在填表时,要求填写到三级领域,使领域更加准确。

2.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关于“技术”的份量。新的《认定办法》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关于“技术”的份量,回归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技术特征,在符合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条款中增加了“技术”二字,对传统产业采用高新技术改造进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创造了条件。过去是“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如饮料、饲料家居、食品等传统企业,他们的饮料、饲料、家居、食品等传统产品,永远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找不到对应的条款,难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这次改为“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同样的饮料、饲料、家居、食品等传统企业,若它们采用生物工程技术、发酵工程技术、酶技术、物联网技术、智能技术、互联网+等技术进行嫁接改造,从技术领域就能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找到对应的条款,就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变过去的“产品符合”为现在的“技术符合”,就能调动这些传统企业运用高新技术的积极性,达到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目的。

3.增加了企业在环境和安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质量上的要求。新的《认定办法》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上,增加了指标(质量)上的要求,明确要求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或者服务需提供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生产批文、行业认证、资质证书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就是说,高新技术企业不仅技术是领先的,而且生产出的产品质量也是过硬的。这有利于引导企业生产好的产品,卖贵的产品,物有所值,有利于供给侧改革。过去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只要在《技术领域》内就行了,现在要求不仅要符合,而且还要好,并要提供证明材料。过去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但现在反映的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质量水平,代表的是产品的质量高度,就必须提供。同样,过去的生产批文(食品、危化品等行业)、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一般不要求提供,现在反映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代表着企业的技术水平高度,也必须提供。因此,现在对高新技术产品,要求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将成为常态。同时要求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通过这些证明材料,证明企业是优秀的,产品质量是领先的,没有污染环境并实现了安全生产的。可以准确反映企业的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企业化危为机、转型升级。

什么是危?什么是机?什么是转型升级?成都恒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霍总说得好,危机危机,有危就有机;冬眠就是危,奋进就是机;消极心态就是危,积极心态就是机。大家发现没有,便宜的东西,只有在购买的那一刻是开心的,用的时候没有一天是开心的;品质好的东西,给钱的那一刻是心疼的,用的时候,每天都是快乐的,感觉特别值得。产品的质量在于你的选择!只选对的,时间会证明你的理性和远瞻!好贵,因为好,所以贵;产品贵在品质,好东西不用多说。没有好品质,哪有好利润;没有好利润,哪有好服务。转型升级,就是要制造好的东西,卖贵的东西;高创造力,高竞争力,高品质,高端客户,高附加值,高服务,定制化就是公司转型方向。这就是一线科技型企业家对危机和转型升级的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增加质量指标,就是为了引导企业生产好的产品,卖贵的产品,向高创造力,高竞争力,高品质,高端客户,高附加值,高服务,定制化方向转型升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增加品质指标和环境、安全生产指标,有利于改变“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为“创新、供给(品质)、网络”三大发动机,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人世间从不缺少需求,缺少的是能够创造满足这些需求的人和企业。提升供给产品的品质,只有让一批生产低质产品的企业跨悼,才能为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企业腾出土地、环境、人力空间。只有置于死地才能后生。中国人很聪明、很灵活,很有创新精神,只要坚持下去,不给低质产品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就能解决“好的东西买不到,孬的东西卖不脱,连个马桶盖都要到日本一集装箱、一集装箱的买”。我国的供给体系,总体上呈现一种中低端产品过剩,高端产品供给不足的状况。传统产业产能过剩,同时存在着结构性的有效供给不足,比如说平板玻璃我们严重过剩了,但电子用的平板玻璃、电视用的大平板等我们还是不能生产。因此,没有夕阳的产业,只有夕阳的产品。所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增加创新和品质指标,增加环境、安全生产指标,对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分有利。

变化之四:取消了企业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指标

新的《认定办法》取消了企业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指标,保留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指标,限制了劳动密集型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与国家创办实业解决就业特别是农民工就业背道而驰。部分农民工说,老板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把我们的工作都认定来没有了。因此,取消企业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指标,符合中国国情,不能因为企业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影响农民工就业。当然,这不利于倒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用机器代替人、提高设备现代化水平的步伐。过去珠海某企业,老板非常想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但他的一线操作工太多,大专以上人员占职工总数不达标。没有办法,他只好注重科技研发,在每一个生产流程上都做了很多技术改造。为了减少机器在运行中停机无法控制造成的损失,他们研发了一个全自动化的监控系统,这样,本来每个机位都需要一个看守工人,现在不需要了,整个车间减少了大量的一线操作工;同时,由于工人工资的提高,为了降低工资成本,企业购置了大量的机器人,使一线操作工人员更少,最终达到了企业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这一指标。这个案例说明,企业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这个指标,可以倒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用机器代替人的方法,是可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的。新的认定条件,类似情况将难以再现。

