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治理的概念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有关学者对于欧盟治理结构的研究。在欧盟治理中,各成员国一方面将政策重心向上转移到超国家机构,另一方面又将部分职权下移到不同类型的次国家组织,由此形成“欧盟-国家-次国家”的多层次格局。[12]其后,杰费瑞提出了“自下而上”的参与模式,强调次国家组织参与治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了多层次治理体系。[13]可以认为,多层次治理体系是权力在多个政府层级之间的共享与协同,[14]而问责机制、治理能力和利益相关是多层次治理的三个主要原则。[15]在这一过程中,原有单一治理主体在保有自己应有权属的基础之上,向上放弃部分监督协调权力,向下放弃部分具体事务执行权力,以此形成多层次的治理结构,构建治理体系的复合机制,是多层次治理模型成功运作的基础,也即城市精细化治理就是要立足于能动的结构重塑,充分发挥政府主体、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的积极作用,通过系统的赋权改革区分政府内部政治职能与社会职能,完善各个治理主体的参与机制,形成城市治理的内生稳定均衡,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对我国而言,以地方政府部门赋权改革为思路,构建城市治理的多层次体系,推进城市精细化治理,是基于我国改革发展以来的横向国际比较和纵向历史考察而提出的政策建议。从横向国际比较来看,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学界对新公共服务的反思日甚,在合作治理的视域下,将市场机制引入准公共服务供给中,并为其提供制度激励已经成为政府的责任之一。[16]完善政府内部结构,构建起政府与社会的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已成为国内外学术界的共识。从纵向我国改革发展的实际经验来看,放权分利,创造可控的竞争机制是我国改革发展卓有成效的主要经验。1978年12月,邓小平就指出了放权改革的重要作用,并由此开启了我国的放权之门。已有研究也表明,中国的改革属于放权式的改革,并在放权中产生了分权的后果,这种可控的放权式改革能较好地控制改革的进度与领域,因此也保障了社会的稳定。[17]可以说,中央向地方放权,地方政府向各个部门放权,各部门向社会放权,激发不同层级的竞争意识,不断优化制度框架,已成为我国改革发展的主要经验。(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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