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在2008年12月28日收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了减免税手续,2008年他按15%的税率进行了所得税申报。2011年在重新认定过程中,由于不符合条件该企业未通过重新认定。
企业想问:按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应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三年”的有效期,也就是优惠期是指哪三年?如果该企业放弃2008年度的税率优惠,并对2008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追溯调整,2011年可以作为享受优惠税率的第三年吗?
我们认为:该企业不管2008年是否享受了优惠税率,其第一次的认定证书已于2011年12月28日到期了,其2011年在重新认定未通过的情况下,其2011年企业所得税最终是不能按15%的优惠税率计征的(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的规定,其在2011年12月28日前企业所得税可以暂按15%的税率预缴)(www.daowen.com)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规定,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在通过重新认定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该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所以,该企业2008年12月28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08年就应享受所得税优惠,在2009年初的税收清算时兑现;2009年、2010年每月按15%的优惠税率预缴,清算时仍然按15%的优惠税率执行;2011年每月预缴时可15%的优惠税率预缴,但清算时,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通过,则仍然按15%的优惠税率清算,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没有通过,则恢复按25%的税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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