这里大家要克服一个误区,就是认为不考核大专以上毕业的人员、可以不收毕业证书了。修改后的办法对人员的规定是“(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按照《工作指引》规定,科技人员就是企业的研发人员,确实可以不收毕业证书了。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增加了“三、人力资源情况表”,全体人员结构中,不仅涉及学历,还涉及职称,所以,新的办法实施后,企业不仅要继续收集学历证书,还应收集职称证书,以备检查。

变化之五:优化了研发费占比

①过去研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销售收入5 000万元以下6%;5 000万元~2亿元4%;2亿元以上3%三个档次划分标准。现在将销售收入5 000万元以下的降低为5%,其他不变,更加有利于初创期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推动“双创”工作;②增加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说明材料(研发费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的附件《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研发情况效用说明》)。认定机构不仅要掌握企业研发费投入情况,还要掌握企业投了钱,做了啥,取得了啥子成效;那些企业一年专利没有一个、新产品没有开发一个,项目没有一个、成果没有一个,研发费投入将难以有说服力。更要求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③促进了研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归集政策的统一。过去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归集执行的政策不一致,导致一个企业有两个研发费数据,影响了审计报告的公信力,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为会计师事务所胡编乱造、按需要出具报告提供了空间。这次科技部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发文单位之一,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行文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2016年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许多省份明确可以按财税[2015]119号通知归集,用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可以直接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再按《工作指引》拓展范围另行归集审计,有利于促进两个研发费报告的统一。建议做好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务备案。一是可提高研发费的真实性;二是研发费辅助账肯定建立;三是备案了的研发费,可结转5年扣除。可有效促进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让企业享受了更多的实惠;同时增加了税务部门对研发费的监控,提高了研发费的真实性,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变化之六: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说法

过去的《认定办法》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新的《认定办法》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不再有“复审”的说法。过去的复审,其程序、资料与新认定没有任何差别。因此,取消“复审”,到期后重新参加认定。这与客观实际更加相符。

变化之七:享受税收政策的变化

新的《认定办法》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第十六条: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这段话说明①享受税收优惠时间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那怕次年才拿证书,但证书上颁发日期是上年12月31日,也从上年的1月1日起享受税收优惠;②对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而不是税务主管部门说不合格就不合格,不能自行决定不同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复核提请由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部门负责,而不是企业负责。③只有认定机构复核后才有权做出是否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决定。取消了资格的,才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继续维持资格的,还要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相比老规定,新办法取消了“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更有利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变化之八:评分体系的变化

企业要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首先要满足7个一票否决条件:①企业申请认定时必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②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并要确保知识产权与主业的相关性。③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要能够填写到第三级,在第四级找得到对应的。④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应提供花名册和劳动合同,按12个月平均填报。⑤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 000万元(含)的比例不低于5%;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 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具体按《工作指引》的规定归集,也可按财税[2015]119号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归集。并且要求在中国国内的研发经费占总研发经费的比例不低于60%。⑥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总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⑦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这7个一票否决指标,任何一个不满足,都不能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使晓幸通过了,今后检查都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特别是人员占比这个指标,是最容易出问题的。

在满足上述7个一票否决条件的基础上,对企业创新能力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达到相应要求。包含四个指标:自主知识产权(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企业成长性指标(20分)。四项指标采取分项记分方式,评分结果须达到70分以上(不包括70)。

相比2008年的评分办法,这次评分取消了系数,直接采用分数段整数评分法评分。增加了知识产权的技术先进程度、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获得方式的评分权重,降低了数量的评分权重。增加了加分项目(企业参与标准、规范制定,最多可增加2分,但增加后知识产权项的得分总分仍不得超过30分)。

具体变化是:

