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层面主要体现在企业内部核算层面,企业对内部的利益分配和以捐赠等名义履行社会责任都进行了相关规定。对于内蒙古自治区工矿开发企业来说,在开釆自然资源过程中形成的价值,需要通过向各种利益主体,在中央政府、自治区政府、地方政府、当地苏木、企业主(股东)和员工之间进行分配。开发企业与政府的分配关系,一般以向政府缴纳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各种费用形式来完成。企业对社会利益分配主要包括对资源开采地基层政府及居民的征地、草场补贴、地陷、水资源补偿等。矿产企业从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资格到企业建设期和生产期,一直要缴纳相关税费。这些税费分配链见表2.3。
表2.3 内蒙古矿产开发企业利益分配链
[1] 自治区直接征收的,40%缴入中央国库,29%缴入自治区国库,31%缴入盟市国库;盟市征收的,40%缴入中央国库,24%缴入自治区国库,36%缴入盟市国库;旗县(市区)征收的,40%缴入中央国库,60%缴入旗县(市区)国库。
[2] 煤矿专用税费。
资料来源:《矿产资源开发及利益分配研究:以内蒙古为例》,社科文献出版社2014年。(www.daowen.com)
近些年来,为了扩大“招商引资”的效果和提高当地的GDP,国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对矿产资源开发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向企业方面倾斜的政策,详见表2.4。
表2.4 内蒙古矿产开发企业优惠政策摘要
资料来源:根据调研资料整理所得
结合表2.3和表2.4情况看,受现有财政分税制和GDP导向下的“发展型政府”(Developmenrtal Govemment)运作逻辑影响,在内蒙古矿产开发企业的利益分配链条中,重点是在政府与企业分配上,二者基本形成了“共谋”的局面。矿产资源相关的主要税种的设置及税费收入的分配比例明显倾向于中央政府,有效地保证了国家利益。 地方政府亦可通过中央的各种税费分成和直接向企业征收的政府性费用乃至摄取企业的社会捐赠而参与利益分配。而作为利益分配链下游的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基层政府和民众基本没有话语权,所获利益的多寡主要由资源开发企业决定,导致了其收益难以得到法律化和制度化的保障。另外,这一分配链条中只注意到了经济利益的分配,而企业开发资源过程中所造成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外部性问题却较少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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