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11月5日,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在王爷庙(今乌兰浩特市)召开兴安盟群众工作会议,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的精神,对牧区民主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此后,各盟牧区相继展开了民主改革运动。《内蒙古自治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草原牧场为蒙古民族所公有。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不久,针对牧区的实际就提出了“千条万条,发展牲畜是第一条”的口号(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厅修志编史委员,2000)。1947年,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与内蒙古自治政府指出,当前牧区应贯彻的仍然是恰当地解决牧工、牧主的关系,合理调整工资,提倡与推行合同制的苏鲁克。对于旧的苏鲁克,应该有区别地因地制宜地经过典型试验后,在两利的原则下,采用协商订合同等办法逐步地加以改造(内蒙古自治区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2005)。在牧业区的一切工作要以有利于恢复发展畜牧业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为出发点,规定了积极发展包括牧主经济在内的牧业经济的总方针,提出了“人畜两旺”的号召,制定实行了在牧业区“自由放牧,增畜保畜”及保存牧主经济“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即“三不两利”政策,坚决反对了那种将农业区的一套工作方法搬到牧业区的错误做法。1950年起,东部联合旗[2]实行“草场归公有、自由放牧”“不斗不分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互利”政策。实行这些政策以后,结束了乌珠穆沁草原由札萨克诺颜、宗教上层、富牧等少数人控制,广大牧民不能自由放牧的历史。1951年,乌拉特后旗政府在牧区废除了王公贵族特权,实行牧主牧工两利,不分不斗、不划阶级,扶植贫苦牧民的政策。1951年1月,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召开干部扩大会议,对各牧业区的生产经营方式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政策和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了“牧工牧主两利”政策,同时将东部地区的成功经验向西部地区推广,避免了可能出现的偏差。到1952年末,内蒙古牧区民主改革基本完成,社会生产力得到很大程度的解放,牧业生产有了大幅度增长,牧民的生活得到进一步改善。1952年,内蒙古牲畜总头数达到1332万头(只),比1949年增长了51.4%,比1947年增长了72.2%。通过牧区的社会主义改造,牧区的经济结构经历了重大的变革和改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彻底破除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同时,逐步建立起以国营牧场经济、个体牧民经济、牧主经济、互助合作经济为主要成分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型畜牧业经济结构。这种新的畜牧业经济结构解放了为封建制度所束缚的生产力,它不仅稳定了人心,也有力地促进了这一时期畜牧业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内蒙古在对畜牧业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中,采取“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稳定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革”的方针,确定了“政策稳、办法宽、时间长”的改造原则,取得了很好的制度绩效(盖志毅,2006)。(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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