①知识产权标准提高:技术高度+关联度+数量+质量综合评价。

2008版《工作指引》中仅靠数量评分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虽然最高分值仍然是30分,但2016版的《工作指引》建立了一个更为多维的评价体系,从技术的先进程度8分、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8分、知识产权数量8分、知识产权获得方式6分和企业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加分2分共五个方面打分。敦促企业的知识产权储备工作向着更加覆盖自身核心技术、水平更高、类型和数量布局更合理、更鼓励自主研发的方向发展,符合上述条件的Ⅰ类知识产权会更受企业欢迎(没有发明专利,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难以得高分。

其中知识产权类型方面作了扩宽。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1项及以上(Ⅰ类)可得7~8分,显示政策更重视电子信息、医药、农业新品种等产业。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5项及以上(Ⅱ类)可得5~6分。同时,Ⅰ类知识产权可多次使用,但次数越多,影响先进程度的得分;多个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只允许一个权利人使用,要求所有权利人要签订协议,并影响获得方式和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评分。所有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要求在5年以上。

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技术投融资也算成果转化。

2008版《工作指引》中,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指“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单纯规定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达到4项以上即可取得24~30分(满分档)。2016版的《工作指引》里将科技成果转化定义为“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并明确提出“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2016版的《工作指引》将最高档的年平均转化数提升至5项,并从转化能力强弱+数量两个维度来评价。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2016版的《认定办法》规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同时规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2016版的《工作指引》进一步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中的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二者叠加的结果就是当企业同期拥有多类高新技术产品时,其中,当年达到企业全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50%以上(也就是至少高于当年企业总收入的30%)的某类高新技术产品,就是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用于判定企业所属高新技术领域。多数企业,两者是统一的。

值得注意的是:2016版的《工作指引》除了认可传统的“自行投资实施、转让、许可、合作实施”为转化活动外,专门提出“作价投资、折算股份”等企业以科技成果进行投融资的行为也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可的成果转化的方式。这就意味着,通过科技成果进行投融资获取的股份收入和股权收益,也可以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对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身份的上市、上板企业而言,如何充分挖掘自身“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并且合规合法的体现在企业的财务账目中,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课题。

③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分值细化,内容增多。

2016版的《工作指引》关于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全面扩展了评价内容。其中,一是在原来仅要求“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二是在原来仅要求“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6分)”;三是在原来仅要求“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四是新增要求“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分值的细化明确,也打破了原来计数评分的单一评价状况。

④成长性指标:净资产、利润增长纳入评价。

2008版《工作指引》关于企业财务成长性指标包含资产总额的增长率10分、销售收入的增长率10分;2016版的《工作指引》虽然20分不变,但重新界定了指标构成。其中,净资产增长率10分,销售收入增长率10分。

值得注意的是:从“资产总额”变为“净资产”,更符合资本市场关注企业的视角。过去企业没有利润,也就不需要缴纳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对企业自然就没有税收方面的用处。现在这类企业要警惕了,往后的亏损可能不单单是年报不好看,丢掉了高新技术企业这个光环,可能在诸多方面给企业带来负面的影响。同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众多投资者最为关注的投资对象。对于身在资本市场中的企业而言,谁能顺应新政策要求,及时作出正确调整,谁就能先行引领投资者的目光,引爆投资热点。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评分体系变化后,企业在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时,要将过去的以成果转化为重点转移到以知识产权为重点上来。知识产权要突出对技术的先进程度和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研判和描述。如果企业没有Ⅰ类知识产权,一般情况下,同档次评分就低不就高,那这部分的描述就更是关键。若知识产权得分低于20分,企业很难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转化部分要把找出15个以上的科技成果为重点,没有15个以上的科技成果,就不可能有15个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成果转化,既看转化数量,又看转化质量,体现在同一档次5分之差中。无检测报告,得起始分;有检测报告加1分;国内先进再加1分;国内领先再加1分;有出口再加1分;出口欧美发达地区再加1分;最高不超过该档次最高分。研发组织管理水平中,研发费辅助账的证明和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书要作为重点,如果没有,一项直接扣4分;若弄虚作假,直接取消评审资格。其它的制度都可以届时制定。成长性指标:市场经济市场说了算,成长性指标销售说了算,销售是没法控制的。要得高分,技巧有二:一是变卖固定资产或股东分红,要放在申请认定的当年(起始年)进行;二是在成立当年,就争取有销售,哪怕只有几元钱的销售,对成长性指标得高分都有好处。

