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内蒙古双权一制引领草原管理体制改革

内蒙古双权一制引领草原管理体制改革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了《进一步完善落实草原“双权一制”》的规定。“双权一制”是指草牧场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责任制,把草牧场使用权彻底承包到户。“双权一制”的落实给内蒙古牧区带来三大变化,第一是牧区的畜牧业体制改革和草原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按照“以草定畜”的原则,“双权一制”全面落实到草片和牧户,彻底解决了吃草场“大锅饭”的问题。

内蒙古双权一制引领草原管理体制改革

199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了《进一步完善落实草原“双权一制”》的规定。“双权一制”是指草牧场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责任制,把草牧场使用权彻底承包到户。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这一条例为草原家庭承包进程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明确规定草原家庭承包是党在牧区的一项基本政策,通过草原家庭承包明确草原建设和保护的责、权、利。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快又好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强调“要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按照权属明确、管理规范、承包到户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草原确权和承包工作……保持草原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继1983年“草畜双承包”牧区经济体制改革以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其总体目标有三个,第一是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关系,使广大农牧民群众自觉地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牧区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第二是要把草原这一牧民群众发展畜牧业的基本生产资料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最直接的方式教给广大农牧民,使广大农牧民群众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依法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资源。第三是把草牧场依法划分给牧户,依法将草牧场承包经营权交给牧户,以法律和经济手段,充分调动农牧民对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可持续利用的积极性。

1997年,东乌旗全旗继续完善健全畜草“双承包制度”和全面结合双重经营制度,做好“双权一合同”的落实工作,对全旗牧户承包的5172.9万亩草场和机关团体承包的1504.9万亩草场使用权和对草场保护和建设任务责任按照合同详细交代给所有承包人。同年6月,乌拉特后旗的牧区开始实施此项改革。全旗原有的12个苏木镇和48个牧业嘎查都参与了此次草牧场承包,共落实承包面积16862.2平方千米。落实承包户3262户11431人,承包到户99.5%。其中承包草场面积8000亩以上的886户,占承包草场总户的27%,5000—7000亩以上的951户,占承包草场总户数的29%,3000—4000亩以上的1004户,占承包草场总户数的31%,3000亩以下为421户,占承包草场总户数的13%。(www.daowen.com)

“双权一制”的落实给内蒙古牧区带来三大变化,第一是牧区的畜牧业体制改革和草原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草牧场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为草畜平衡、增草增畜、限制草场超载,推动优质高效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基础保证。把草原的建设、保护、使用的责、权、利交给了作为经营主体的牧民,切实建立起“草原有主、放牧有界、建设有责”的草原管理新机制。第二是畜牧业生产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按照“以草定畜”的原则,“双权一制”全面落实到草片和牧户,彻底解决了吃草场“大锅饭”的问题。牧民家庭既是经营单位,又是生产单位,既是生产资料中草场的占有者和牲畜的所有者,又是生产经营者,形成独立完整的经济实体,牧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1997年以后,乌拉特后旗牲畜头数一直保持在60万头,1999年达到了655369头(只),比1988年增长1倍多。第三是草场破碎化造成牲畜承载能力逐年下降,导致草原生态系统对人口和饲养牲畜压力的反应更加灵敏。有学者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牧区实行的“双权一制”政策也是导致草原退化、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之一(王来喜,2008)。草场退化造成的牲畜采食量不足,均促使牲畜品质下降和优良畜种退化。以东乌旗驰名品牌乌珠穆沁肥尾羊为例,20世纪60年代,最大的白条乌羊能达到100斤以上,仅尾重就能达到30斤,但进入21世纪,白条乌羊能达到60斤已属罕见。因此,规模迅速膨胀的畜牧业带给牧民只是短暂的喜悦,为了饲养超出草场承载能力的牲畜,牧民只能在有限的草场上反复放牧,使得部分草原“千里赤地”,一片凋零,严重制约了当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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