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内蒙古牧区的牧区人民公社制度及其作用

内蒙古牧区的牧区人民公社制度及其作用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内蒙古牧区先后建立起牧区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牧区人民公社的基本制度。人民公社还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安排会计收支自负,根据社员工作日及工种情况记劳动分,年底结算分红。牧区人民公社体制基本符合牧区当时的实际,因而较好地理顺了集体和社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了生产力发展。

内蒙古牧区的牧区人民公社制度及其作用

1958年9月,中共中央提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内蒙古牧区先后建立起牧区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牧区人民公社的基本制度。牲畜全部作价归集体所有后,牧区实行公社、生产大队两级核算。牧区的草原要长期归公社、生产队或生产小队固定使用,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内蒙古牧区建立人民公社初期刮起了“共产风”,强调“一大二公”,挫伤了畜牧业生产者的积极性,牲畜大量死亡或被宰杀,畜牧业生产受到严重损失(韩念勇,2018)。内蒙古党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续发布了关于牧区人民公社小队部分所有制收益分配、推行“三包一奖”制和“以产计工”、计划管理、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畜群管理方面的八个文件,进一步阐述了相关政策和规范的管理制度。因为牧区生产的历史性和特殊性,牧区的人民公社还不是完全的集体所有制,是基本的生产队所有制和部分的公社所有制(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人民公社研究小组,1960)。如当时内蒙古的牧区恢复了畜股报酬,一般牧业合作社规定每年付给社员牲畜入社作价款2%—5%的畜股报酬;牧区生产队一般规定自留畜占牲畜总数的5%—7%,最多的不超过10%;牧区规定分配社员的消费部分一般应占总收入(指分配的总收入,而不是总产值)的65%,各种扣留比例占35%,其中公积金合计比例占总收入的5%左右(杜润生,2002)。1958年东乌旗先后成立56个初级合作社和公私合营的满都宝力格牧场。当年9月,全旗56个初级合作社改建为23个高级合作社。1958年10月,全旗完成牧区社会主义改造,全旗5个苏木组建4个“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17个生产队。牲畜绝大多数归集体所有,统一定价小畜8—9元,牛、骆驼70—80元,马100元入股人民公社,普通牧民按每年3%,富裕牧民按每年1%返还本金。人民公社还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安排会计收支自负,根据社员工作日及工种情况记劳动分,年底结算分红。当时全旗社场入股牲畜头数达95万头。乌拉特后旗先后涌现了潮格温都尔、巴音宝力格、乌盖、那仁宝力格、巴音戈壁、乌力吉、宝音图、巴音前达门等八个牧区人民公社,138个生产大队,242个生产队,七个公社合营牧场。广大社员的收入显著增长,生活得到改善。牧区人民公社体制基本符合牧区当时的实际,因而较好地理顺了集体和社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尤其是在土地利用方式方面,牧区人民公社的土地利用方式,与以前的盟旗制时草原共同利用时代相比,只是土地面积变小了,但还是保持着过去的土地利用形式。这种土地共同利用的好处,是在遭受雪灾时可以把家畜移到别的旗、公社去放牧(走场)(南丁漠宇,1989)。但是与农区的人民公社一样,牧区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和计划经济模式的弊端限制了牧区集体经济的自主经营权利,加之牧区社队的管理滞后和“三角债”的普遍存在,这些弊端都成为牧区人民公社解体的重要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大集体时期,人们不满自然环境对畜牧业生产的限制,在“人定胜天”的思想指导下,通过“畜牧业现代化”,将“传统落后、靠天吃饭”的游牧畜牧业改造成“现代化的集约化畜牧业” 成为牧区的畜牧业发展方向。(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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