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2年被称为“中国外资并购年”。2006年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了“经济安全审查”。在2007年发表的《反垄断法》和2009年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皆对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问题有所涉及。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呈现出如下特点。
2002年被称为“中国外资并购年”。2002年以前,我国对外资在华并购持谨慎态度,审核较严。自2001年12月加入WTO 后,我国大幅度放宽了外商在华投资的限制条件,如放宽了持股比例、转让技术的要求,以及放宽了国有股权向外资转让的规定等,加上我国资本市场日益开放,这些都给外资在华并购提供了方便。其中,标志外资并购上市公司重新全面启动的文件是2002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不仅从政策上允许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而且还对外商受让的程序、外资行业政策、外汇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随后,《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纷纷出台,后者(历经多次修订)被称为迄今为止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最为详尽的规定。
2006年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了“经济安全审查”。在2007年发表的《反垄断法》和2009年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皆对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问题有所涉及。
201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商务部先后颁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以及《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明确了各个行政机构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权力划分,并细化了审查程序。(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有关跨国并购的产业效应研究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