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族世代以游牧业为生。到17世纪初,“阿寅勒” (Aler)和个体游牧方式是蒙古族畜牧业生产的主要经营方式。“阿寅勒”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只在旗内指定地区移牧,不再远距离游牧,生产相对稳定;第二,单独放牧,不再是同族人的集体游牧;第三,有部分牧区已“牧而不常游”,逐场步向半游牧方式过渡,甚至有的牧民转变为半农半牧的定居农民;第四,形成有规律的两季或者四季移场放牧(色音,1998)。清朝统治者在征服蒙古诸部之后,对蒙古的地方体制进行了整顿,采取“众建以分其力”的政策,强化封建秩序而实行盟旗制度。盟旗制度是具有严密组织系统和严格的官员任命程序的军事、行政合一的地方组织。旗的首领为札萨克一人,统管旗里的行政、司法、财务等各种事务,由清政府授以印信(邢莉,2013)。1635年,清朝仿照满洲八旗制设蒙古八旗。1636年,皇太极继皇位后,又陆续设游牧八旗,该大部落为若干小部落。够一个旗编制的就派都统或总管,分别治理,以图易于控制,不够一个旗的就设佐领进行管理,名之为“苏鲁克”[1],指定地点令其游牧。清初曾在养息牧场(后俗称“苏鲁克旗”在今辽宁彰武县北部)、太仆寺牧场(今内蒙古太仆寺旗)等地实行过“放苏鲁克”。蒙古王公贵族、上层喇嘛、旗府、庙仓等以劳役形式将畜群交给属民放牧,从而成为牧区的一种牲畜承放制度(陈献国,2004)。苏鲁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王公贵族、旗府、庙仓以无偿劳役形式交给牧民放牧,是一种超经济强制;另一种是牧主出租牲畜给他人放牧,收取牲畜和畜产品,剥削苛刻,畜群孳生的仔畜全部归牧主,租户只能得到双胎的一只,以及少量的奶食、畜产品,因灾害和疫病的死亡,租户需如数交回畜皮。漠南地区畜牧业经营模式主要是以苏鲁克为主,兼有其他经营方式。乌拉特后旗的苏鲁克的通行做法是,庙仓、牧主把牲畜“苏鲁克”让牧民放牧不给工资,也不给草料、医药和防治费用,更不给建设棚、圈和生产工具等,是一种无工资,无投资的小本经营。每年点一次数(打印) ,即对原来打过印的牲畜进行一次核对,核对有误的要交头皮耳记,否则放牧者包赔,新繁殖增加的牲畜要过数打印注册入账,但没有仔畜繁殖成活要求,有多少算多少。绒毛、乳类畜产品归放“苏鲁克”者。牧主依靠占有较多的牲畜通过“苏鲁克”来剥削牧民的剩余劳动力,是牧民贫困化的主要社会根源。另外一种生产方式便是粗放游牧,即一家一户私有经营,游牧生活,随水草而居。由于游牧不能定居,就更谈不上永久性棚圈建设,仅一些游牧点(浩特、乌素)有比较固定的场所,一旦发生疫病、狼害以及其他动、植物异常现象的反应,就请喇嘛念经安镇或看水土指点迁居方向和放牧地点,来祈求 “免灾避难”和“平安无事”。当时东乌珠穆沁旗的牲畜所有制形式有七种:旗王公贵族的畜群、寺庙仓畜群、牧主牲畜群、巫术会议畜群、乡村会议畜群、敖包—泉畜群、牧民畜群。旗王公贵族的牲畜群、寺庙牲畜群、牧主牲畜群占牲畜的大多数,王公贵族、大官僚、大牧主和大喇嘛是主要的剥削阶级。居人口少数的王公贵族、牧主是牲畜最大的拥有者,如1947年前东乌旗王公拥有15万头(只)牲畜,占全旗牲畜总数的1/3。母畜、强畜、弱畜、小畜、小畜混群放牧,有的甚至采用原始的放牧方法,畜群撒在草场,听其自然,畜群经常受到天灾、狼灾和各种疾病的摧残。加之蒙古族内部封建王公上层的剥削、挥霍和汉族商业高利贷者的压榨、敌伪掠夺等社会因素使牧民生产情绪普遍不高,牲畜量一直徘徊不前,如1949年乌拉特后旗的牲畜只有5.19万头(只)。(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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