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日益复杂以及政府能力的有限性等特征,回应性治理已经成为当前应对公共冲突问题的主要策略。回应性治理是指在国家治理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将资源集中起来以推动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但在这一过程中,为了避免国家同人民群众的脱节,掌握资源的政府会对公众的需求做出快速反应的治理逻辑。回应性治理作为一种问题推动型的改革策略,落实到公共冲突化解中需要建立两个机制。
第一,不同利益主体区别对待机制。公共冲突作为特定的冲突事件,既有其广泛的社会影响性,又有其特定的利益诉求性,而核心利益主体的有限性则是解决公共冲突的主要抓手。核心利益主体的有限性也即不论是哪一起公共冲突事件都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核心利益相关主体,只要做好了核心利益相关主体的安抚工作就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公共冲突化解中,一方面要区别公共冲突中的不同利益相关主体,分析他们的不同诉求,区分哪些群体有核心诉求,哪些群体有相关诉求,哪些群体是无利益相关群体,以此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回应策略,在此基础之上建立起公共冲突化解的对话机制,并在对话回应中修正已有政策漏洞。另一方面,区分不同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既是落实公共冲突应对政策,解决当前公共冲突的需要,同时也有助于为后期公共政策的修订和优化做好准备,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公共冲突的表达和协商功能。如在商业办公项目整治过程中,开发商的利益诉求与普通业主的利益诉求有着本质的区别,开发商的诉求是尽可能保护自己的企业利益,从而有将事情“闹大”以阻止政策执行的动机;而普通业主则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已有产权,并希望政府能够实施有差别的政策执行方案,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安抚普通业主并保护他们的切身利益,督促开发商规范自己的行为则是该事件解决的关键。
第二,多层次政策执行回馈机制。在特大城市公共冲突化解中,多层次政策执行回馈机制既包含特大城市市一级政府的“政策制定-政策咨询-政策修订”回馈机制,以此保障公共冲突化解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也包含区一级政府的“政策细化-政策执行-政策修订”回馈机制,以此保障公共冲突化解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的连结顺畅,还包括街道一级政府派出机构的“政策评定-政策落地-政策修订”回馈机制,以此保障公共冲突化解政策能够切实落地。多层次的政策执行回馈机制不仅有助于建立起多层次的公共冲突预防机制,将小矛盾化解在社区和街道,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还有助于在公共冲突的化解中提升特大城市社会治理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并在此过程中提升特大城市的治理现代化水平。(www.daowen.com)
综合来说,特大城市的公共冲突化解方略就是以治理现代化为背景,一方面探索公共冲突化解的有效处置方法,以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也要构建起特大城市社会治理精细化和矛盾调处的制度体系,将公共冲突的化解纳入制度的框架之内。具体而言,也即立足于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公共冲突事件不可避免这一客观事实,建立起主管领导挂帅及时处理,相关部门协同跟进,其他部门支持辅助的分层次问题解决机制,并在此基础之上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大城市公共冲突化解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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