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被定为“对人的福祉、环境或安全构成威胁或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境或一系列事件”。英国的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体系起源于民防机制,冷战时期为了防范苏联的核打击,1948年,英国政府出台了《国民防护法》(Civil Defence Act)。此法案将民事应急管理权下放给地方政府,由地方主要相关部门负责进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1986年,英国正式通过《和平时期民事防务法案》(Civil Protection in Peacetime Act),明确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应急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然而,虽然从法律上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责任与义务,但英国在中央与地方如何具体分工合作的操作层面,即协调地方与中央的组织机构上仍缺乏有效的建制[36]。
2001年7月,英国内阁办公室设立了英国内阁国民紧急事务秘书处(Civil Contingencies Secretariat),旨在加强英国在应急事务上的准备、反应与恢复能力,主要负责组织与协调中央到地方各部门以及相关利益者参与民事应急事务的处理。“9·11”事件之后,英国提高了防范对恐怖主义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力度。2004年11月,英国议会通过了《国民紧急状态法》(Civil Contingencies Act)。该法案正式取代《和平时期民事防务法案》,成为当前英国应急安全管理规程中的最高立法文件,并对“紧急事件”的定义进行了扩展,将“恐怖主义、洪涝灾害、流行病”等各种自然或人为灾害纳入其中;界定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应急管理机构的角色与责任,授予政府紧急事态权力,即政府在紧急状态时期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可以进行临时立法[37]。可以说,这一阶段,英国的应急管理在立法与中央、地方的整体建制上实现飞跃发展。
2005年之后,英国经历了伦敦地铁爆炸案(2005年)、夏季洪水灾害(2007年)、大流感(2009年)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在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方面有了丰富的积累,但在处理过程中也暴露出应急管理部门与其他机构部门之间在重大安全事件上缺乏协调与信息分享以及忽视事前风险评估等问题。因此,2010年5月,英国卡梅伦内阁建立国家安全委员会(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NSC),将英国内阁国民紧急事务秘书处纳入国家安全委员会内,意图建构“大国家安全”管理框架,有效提升英国的整体安全防范与风险应对能力。
当前,英国总体上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协同的分权式的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体系。在组织架构上,英国的应急事务主要由地方政府应对与处置,一般情况下是最初应急响应者,在特别重大的公共安全事件上则由中央层面的内阁负责。
中央层面,领导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的最高机构是国家安全委员会,其下分设国民紧急事务委员会(CCC),委员会之下常设的核心机构是内阁国民紧急事务秘书处,负责管理日常工作和在紧急情况下协调跨部门的应急行动。此外,内阁国民紧急事务秘书处基于一套程序化运作流程,包括风险预估、风险确定、风险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风险比较,通过政府部门、委员会、大众调查、私人部门和相关非政府部门的参与和评估,制定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中央政府应对紧急情况分为3级:一是超出地方处置范围和能力但不需要跨部门协调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由相关中央部门作为领导政府部门负责处理;二是产生大范围影响并需要中央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启动内阁紧急应变小组(COBR),协调军队、情报机构、内阁国民紧急事务秘书处在内的安全资源进行处置[38];三是产生大范围蔓延性、灾难性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央政府会启动所谓内阁紧急应变小组(COBR)作为最高处理机构,必要时首相将亲自担任小组组长。(www.daowen.com)
地方层面,各郡、县、市都设有地方紧急事务委员会(RCCC),由各级市政厅、地方警察局、消防局、紧急救护中心、健康与安全机构、环境部门等组成。地方紧急事务委员会下设战略协调中心(SCC),在应急状态发生时由警察部门牵头(通常为总警察局长)负责指挥与协调各部门的应急处置。地方层面也建立了“金银铜”三级应急指挥机制。简单来说,“金”层级官员要解决“做什么”的问题,“银”层级官员要解决“如何做”的问题,“铜”层级官员要在现场负责具体实施应急处置,直接管理应急资源使用。
在社区建设上,政府越来越重视社区在应急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社区建设经验。如英国内阁办公室制定《关于形成社区系统抗灾力的战略框架》(Strategic National Framework on Community Resilience),理清参与社区减灾救灾合作者的角色分工,规定了中央政府帮助地方政府形成当地社区系统抗灾能力的方向;还建立了“社区应急方案模板”,方便英国社区形成统一的灾害应急管理模式,供社区或社区居民下载。同时,英国政府建立“社区防灾数据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将社区服务中心作为社区宣传减灾救灾知识的重要阵地,并赋予社区更大的自治权力,充分调动社会资源,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39]。
在应急培训上,英国政府要求地方各类应急管理部门都要定期参加培训课程,并进行相关的应急演练。英国的应急管理教育培训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内阁国民紧急事务秘书处所属的紧急事务规划学院(EPC),主要负责全国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是集应急管理培训、科研和咨询为一体的国家级综合性平台;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警察、消防、医疗急救等专业培训学院;三是经过资质认定的各类社会组织和私营机构开展的应急管理教育培训[40]。
在志愿服务上,英国政府与志愿服务组织之间有着良好的合作互动关系,相互独立且共同发展。一方面,英国公民参与志愿服务的意识强烈,每年都有近一半的成年人参与到各类志愿服务中;另一方面,英国应急志愿资源雄厚,其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包括英国红十字会、皇家英国妇女志愿者协会、圣约翰急救编队、皇家国民救生艇协会、国际营救队和英国医生紧急救护协会等。为使之具有法律效力,这些应急志愿组织均被编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计划”中,由各地政府的“突发事件计划官”负责掌握当地的志愿者资源并在应急过程中指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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