变化之九:在认定程序方面的变化

在认定程序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①第一步:自我评价。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提出认定申请。②第二步: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一般会在1~2个工作日完成企业身份确认。③第三步:准备并提交资料。按照认定需要满足的条件提交规定资料。④第四步:审查及认定。认定机构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再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⑤第五步:公示及颁发证书。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基本沿用了过去的程序。只是将公示时间由之前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

变化之十:在鉴证机构方面的变化

老的《认定办法》规定,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才有资格从事高新技术企业的鉴证工作。目前,由于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归集和研发费加计扣除归集的政策都可以按财税[2015]119号通知执行。根据财税[2013]75号通知,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都可以从事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鉴证。所以,新的《认定办法》实施后,按照新的《工作指引》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同样可以从事高新技术企业的鉴证。当然,与会计师事务所一样,从事高新技术企业鉴证的税务师事务所,也必须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公布的名单内。

(二)申报材料的变化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原来的5张表增加到8张表;技术领域要求填写到3级,保证了领域的对应性、准确性。注意在RD表和PS表上,企业一要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作简单说明;二要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作简单说明。

2.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企业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等相关材料。这与过去基本一致。在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后要增加知识产权技术的先进程度和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情况说明,注意写作质量。

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这个指标,过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由企业自己作说明,并未规定以哪年哪月为计算标准,让企业有很多漏洞可钻。现在统一为上年度12个月平均。

结合新的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办法(财税[2015]119号)和过去税务部门对研发人员的认定,建议企业在把握这一指标时:总人数:工资表上的所有人;研发人员: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人员:①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在研发岗位及研发辅助岗位工作、购买了社保的);②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在研发岗位及辅助岗位工作、没有购买社保的,俗称临时工;二是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聘请的顾问)。这些人员的薪金或报酬现在都可进入研发费。说白了,就是研发中心项下的人员,都是研发人员,其薪酬都可以进入研发费。在这里我要提醒企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人员,虽然也为研发做了大量工作,有的本身就是研发人员,但他们的本职工作不是研发,所以,他们不能作为研发人员,他们的薪酬,不能进入研发费。而《认定办法》保留的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中的科技人员,就是薪酬进入研发费的公司所有的研发人员,占全体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计算上用12个月平均。

为此,建议企业在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按以下方式填报。

上一年度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统计表

注:职工总人数按当月工资表填报;研发人员(科技人员)按当月计入研发费的人员填报,与税务一致;这样,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核查,便于高新技术企业顺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这与过去要求是一致的。对研发费审计报告,这次增加了要附研究开发活动的说明材料(研发费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的附件《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研发情况效用说明》),与研发费加计扣除要求提供的材料一致。注意《研发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研发情况效用说明》的写作质量。它们是专家判定研发活动、研发领域、研发质量的基础。

为减少税务风险,节约成本,建议企业采用与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同的专项审计报告,同时提交研发费加计扣除税务备案资料,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对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这次增加了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详细说明,要求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这与过去要求是一致的。这次增加了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方便参加评审的财务专家分析内在逻辑的一致性。为减少税务风险和节约成本,建议企业采用与年检备案相同的财务会计报告。注意“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写作质量。

上述鉴证报告,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从2013年起,已经要求企业进行防伪备案,提高了鉴证报告的质量和真实性,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业的发展。

7.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新的《认定办法》增加了近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亏损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将产生重大影响。如果知识产权是企业创造能力的反映,那么,税收就是企业盈利能力的反映。增加近3年企业所得税纳税依据,对企业税务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历年的纳税申报记录与会计财务报表等其他资料应保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可以倒逼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时的严谨性、真实性,对遏制会计师事务所胡编乱造、按需要编制审计报告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引导企业从注重产值向注重利润转变,实现有质量、有效益的增长,会发挥积极的作用,体现了中央发展绿色GDP的精神。

同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交的材料新增“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历年的纳税申报记录与会计报表等提交其他资料应保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由原来的5张增加到8张,为税务机关开展所得税后续管理和风险管理、纳税评估提供了基础信息。由于要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因此,每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开始的时间,一般应在5月31日以后。(www.daowen.com)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产学研合作协议、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企业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等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将作为高新技术产品审计报告的附件,成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要求上报的必备材料。

(三)后续监督管理的变化

1.新的《认定办法》增加了“需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要求。同时,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见,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后续管理寄予了充分的重视,也是2013年大检查的延续,企业需要予以充分的关注。事实上,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未来骗取税收优惠资格将纳入“偷税”范围,将被处以罚款甚至刑事责任,切不可大意。尤其是中介机构胡编乱造帮企业造假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又享受了税收优惠的,更要注意。

