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 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 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研究开发管理水平(20分)、企业成长性(20分)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四项指标满分为100分(此外,企业参与标准制定,最多可以加2分,但加分后知识产权的最终得分,仍然不得超过3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除了上述条件,没有其他任何附加条件。所谓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做多少篇新闻报道、增长率要达到多少,都是没有依据的。就是亏损企业,或者是厂房、设备很差,税收很少的企业,只要认定得分在70分以上,都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www.daowen.com)
※认定条件解读
①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比如企业2015年5月10日注册成立,到2016年5月10日就满1年,就可申报。5月9日就不行。每年的具体申报时间,由各省科技厅发通知,因要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般应在5月以后。
②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为企业自身,只要权利人为企业自身,不管是企业自己申请的,还是购买、赠与、并购但权利人变更为企业自身的,都可以。与别的单位和个人共有的,不属于完全所有权,可以参加认定但影响知识产权得分。
③科技人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人员,指的是在企业研发岗位和研发辅助岗位上班的所有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和在此岗位上班的临时工。也就是薪金进入研发费的全部人员,即企业的研发人员(科技人员等于研发人员)。也就是企业技术中心项下的全部人员。不包括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人员。一句话,企业敢把他的薪金列入研发费,享受加计扣除,不怕税务检查,他就是科技人员。这是最简单的判定标准。
※对科技人员,有两种理解。一是税务、审计署和一般人员,根据《管理办法》“(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认为有四个关键词:①“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指研发岗位;②“科技人员”,有两种评判标准,一是职称,二是学历。多数民营企业没有评定职称,所以用学历评判是最简单的方法。税务、审计部门也认可这种办法。为什么定大专不定本科,来源于过去的规定“(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因是其中,所以科技人员的学历就为大学专科以上。这是沿用了过去的标准。为什么要求购买社保,因为购买了社保就是长期工,没有购买社保就是临时工。③当年。指的是12个月。所以用12个月平均。④比例不低于10%。这个很好理解。所以,这些人认为的科技人员,实际是在研发工作岗位、有大专以上学历、购买了社保的研发人员。按这种理解,科技人员仅仅是研发人员中的一部分。第二种理解是:根据《工作指引》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按这种理解,科技人员就是研发人员。所以,当税务、审计署到企业检查时,企业一定要提供《工作指引》,按科技人员就是研发人员进行考核检查。统计时为12个月平均,因此,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现实意义不大。
④研发费用。指企业用于研发的费用,要求按《工作指引》规定范围和方法进行归集。
※对研发费用的归集,也有两种理解。一是按《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归集。二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范围进行归集。两者差异在前者允许“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租赁费)、以及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归入研发费,后者不允许加计扣除。我倾向于后者。原因有五:一是两者归集项目除“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租赁费);以及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委托外国组织和个人研发的经费;其他经费由占总研发费用的10%增加到20%”外,其余全部一致。因此,按财税[2015]119号通知归集的,肯定小于按《工作指引》归集的研发费。若按财税[2015]119号通知归集的研发费占比都符合要求,那么,按《工作指引》归集的研发费肯定符合要求;二是财税[2015]119号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因此,对研发费的定义和归集三部委应当一致,不宜另搞一套,让一个企业有多个研发费数据,给企业和社会造成混乱;三是按财税[2015]119号通知归集的研发费,由于实行税务备案,相当于增加了税务监督,可以有效减少中介机构胡编乱造、按需要出具审计报告的可能性,提高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同时,可以有效解决研发费辅助账建立、《研发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研发情况效用说明》的编写问题。凡是按照财税[2015]119号)通知归集并进行了税务备案的,一定建立有研发费辅助账,编写有《研发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研发情况效用说明》。反之,则不一定有。四是可实现政策的叠加效应。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国家促进企业转型发展含金量最高的政策措施,高新技术企业理应带头落实。按照财税[2015]119号)通知归集的研发费,可有效促进企业在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现政策的叠加效应。五是可节约认定成本。按照财税[2015]119号)通知归集的研发费,既可在研发费加计扣除时使用,又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使用,一个报告,多处使用,可有效节约成本。因此,当按照财税[2015]119号)通知归集的研发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比例时,可以用此审计报告直接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只有企业没有按照财税[2015]119号)通知归集研发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或者按照财税[2015]119号)通知归集的研发费,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比例时,才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重新归集研发费。部分省采用了此办法。
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指用《技术领域》内的技术生产出来的、品质达到国内先进以上的产品(服务)。一般应有知识产权作支撑。
⑥主要产品。指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中销售收入之和占比超过50%(占总收入30%以上)的那类产品。用于判定企业所属技术领域。必须有知识产权作支撑。主要产品是一类而不是一个。
⑦总收入。企业所有收入中,除去不征税收入(出口退税的税款、政府拨款、分红收入)外的所有收入,包括贸易收入。
⑧销售(服务)收入。企业出售产品、服务的所有收入。每笔都要上税的收入(包括先征后退的),但不包括贸易收入。
⑨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比如2016年6月1日企业申请认定,就是指2015年5月30日起企业365天都没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一、主要情况”表中反映,不需要企业另行提供证明材料。注意“重大、严重”,以处罚决定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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