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提出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新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受此影响,牧区也重新肯定了新“苏鲁克”“三定一奖”“两定一奖”“队有户养”“专业承包,以产计酬” 等几种牧业生产责任制,并在实施中逐步完善。1982年3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现有的草牧场的所有权固定到国营农牧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并将使用权按照各地不同的牧业生产责任形式,分别固定到作业组、畜群、专业养殖户,长期不变。其内涵便是将原来属于人民公社集体(牧业大队)经营的牲畜和草场分别承包到户经营的责任制形式。其中牲畜承包可以通过个人承包,可以通过小组承包。草场承包分为基本打草场承包和放牧场承包两种方式。至此,牧区的生产责任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1985年8月内蒙古党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第十四次牧区工作会议,讨论了《关于加速发展畜牧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根据会议统计,全区95%的集体牲畜都作价归了户,66.7万平方千米可利用草原有近40万平方千米承包到户(内蒙古自治区畜牧厅修志编史委员会,1997年)。
1982年,东乌旗在乌拉盖苏木、道特淖尔苏木部分嘎查进行畜群有偿承包到户试点工作。1983年,全旗全面实行草畜“双承包责任制”,施牲畜作价分给牧户本金由集体分期收回的责任制。牲畜作价情况是每只羊15元,马150元,牛驼160元,全旗49个嘎查作价牲畜63.3万头(只),总价值达2602万元。其中,宝力格苏木两个嘎查采取承包牲畜是永久性不作价,道特淖尔苏木采取承包牲畜价值不变,牲畜为私有财产的不同形式的承包方式。1984年,东乌旗再次把草场分给牧户,按牲畜头数收取草场费的制度改为依草场载畜量放牧,按亩收取草场费的制度。1983年,乌拉特后旗就开始推行畜草双承包为主的牧区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当年3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试行)》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的布置和巴盟行政公署(1983)23号传真电报精神,乌拉特后旗旗政府决定选择潮格温都尔苏木进行草牧场承包责任制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完成后,旗政府又根据巴盟旗县书记会议精神和巴盟农牧渔业处《关于牲畜作价出售责任制方案》的意见,选择巴音温都尔苏木进行“牲畜作价归户”责任制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这次试点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在大包干责任制的基础上,按照原畜群不变,原畜群结构不变,原承包不变的原则,将牲畜作价,归牧户经营,经营费用自理,所得收入归己,集体开支提留,执行计划兼顾三利(即国家、集体、牧户三利)。1988年4月,乌拉特后旗在潮格温都尔苏木进行了牧区第二步改革试点工作。这次试点的主要内容是推行“牲畜作价抵押承包责任制”,即将原来的牲畜作价归户的作价款,由牧户将款交集体作为经营牲畜的抵押金仍归牧户所有;原作价归牧户的牲畜明确为集体所有,牧户经营。集体对牧户实行“三定一保”管理制度,即“定上交任务,定出栏率,定母畜比例,保原承包基数”。如牧户不经集体同意擅自处理牲畜,保不住承包基数,则用抵押金按现行价抵补。这样做,既保住了集体经济,也保住了基本生产资料。东乌旗从1982年开始“包产到户”试点工作,1983年开始全面落实“草畜双承包”制,把集体的牲畜以“作价归户,分期偿还”的形式承包到户。全旗49个嘎查将63.3万头牲畜作价归户,价值达2602万元。1984年全旗将草场承包到牲畜承包户,按牲畜头数收取草场管理费。1997年开始在全旗范围内进一步完善“草畜双承包责任制”和“双权一制”,更加清楚了牧区的责、权、利,全旗共承包到户5172.925万亩,承包到机关团体的有196.901万亩。
畜草双承包责任制这一政策的实施给草原畜牧业带来很大变化,这一制度的广泛推行,第一次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家庭经营的优越性结合起来,基本上实现了责权利和人畜草的统一,较好地解决了生产者的生产自主权与经营自主权的统一和草牧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两大问题,使生产关系进一步适应现阶段牧区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就牧区经济社会史的发展而言,牧民家庭没有像农民家庭形成小农经济那样形成小牧经济,农村社会的封建地主制仍允许农民占有少量土地,雇农和佃农不是普遍的;而牧区社会的封建牧主制一般不允许牧民占有草场,只许私有少量牲畜。所以,新中国“一大二公”的公有制经济使农民家庭经济解体了,而对牧民家庭则没有那么严重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新的形式对农民家庭经济的恢复,对牧民家庭则意味着家庭经济的真正诞生。这样,从盟旗制度开始,经历了公社制度,最后到家庭承包制度,牧民家庭所辖区域一步一步地明确和固定下来,即从游牧转变为定居,一家一户的小牧经济终于形成。畜草双承包制空前地增加和强化了牧民家庭功能,浩特和嘎查的功能程度不同地被削减,苏木的功能则转化为主要为家庭和嘎查的管理和服务(那顺巴依尔,2011)。(www.daowen.com)
另外,牧区的生产经营方式逐步多样化,收入来源结构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家庭经营逐步取代了集体统一经营。有数据显示,内蒙古牧区“六五”时期牧民家庭经营收入比重平均占到 60. 5%,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占38. 3%,其他经营收入占1.3%,“七五”时期家庭经营的比重猛增到99. 3%,集体经济的实力几乎消失殆尽(特力更等,2000)。在“畜草双承包责任制”的体制下,牧民始终是国家政策的承受者,政府始终将牧民置于被监管的位置。地方政府在执行上级政府的政策时,并未能够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而是生硬地服从,从而导致制度的实际效用下降,而且还导致当地牧民和一些地方政府的冲突(韩念勇,2008)。对牧区实施以“草畜双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政策,虽然在冲破计划体制的束缚和调动牧民生产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且带来一时的经济增长,却肢解了形成几千年的草原畜牧业生产体系。在游牧社会历史上,第一次将生产单位由分工协作、相依为命的集体分解为一家一户,彻底破坏了作为牧民生产生活基本保障的并且相互依存的马、牛、驼、绵羊、山羊等五畜放牧生产有机整体,消除了充分合理利用并且有效保护不同类型、不同功能草场的一切可能,增加了分散居住的牧民的生产生活困难和经营成本,使草原畜牧业完全丧失规模经济和自我发展能力,为草场退化前提下经营自然经济的牧民子女成家立业后必然沦为贫困户埋下了隐患。此外,定居程度的提高必然引起储备方式的转变,生产性消费和日常消费日趋活跃,刺激了现金需求量。牧畜出售等牧畜交易模式由传统应急交换或售卖方式向春季接羔秋季出售的现金交易转变。与外界消费市场的频繁接触也使牧民生活逐步走向市场经济的大潮,外部社会炫耀性消费(Conspicuous Consumption)的示范效应迅速显现,牧业社区逐步转变为现代消费社会的正式成员(阿拉坦宝力格,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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