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治理转型的系统工程,多层次治理视角下的城市精细化治理机制重构一方面要求我们承认当前地方政府治理一家独大这一事实,立足于简政放权这一基本要求,通过多种方式有序推进行政权力的法治化,不断提升政府治理效能;另一方面,城市精细化治理也并不意味着因政府社会职能而放弃政治职能,而是立足于权力法定这一原则,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既要强化政府法定职权,完善政府内部宏观与微观治理结构,理顺权力的运作与制衡;又要将本应属于社会与公民的权力下放,鼓励社会依托自身资源参与城市治理,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展自己。正如已有研究表明社会底层的活动能对城市治理结构产生能动影响一样,[18]新时期的城市精细化治理就是以简政放权的赋权改革为抓手,通过地方政府部门向上与向下的权力结构改革,以能动的改革推进城市治理新的内生均衡结构产生,重构城市精细化治理的实现模型(见图4-1),厘清政府职能边界,完善城市精细化治理的复合参与机制,不断优化制度框架。
图4-1 城市精细化治理多层次治理模型(www.daowen.com)
具体来说,以机制重构为核心的城市精细化治理多层次治理模型建构首先要求地方政府根据中央政府简政放权的基本要求,通过行政权力清单、政务公开等多种形式,明确各部门应有权属,赋予部门法定职权,以此落实行政法定,着力解决当前城市治理过程中各部门权力交叉、越位和缺位共存等问题;其次,地方政府部门也需要将部分自我监督职能上移,组成独立的执法监督部门,以此理顺执行与监督之间的关系,完善政府内部治理结构,着力解决政府部门“管办一体”、自我监督不到位、内部监督机构虚置等问题,以此明确政府政治职能;最后,地方政府部门还要将原本应属于市场和社会的职能下放给市场和社会,赋予社会主体参与城市治理的应有权属,保障其参与权利,以此完善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解决政府单一治理主体矛盾多发、风险集中等问题,以此明确政府社会职能。可以说,以机制重构为思路的城市精细化治理多层次治理体系,就是通过借助于能动的改革,建立城市治理的监督机制,完善行政法定,促进社会参与,明确政府政治职能与社会职能,推进城市治理由单一治理主体的旧均衡到多主体多层次协同治理的新的内生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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