2.在年度备案方面,新的《认定办法》增加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要求。现行办法并没有明确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进行备案,而是在国税函[2009]203号文第五条就产品(服务)范围、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重、科技人员比例,要求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的《认定办法》将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备案列为法定义务,在具体备案的内容上基本与国税函[2009]203号通知保持一致(结合新的认定条件,这里备案的科技人员数,应是指企业的所有研发人员数,12个月平均)。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按照新的《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依据本条的规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要被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增加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这有利于引导企业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理念管理企业,把高新技术企业指标融入企业的日常管理,纳入常年监控;有利于引导企业高度重视创新并把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有利于引导企业每年做财务审计包括提供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现企业年检数据与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据一致;有利于引导企业每年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项审计、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让企业得到更多实惠。同时,也让企业每年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与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数据一致,方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管理,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便企业、节约成本,引导企业“强者更强、弱者变强”的牛鼻子功能。

3.在名称等信息变更方面,新的《认定办法》规定:未进行报告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名称等信息发生变更后,要在3个月内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由认定机构判定企业是否保持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再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备案,通过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实现社会监督,把权力下放给了认定机构,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保持了资格的,由认定机构重新公示10日,无异议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不报告的,按照新的《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规定,将被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经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4.企业重大违规行为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补税。现实生活中存在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轻微违规行为,便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现象,因此,新的《认定办法》更加尊重实际工作中的千差万别,更公平合理。值得注意的是,主管机关将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国家需要有进一步规定来防范权力滥用。现行办法规定,法定情形下取消的高新技术企业未来5年不得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新的《认定办法》取消了这条,并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予以处理,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维持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按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年度备案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同时按照新规定,累计两年未进行备案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进行补税。

2.企业名称等信息变更要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按照《工作指引》的规定,企业应按照要求进行报告:

3.科技部、财政部、审计署等专项检查

检查反映出企业主要存在的问题: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方面不达标;个别企业申报材料造假。

在研发费用比例及核算方面,企业可以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结合起来,鉴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的规定(财税[2015]119号),企业应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借此完善核算体系。所谓辅助账,是对会计法定账册没有记录的内容所作的辅助记录账,格式、内容可以灵活处理,与明细账的区别就在于他没有特定规范。在科目设置方面,有两个方式,一是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二是在“管理费用”下设置“研发费用”。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这是审计署、税务机关最容易检查的指标,也是企业最容易出错,检查机关认为企业申报材料造假的指标。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把这一指标纳入日常监控,按月统计,12个月平均。

(五)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六个特点:

1.拓展了领域。新的《认定办法》明确:①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增加了“技术”二字。有利于传统产业如家居、饲料、食品等,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因为家居、饲料、食品等,从产品角度永远在《技术领域》中找不到对应的,永远不可能符合;但从技术角度如生物工程饲料、发酵工程饲料、酶饲料、智能家居等,从技术角度就能在《技术领域》中找得到对应的,就符合了《技术领域》的要求。这有利于传统产业采用高新技术进行改造,符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引领传统产业采用高新技术实现转型的目标;②取消了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30%以上这个指标。这虽然对促进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加快机器代替人步伐不利,但确符合中国的国情,有利于农民工的就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农民工就业的社会责任,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十分有利;③将研发费占比由过去的上年度销售收入5 000万元(含)以下由6%降低为5%,5 000万元~2亿元(含)以下4%,2亿元以上3%保持不变,有利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万众创新、大众创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④将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专利,由过去前3年获得,延长为只要有效期还有5年以上、过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没有使用过(Ⅱ类专利)、专利权人为公司的所有有效专利,都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符合要求的专利,并将植物新品种权由过去相当于实用新型专利提升为相当于发明专利、把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由过去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提升为相当于发明专利,明确国防专利相当于发明专利,允许Ⅰ类专利多次使用,这有利于军民融合企业、农业育种企业和生物医药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利于克服科研急功近利的现象。

2.强调了技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本质是技术。新的《认定办法》明确:①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上,由“产品”变为了“技术”;②在提供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中要求附研究开发活动的说明材料(研发费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的附件《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研发情况效用说明》);③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出具证明材料。过去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作为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可提供也可不提供,现在作为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证明材料必须提供;过去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也是作为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可提供也可不提供,而今作为反映企业质量水平的证明材料都要求企业提供。符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引导企业生产优质产品的要求;④在知识产权取得上,取消了独占许可方式,强调了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原创。对企业通过独占许可转化的专利技术成果,都要求消化吸收再创新、再申请知识产权,符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高企业创新创造能力的要求。

