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受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成了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早期日本的公共安全管理以自然灾害治理为主。日本十分重视公共安全治理的技术支撑。早在1952年通过的《气象业务法》中,其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气象厅在自然灾害预警中的作用,要求气象厅利用气象监测系统,及时发布气象、地理(包括地震)、海啸、风暴潮、海浪和洪水等灾害的预测和警告[20]。
1961年发布的《灾害对策基本法》中,指出“要定期地向内阁总理大臣提交记载有关在灾害应急对策或灾后重建方面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或经验的职员的职业类别、现有人数及其技术、知识或经验程度的相关资料,同时,必须把这些资料相互交换”。此后,以《灾害对策基本法》为核心,日本出台了《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防洪法》《国民保护法》等一系列防灾减灾法律,要求国家、地方、企业等加强防灾减灾的科技研究与开发,不断改善信息和通信系统,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1978年通过的《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规定:“为了预测地震的发生,国家应当努力发展与地震有关的观测和调查的设施和设备,并促进有助于地震预测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了促进它,我们必须努力改善研究体系,促进研究并传播结果。”
1993年,日本对防灾的科技方面进行研究,加强防灾系统、设施和设备等预防措施,旨在提高国家防灾能力的建设项目、应急措施和恢复行动,改进信息和通信系统等,预算高达2.9万亿日元左右[21]。
1995年发生的阪神大地震由于应急通信系统落后等原因,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这使得日本政府深刻认识到加强防灾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1995年6月15日,《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通过,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应努力建立与地震有关的观测、测量、调查和研究系统,促进必要的研发,以促进与地震灾害预防有关的科学技术,并努力传播结果”[22]。同时要求国家给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财政援助。(www.daowen.com)
同一年,日本确立了第一部科学根本法《科学技术基本法》(1995年),实行“科学技术创造立国”的国策,为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风险治理信息化体系确立了根本指导方针。《科学技术基本法》第九条规定政府必须制定“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系统地推动与科学技术相关的政策。
在第一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1996—2000年)中,并没有清楚地阐述国家应该关注的科学和技术目标。第二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01—2005年)明确提出了建设安全、可靠、高质量社会的目标,优先研究科技以应对国家和社会问题,改善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国家安全和防灾。该计划要求加强在基础设施领域的科研投入,推进在“防灾科学技术,危机管理相关技术,汽车、船舶、飞机、铁路等运输设备,地理信息系统,淡水制造管理技术支撑等方面的研发,降低社会风险,助力实现高质量的生活[23]”。
第三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06—2010年)提出了“实现以安全为自豪的国家——世界第一安全的国家”的目标,确保国土和社会安全以及确保生活安全的政策目标。计划要求在推进信息通信、生命科学、环境、纳米技术四个重点领域的科技时,充分考虑到公共安全形势的严峻性,综合人文、社会科学知识,解决跨领域的公共安全风险。
可以发现,灾害频发的日本在早期就十分重视公共安全治理的技术支撑,通过政策引导逐步建立了完善的应急信息基础设施。在这些政策的支持下,日本开发了一套强大的监测网络,包括地震预警系统、海啸预警系统、火山喷发预警系统等。例如,2004年,气象厅开始试运行紧急地震速报系统(Earthquake Early Warning,EEW),2007年正式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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