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生态环境补偿是多个利益主体(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责任的平衡过程。实施资源生态补偿首先要明确各利益主体之间的身份和角色,明确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内容(张明复,2010)。有学者认为,人类生存对自然资源存在及开发的自然依赖并表现的人口分布与自然分布的依存关系,事实上形成一种空间的权利差序,体现出当地居民在自然资源存在及开发中的优先受惠权,国有自然资源权益关系的内在差异所呈现的近与远、密与疏、内在与外在的关系,就是国民在自然资源存在及开发所形成的利益分享中的先后次序,在这种关系中当地居民优先受惠。优先受惠的依据和基础,是当地居民与所在地资源的自然关系并衍生的资源使用权(王文长,2006)。当前牧区矿产开发的利益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矿产开发企业(含股东)、嘎查、牧民等,但是这些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权责不明甚至冲突的现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开发企业把当地嘎查和当地牧民排除在资源开发主体之外。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草原是以嘎查为单位的集体所有,资源开发企业和当地牧民之间利益矛盾比较突出。除此之外,草原是一个复杂的自然生态空间,任何一个类似草原牧区这样相对独立的特殊的人与自然组合的地域,都可看作是由草原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相互复合交织而成的生态经济系统。这一系统的特征包括整体性和复杂性。草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是指在一定草地空间范围内生存于其中的所有生物(即生物群落)与其环境之间不断进行着物质循环,能量流转和信息传递的综合自然整体。其次,草原空间的组合和互补也非常重要。草原的特点正是多种类型的草原与多种地形同时存在,因此只有组合才能体现出草原的价值。因此,草原及其附属资源的整体性,复杂性更强,其可分割度更低,边界更难清晰化,也很难标准化。现有的补偿制度则是建立在对草原空间均质化的理解基础之上,强调清晰化、简单化、可分割性。这一空间观念不仅忽视了草原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而且也忽略了牧民实际的草原使用惯习和依此形成的地方社会—文化关系。广义的生态补偿是指对生态系统的理论价值进行补偿,除了狭义的生态补偿外,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对环境污染损失进行的补偿支出(如上文对工矿业开发地牧民生态补偿的测算)。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忽略了草原空间的整体性,现有补偿标准基本上采取“一刀切”和“就近补偿”的政策而缺乏科学的计算。矿产开发企业人为划定补偿区域与范围,在补偿区域之外的残留地和相邻草场受损极易被人忽视。此外,矿产开发企业在运输资源过程中临时占用草原、破坏草原时,当地牧民也没有得到合理的生态补偿。
可持续发展观认为,某一代人的发展也仅仅是人类整个发展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为了确保人类发展的连续性,在人类追求本代人利益的过程中,必须充分顾及后代人的发展条件,实现最大限度的代际公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对被征用草场的牧民多以一次性货币补偿为主。但是牧民长期从事畜牧业,劳动技能单一和受教育程度偏低,生计转型存在较多困难,尤其是因为工矿业开发而失去草场的牧民面临着长久生计问题。草场是牧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牧民失去草场,也就意味着失去了生活、生产与养老等各种权益。因此,现行的生态补偿机制对下一代的发展权益也缺乏考量。(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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