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跨国并购谈判中市场容量大小的影响

跨国并购谈判中市场容量大小的影响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跨国并购与市场容量大小不存在单调的相关关系。当市场容量大时,国内企业受到跨国公司新建投资的威胁较小,因此在跨国并购谈判中拥有更高的谈判实力。如果跨国并购整合成本是新建投资成本的一小部分,则在海外市场新建难度增加,这将促进其实施跨国并购。东道国规定外资参股上限降低了外资银行的技术转移动机,同时降低了外资参股国内银行的收益,但参股上限的制定有利于保护国内银行的利益。

跨国并购谈判中市场容量大小的影响

【问题】全球各国市场对跨国公司的吸引力和吸引方式都是不同的,那么东道国的市场条件如何影响跨国公司海外市场进入方式的选择呢? 在东道国规定参股上限的情况下,外资银行参股比例多少最佳? 参股上限以及外资银行的不同市场进入方式对技术转移的影响如何? 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在怎样的产业组织结构下会更加频繁? 这是本章所研究的几个问题。

【研究内容】本章对跨国公司进入海外市场的三种主要方式进行了综述和开创性研究。在对现有关于跨国公司市场进入方式的影响因素的文献进行综述的基础上,利用产业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将跨国公司三种主要的海外市场进入方式的成本参数化,区分不同的东道国市场容量,且在国内外企业成本非对称条件下分析跨国公司的最优市场进入方式。以银行业为例分析了在东道国规定参股上限的情况下,外资银行最优参股比例以及外资银行的不同市场进入方式对技术转移的影响,并结合中国几个产业的实际情况,重点探讨了促进跨国公司采用跨国并购方式进入国内市场的产业条件。

【主要结论和建议】跨国公司海外市场进入方式除了受到国际贸易成本、新建投资成本、并购成本等成本类因素的影响外,还受到海外市场容量大小的重要影响。当市场容量大时,跨国公司倾向于选择新建投资,而市场容量极小时,跨国公司倾向于选择国际贸易。跨国并购与市场容量大小不存在单调的相关关系。如果国内企业处于成本劣势,且跨国直接投资对国内企业生存造成威胁,则国内企业并不能真正分享跨国并购的利益,仅能得到与机会成本相当的补偿。当市场容量大时,国内企业受到跨国公司新建投资的威胁较小,因此在跨国并购谈判中拥有更高的谈判实力。如果跨国并购整合成本是新建投资成本的一小部分,则在海外市场新建难度增加,这将促进其实施跨国并购。虽然国内吸收FDI中新建投资比例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这在市场开放后会有所调整,但我国新建投资比重高是有客观市场条件作为前提的,不应为了和发达国家持平而过度放宽跨国并购的监管。市场集中度高、市场地域分割所促进的跨国并购将造成产业进一步集中,在这些产业培养和保留有实力与跨国公司抗衡的民族企业对长期稳定东道国物价,提高国内社会福利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国内外市场分割并非一道天然的保护屏障,反而极有可能降低消费者福利。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不能太过倚靠这道屏障。

东道国规定外资参股上限降低了外资银行的技术转移动机,同时降低了外资参股国内银行的收益,但参股上限的制定有利于保护国内银行的利益。外资银行在国内银行的参股比例越高,对合资银行的技术转移程度越高,而对其新建投资银行的技术转移程度越低。参股国内企业降低了外资银行对其全资分支机构的技术转移动机,而建立全资分支机构也降低了外资银行对所参股银行的技术转移水平。但外资银行对其海外全资分支机构的技术转移程度总是高于参股银行的技术转移程度,所以外资银行今后将要在国内建立全资分支机构的可能性降低了国内银行对并购之后收益的预期,国内企业为此在并购谈判中要求更多的并购溢价作为补偿。若外资银行承诺不进入或晚进入,则可以在并购谈判中获得更多谈判地位。

本章主要考虑了国家和产业层面的因素,忽略了企业自身资源的不同。在战略管理领域,在组织能力的框架下分析跨国并购市场进入方式也是很重要的,这样一来,在研究跨国并购问题时,并购方需要寻找资源互补型的目标企业,这又涉及这种合适的目标企业的可获得性。另外,我们应该动态地看待跨国公司的渗透国内市场的方式,比如跨国公司由跨国联盟、合资参与国内市场过渡到部分甚至完全收购合作方,也有跨国公司通过新建投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随后又收购国内企业,或者先收购国内企业随后又建立分支机构,二者形成不同程度的竞争关系。

【注释】

[1]合资企业置于跨国并购的框架下。(www.daowen.com)

[2]假定跨国公司成本为0不失一般性,因为仅国内外企业的成本差异影响结论。

[3]Collins&Rodrik(1991)指出国际贸易成本应包括关税运输成本

[4]整合成本占新建投资的比重多少会影响量化分析的具体结果,但不影响本章最后定性分析的结论。

[5]根据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组建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银监会、保监会。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1979年初次立法,1990、2001和2016年先后三次进行了修订,但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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