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颁布实行。在此之前,对公益广告的鼓励和支持已经出现在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中,本次《暂行办法》的实施使得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进程大大深化。
《暂行办法》共十六条,其内容明确了公益广告的定义,明确了相关部门在促进和管理公益广告工作中的职能,制定了公益广告的发布内容准则,规定了广告活动主体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提出了促进公益广告发展的具体思路。《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各类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的数量要求: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中央主要报纸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16版多于8版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www.daowen.com)
我国公益广告出现三十多年以来,其运行和管理主要依靠各地宣传、广电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媒体机构的自觉,管理模式分散、缺乏顶层设计和全局考量。虽然目前的《暂行办法》在奖惩措施等方面仍有细化的空间,但它的颁行是形成中国公益广告全局化、长效化管理机制的重要前提和有力保障,为公益广告的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了有利契机。据全国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的统计,《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央广、央视、光明日报等媒体的公益广告投放量显著提升。《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与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一样,使我国的公益广告有法有规可依,对我国公益广告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性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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