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牧区合作化:牧民财产权的剥夺和公有化

牧区合作化:牧民财产权的剥夺和公有化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57年冬,牧区掀起合作化高潮,到1958年7月初,牧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2083个,入社牧户占牧户总数的80%。纵观牧区合作社到牧区人民公社的变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消灭了牧业经济中的剥削制度,避免了个体牧民的两极分化,但是实质上是对牧民原有财产权的剥夺过程,是牧民私有牲畜的公有化过程。

牧区合作化:牧民财产权的剥夺和公有化

牧区民主改革后,广大牧民的生产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畜牧业经济十分脆弱,普遍存在着生产资料、资金匮乏和劳动力不足的现象,牧区畜牧业生产特别是贫困牧民的畜牧业生产,存在着许多实际困难。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的精神,结合历史上广大牧民在生产上就有互助合作习惯的基础, 1955年内蒙古在自治区党委通过了《关于发展农牧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党在牧区开展了互助合作运动,发展了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互助合作组织。1956年,在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影响和推动下,牧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450个,入社牧户仅占牧户总数的19.17%。1957年冬,牧区掀起合作化高潮,到1958年7月初,牧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2083个,入社牧户占牧户总数的80%(林蔚然、郑广智,1990)。乌兰夫同志在1957年10月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上总结说:“办合作社的办法上,内蒙古过去曾用过六种,现在看来,以母畜入社比例分红和牲畜评价或作价入社比例分红等两种方法,为群众所容易了解和接受,我们已经把它确定为最近几年内发展合作社的主要形式……我们认为,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在合作社中有意识保留牧民对牲畜的所有权,对社会主义改造对发展生产都是有利的。”

1954年春,东部联合旗畜牧业经营方式逐步从个体经营转向联户互助组。产生了色布格扎布互助组、特古斯门德互助组、“九名复原兵” 刚特木尔互助组、希瓦互助组。互助组在打井利用干旱草场、棚圈化、打贮草、打狼、防火、防疫和畜种改良等个体户难以独立完成的工作任务方面提供了良好条件。1956年成立东乌珠穆沁旗时,全旗69户加入了4个合作社,有18243头(只)大小畜,3户加入1个牧场,有大小畜14573头(只),产生常年互助组116个,有1105户加入,牲畜达383933头(只),季节性互助组或单一牧户538户,牲畜达176667头(只)。1957年,乌拉特后旗境内建立了初级牧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又成立人民公社。加入初级牧业生产合作的牧民除了自己保留部分牲畜和生产工具外,其余部分作股入社,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社员按照合作社的分工安排参加集体劳动。加入合作社的社员还保留着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收入分配也由集体统一分配,入社牧民为社员,除了按照劳动分工得到劳动报酬之外,还要分得入社牲畜的畜股报酬(达林太、郑易生,2010)。与此同时,乌拉特后旗还成立了巴音温都尔和宝音图两个公私合营牧场。(www.daowen.com)

1958年,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根据民族特点、牧区经济特点和民主改革中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对牧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稳、宽、 长” 方针,即改造步骤要“稳”,改造政策要“宽”,改造时间要“长”。根据这一方针,在人民公社化过程中,没有触动牧主的私有财产,牧主的牲畜入社后仍按入股数量领取畜股报酬。纵观牧区合作社到牧区人民公社的变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消灭了牧业经济中的剥削制度,避免了个体牧民的两极分化,但是实质上是对牧民原有财产权的剥夺过程,是牧民私有牲畜的公有化过程。由于历史上的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使牧区社区很难形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半游牧半定居,以及一系列互助合作政策使牧区开成形成了特殊的牧区社区(达林太、郑易生,2010)。1961年, 乌拉特后旗便形成了两个牧业社区,巴音温都尔合营牧场改名为莫林牧场,宝音图合营牧场改名为明星牧场。由于实施合作化与公社化,畜牧业生产要素得到初步的优化组合,实现了生产经营的规模化,牧区抵御自然灾害和自我发展能力得到显著增强,使牧区社会经济发生了一次历史性飞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