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经济学者运用超常收益法检验并购活动对双方股东财富的影响。这些研究得出了一个相似的结论,即被并购方股东总是并购活动的绝对赢家,不同的仅是收益的多少而已。随着跨国并购的快速发展,研究课题转移到跨国并购中来。法塔米和费塔朵(Fatemi和Furtado,1988)、弗兰克斯和哈里斯(Franks和Harris,1991)认为如果国家之间不存在资本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分割,那么国内并购和跨国并购中目标企业的额外收益不应该存在系统性的差异。但姜(1993)认为FDI理论表明,市场存在不完全性才使得跨国公司相对于国内企业具有比较优势,因此人们期望跨国并购可以比国内并购创造更多的财富。丹博尔特(1996)以英国的目标企业作为研究对象,验证了姜(1993)的理论推断。格尔根和雷尼博格(2004)比较了欧洲市场的国内并购和跨国并购对股东财富的影响,得出了国内并购比跨国并购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的结论,而且他们还发现目标企业获得的额外收益与企业所在国家存在显著相关性,英国、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的目标企业在跨国并购中的额外收益较高,而法国、荷比卢、南欧国家的目标企业额外收益率较低。
由此可见,当并购活动跨出国界,不同国家的企业在外资并购中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存在显著差异。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和跨国并购的新兴市场,外资并购的绩效自然不能通过和其他国家简单类比而获得。而且,中国引进FDI保持增长势头,2003年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位。所以,研究我国被外资并购企业的绩效具有必要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www.daowen.com)
本章提出两个假定并进行了检验:第一,我国处在转轨经济时期,作为东道国,外资并购的绩效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显著变化;第二,由于国内外各产业的发展不平衡,产业集中的规模经济性也不同,因此各产业的外资并购绩效应存在差异。基于以上两个假定,对我国37家涉及外资并购的上市公司进行了股市效应分析,但结论仅支持了第二个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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