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是一种使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环境经济手段。究其定义,国内学界目前有几种代表性的观点。吕忠梅(2002)认为生态补偿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生态补偿是指对人类造成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的破坏及环境污染的经济补偿、恢复和治理。广义上的生态补偿还包括对矿区居民因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经济、技术、实物上的补偿。王金南(2006)认为生态补偿是一种以保护生态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运用财政、税费、市场等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经济利益的制度安排。宋蕾(2012)认为生态补偿是指对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加大该行为的成本以激励损害行为的主体减少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对保护资源的行为予以补偿或奖励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结合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国内学界认为生态补偿的前提是生态环境遭受破坏,补偿的核心是生态环境的损害价值。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自然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张力凸显,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资源生态补偿政策。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并完善使用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指出,“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制度。要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权、责、利,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2005年8月,《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机制。2006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价格政策,建立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和补偿机制,强化企业和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观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2016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强调“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2017年11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上述政策充分反映了我国政府构建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决心。(www.daowen.com)
就目前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开发补偿实践而言,补偿主要是指对矿产资源的所有人、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治理行为以及矿区环境损害的直接受害居民的补偿,其包括生态恢复成本和对矿区居民的直接经济赔偿成本。补偿的主要手段是征收资源税、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基金、土地复垦保证金。从课题组在工矿业开发区的调研来看,当前的补偿制度存在着补偿主体不明确、补偿忽视了草原的特殊性、补偿面过窄且随意性较强、补偿缺乏长远考虑等以下缺陷。鉴于此,构建基于牧区特殊性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已迫在眉睫。第一,科学确定牧区生态环境补偿标准。生态补偿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利害关系的交换,保障生态的平衡和各方利益的均衡。生态收益的获取方要在获取的同时,按照合理的标准给予付出方补偿,也就是“谁受益,谁付费”,有效保障付出方应得的各项补偿权益,因此科学制定补偿标准是生态补偿的重中之重。国家应从政策上明确牧区矿区生态环境损毁补偿的责任、义务和补偿标准。首先是推动落实对矿区周边产生的环境污染的监测评价,应根据环境污染影响程度对矿区进行封闭区与缓冲区的划分,细化针对不同矿区的牧民环境污染补偿办法,以此作为生态环境污染补偿的基础。其次是对被征地牧民的间接损失补偿标准(即失去了由草场所派生出来的诸如生活、生产与养老等各种权益)做出清晰的界定。再次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化运营”的原则,构建一个多元的市场化矿山环境治理投融资模式。最后强化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监管工作,加强全程动态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第二,制定契合牧区特性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制度必须要符合地方生态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牧区的生态脆弱性和牧民生计的特殊性决定了矿产生态补偿制度应侧重以生态修复为主。首先,国家应严格实行牧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地方政府应组织专业评估团队系统评估矿产资源开发过程对牧区整体生态系统及其环境的损害并纳入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范围,明确矿区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解决途径。其次,足额征收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我国在2006年下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保证金制度。2017年起,国家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明确矿山企业作为恢复主体,期待达到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目的。对牧区矿产开发企业而言,国家应该足额征收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最后,探索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草原及其附属的矿产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应属各代牧民共同所有。工矿业开发理应对牧民的后代进行补偿,设立矿产资源代际补偿基金是一种可行的途径。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牧民后代的可持续生计,如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技能培训、生计转型等所需资金应由代际补偿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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