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European Union)层面的公共安全科技政策,最早起源于欧共体[13](European Community)。作为欧盟的前身,早在1985年,欧共体为应对欧洲大陆发生的自然灾害、环境灾害在民防领域提出了共同体合作。各成员国一致认为有必要在民防领域加强合作,并在1987年以欧共体理事会决议的形式通过了为此设立的第一个行动框架,对突发灾害的情况下欧共体各国在保护平民方面的合作进行了规定。
1991年12月9日,欧共体在马斯特里赫特签订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成立。1996年6月20日,欧盟出台《关于人道主义援助的第1257/96号法规》,对欧盟的人道主义援助政策作了清晰的规定,并明确了人道主义救援局(ECHO)的职责,要求人道主义救援局为应对紧急情况做好准备,建立早期预警系统,为人道主义援助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加强欧洲人道主义组织和机构与第三国机构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
1999年12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建立民防的共同体规划的决定(2000—2004年)》(Decision 1999/847/EC of establishing a Community action programme in the field of civil protection(2000-2004)),提出“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共同体政策和行动方案,预计特别是在环境紧急情况领域,将加强共同体的活动;同一方案要求这些活动考虑到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14]。
2001年“9·11”事件的发生,使欧盟意识到在应急管理领域缺乏一个具有战略性、高级政治层面的跨区域协调办法[15]。同年10月23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建立共同民防机制的决议,即《建立共同机制以促进在民事保护援助干预方面加强合作》(2001年第792号法规),该法规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规定“民防机制将通过一个由监测和信息中心及一个共同的应急通信和信息系统组成的共同民防结构,协助动员干预小组、专家和其他资源”。
在该法规的指导下,欧盟初步建立了统一的民防机制,而数字技术是其中关键的组成部分。《建立民防的共同体规划的决定(2000—2004年)》第四条规定,为了确保欧盟在发生自然、技术、辐射或环境事故等重大紧急情况时能够更好地保护人民,欧盟应当加强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具体而言:
●建立和运营监测和信息中心(Monitoring and Information Centre,MIC),7×24小时全天候运营。(www.daowen.com)
●建立和管理公共应急通信和信息系统(Common Emergency Communication and Information System,CECIS),使监测和信息中心能够与会员国的联络点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收集关于会员国维持血清和疫苗或其他必要医疗资源生产能力的资料,以及在发生重大紧急情况时可用于应急的库存资料,并将这些资料汇编在信息系统中。
●鼓励采用新技术,包括通知和警报系统、信息交流系统、卫星技术的使用以及协助紧急情况管理中的决策[16]。
2006年12月18日,欧洲议会及理事会1982/2006/EC号决议正式批准了《欧盟研究、技术开发及示范活动第七框架计划》(简称FP7)。FP7提出,“信息通信技术对实现公共服务领域现代化,如教育、文化传承、安全、能源、交通、以及环境各领域尤为关键”。具体在自然灾害领域,“推动灾害预警及地质灾害风险、易发性及影响的综合评估(如地震、火山、海啸);推进气候灾害风险、易发性及影响的综合评估(如风暴、干旱、洪水、森林火灾、泥石流、雪崩及其他极端天气事件);推动早期预警系统发展,利用多种途径优化预防、缓解、管理战略”。
可以看到,从欧共体到欧盟,欧洲逐步强化在公共安全领域的合作协调,突出表现为在统一的政策框架下,建立公共安全监测与预警系统、信息共享与协调系统等。与此同时,在科技研发计划中,强调技术在公共安全领域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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