3.增强了指标的客观性。2008年的《认定办法》,为强调指标的客观,就要求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相关数据进行鉴证。但是,一些会计师事务所见利忘义,唯私利乱出审计报告,不是据实出,而是按需要出,一个企业,有多个数据不同的同类报告。2013年,四川省认定机构要求所有审计报告必须进行防伪备案获取“防伪二维码”,此类情况有了很大好转。新的《认定办法》,充分利用大数据与有关职能部门相联,增加职能部门对数据的把关,提高了数据的真实性。如财务审计报告,与企业工商年检报告指标相一致,要求提供企业依法成立、年检的工商注册登记证件,相当于增加工商机关的把关;又如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可以用研发费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并要求提供税务局的备案材料,相当于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把关;三是要求提供近3个会计年度纳税申报表,用此表反证财务指标、研发费指标的真实性;四是明确要求7个专项审计报告要求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并进行防伪备案,获取防伪二维码,提高了审计报告的唯一性,增加了真实性;五是对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不低于10%,统一了用上年度12个月平均,科技人员就是研发费归集时的研发人员,统一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和税务、审计检查时标准的一致。六是增加了财务专家参加评定,提高了财务指标的科学性、真实性。这些,都有利于提高企业上报认定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

4.降低了认定成本。2008年的《认定办法》,7个专项审计报告自定标准、自成体系,部门间的认同度差,企业也要多花成本。新的《认定办法》,将其统一,如财务审计报告,现在企业工商年检时做了,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就可继续使用而不再另花钱了;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企业在做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做了,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研发费比例的要求,就可直接使用。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就可继续使用而不新增加成本。只有近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这个指标,才专为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做的,可以大大节约认定成本。特别是新的《认定办法》要求企业在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自觉填报上一年度的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方便了认定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监控,促进了企业按年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降低了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成本。

5.增加了政策力度。过去,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缴纳,是高新技术企业含金量最高的政策。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出了财税[2015]116号通知,对中小企业中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改进行税收优惠,这又是高新技术企业含金量很高的优惠政策。同时,许多地方政府加大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财税扶持力度。如成都高新区,过去没有补助,现在新认定一个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30万元。广汉高新区,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每亩土地优惠1万元。成都双流区,认定一个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20万元,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财政补助10%。

财税[2015]116号通知明确规定:①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这条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十分有用;②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这条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改革十分有用;③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这条政策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人才、转化成果,对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十分有利。这3条政策,都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所特有的。所以,中小企业要通过股改上市,应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同时,财税[2015]116号通知还明确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好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要带头落实。

6.详实了资料。一是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由原来的5张增加到8张;二是在知识产权上,增加了对知识产权技术的先进程度和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情况说明,增加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三是在财务审计报告上,增加了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四是在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上,增加了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发费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的附件《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研发情况效用说明》),部分地方要求提供研发费加计扣除税务备案表;五是增加了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六是增加了生产批文、认证认可等相关资质证书。七是增加了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这些,都是为评审专家分析内部相关性、科学评判提供依据,为税务机关开展所得税后续管理和风险管理、纳税评估提供基础信息。

因此,企业在准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时,要提前一年开始,要专业的事专业的人做,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突出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②重视研发活动的持续性;③证实研发费用的真实性;④注重知识产权的多样性;⑤提高研发组织管理水平;⑥提供最优的证明资料;⑦强化税务备案手续的完备性;⑧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维持的长效机制;⑨提升高新技术企业检查危机化解能力。⑩重点写好三表(RD表、PS表、创新能力表)和四个说明(一是企业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二是项目研发情况效用说明;三是企业知识产权技术的先进程度和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情况说明;四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评说明)

附1.2008版与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比较变化一览表

※新的《技术领域》,将制造业中的增材制造与应用等新技术和服务业中的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以及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等领域的相关技术、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服务等纳入支持范围,同时剔除一批落后技术,使政策优惠更好发挥对科技创新的牵引作用。

附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二、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四、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6.本通知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7.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附3.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现就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 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二、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三、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

四、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相关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实施之日起,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确认的技术转让收入,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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