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UNDP和OECD共同推出全球有效发展合作伙伴关系计划

UNDP和OECD共同推出全球有效发展合作伙伴关系计划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是包容性的发展合作伙伴关系。GPEDC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合作伙伴的工作目标与责任。在推动脆弱国家的发展进程中,GPEDC将努力加强各合作伙伴在发展、维和、安全和人道主义等领域的投入。GPEDC将立即改进针对儿童相关发展合作和国内资源使用情况的报告机制,并加强青年参与问责的能力。GPEDC还将促进有效的南南合作和三方合作。

UNDP和OECD共同推出全球有效发展合作伙伴关系计划

2011年,经合组织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发起成立“全球有效发展合作伙伴关系”(Global Partnership for Effective Development Cooperation,简称GPEDC),成为当前国际发展援助领域最重要的高级别会议之一。GPEDC名义上宣布其成立的宗旨在于推动国际发展合作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提高发展有效性,助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但是,所谓的“国际发展合作各利益相关方”所特指的就是中国为代表的新兴援助国,或者更确切地说主要是中国。

GPEDC倡导在发展合作中贯彻四项原则:

一是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议程的自主权。只有在发展中国家的领导下,采取适应不同国家具体国情和发展要求的项目实施方法,发展伙伴关系才能成功。(1)同发展中国家的议会合作,提高他们对所有发展合作项目的审查能力;并赋权于发展中国家的地方政府,将可持续发展目标落实到地方,支持社区同地方政府互动。(2)支持透明、负责任、包容的国家发展战略,鼓励所有援助国尽可能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战略相对接。(3)注重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增进援助方之间的协调,并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当地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参与采购过程。

该原则虽然强调发展中国家主导,但是却将发展中国家打散成议会、地方政府、社区等多个行为体,实质上弱化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谈判和协调能力,客观上仍然是发达国家援助机构拥有绝对的决策权。

二是注重成果。发展行动必须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议程保持一致,对消除贫困、减少不平等以及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能力产生可持续的作用。(1)注重制定并使用国家层面的成果框架,根据动态结果及时调整成果框架,以更好地反映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子目标和绩效指标,并公布成果数据。(2)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国家统计体系建设,尽量使用该统计体系,形成分类数据,并公布发展项目进展情况。

该原则实际上是对2005年《巴黎宣言》中的指标的再度认可,此前已经广受发展中国家质疑。

三是包容性的发展合作伙伴关系。开放、信任、相互尊重和相互学习是有效地发展合作伙伴关系的核心,应承认每个发展机构承担的不同角色,而这些发展机构之间又发挥着互补的作用。(1)努力为包括发展中国家议会、地方政府、民间社会、企业、慈善机构和工会在内的所有合作伙伴创造有利环境,并支持建设国家层面的合作平台。(2)改善政策环境,鼓励企业从事负责任的、包容的、可持续的商业实践,支持企业与援助国建立伙伴关系、开展对话。(3)支持民间社会充分发挥其作为独立发展行动方的作用,确保其尽可能有效运作。(4)最大限度地与公益慈善机构建立伙伴关系,发挥其对可持续发展的特殊作用。

该原则尽管在表述上比较务虚,但其实质是要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各利益群体的影响,以期达到把控发展中国家国内政治经济变革的目的。

四是透明度与双向问责制。建立双向问责机制是对发展合作项目的预期受益者和利益相关方的负责任之举,对于实现发展成果至关重要。而确保项目的透明度是加强问责的基础。(1)加强发展合作数据的及时发布,支持所有合作伙伴使用这些数据。(2)提升国家层面的相互问责制度,以包容和透明的方式将所有发展伙伴纳入问责体系。(3)提升受援国地方政府和议会信息公开的能力。(4)支持企业采用透明且负责任的公共和私人资金管理系统。(www.daowen.com)

该原则仍然是对2005年《巴黎宣言》的重复,要求所有合作伙伴公布数据的延续,其实质不仅仅是统计口径对接的问题,而是发展合作理念和方式的“强制规范”。此外,“双向问责”应以权利对等为基础,而事实上发展中国家并不具有与发达国家谈判和议价的能力。

GPEDC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合作伙伴的工作目标与责任。2016年12月,全球有效发展合作伙伴关系第二届高级别会议(GPEDC HLM2)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本次会议由肯尼亚政府和GPEDC三个主持国(co-chairs)墨西哥、马拉维和荷兰联合主办,会议以论坛、全会、边会、辩论会等形式开展。除部长级别、议会级别会议外,会议还组织了包括青年、妇女、商务、私人部门、非政府组织等各种主题的论坛,讨论了最具包容性的国际发展合作可能的框架和评估体系,并选出了孟加拉、乌干达和德国三国作为新一轮主持国。会议通过了《内罗毕成果文件》,规定了在未来两年内各合作伙伴的工作职责和目标。

《内罗毕成果文件》重申了“四项原则”,并对各发展合作伙伴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致力于确保发展进程不让任何一个国家掉队。二是在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投资,以促进有效的发展合作。三是支持脆弱的、受冲突影响的国家,帮助他们获得推进具体发展优先目标所需的资源和伙伴关系。在推动脆弱国家的发展进程中,GPEDC将努力加强各合作伙伴在发展、维和、安全和人道主义等领域的投入。GPEDC将促进脆弱、受冲突影响的国家互相学习。四是认识到女性权利、性别平等以及女性赋权既是各自独立的目标,也是贯穿实现可持续发展始终的问题。GPEDC将通过深化多伙伴关系,跟踪资源分配,加快实现这些目标;加强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编制规划能力;增加妇女组织对发展伙伴关系的参与度。五是致力于青年与儿童的发展。GPEDC将立即改进针对儿童相关发展合作和国内资源使用情况的报告机制,并加强青年参与问责的能力。六是了解到中等收入国家(MIC)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并将确保发展合作能够解决这些问题。GPEDC还将促进有效的南南合作和三方合作。

尽管《内罗毕成果文件》既没有权威性也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为落实《内罗毕成果文件》,GPEDC在2017—2018年重点在五个领域开展了工作。第一,加强对国家层面有效发展合作的支持。GPEDC通过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战略支持,推动国家层面有效性原则的实施。GPEDC认为如下三个因素从国家层面提升了发展有效性:通过政策框架凸显国家所有权;建立各利益攸关方对话的平台;包容性政策的出台。基于此,2017—2018年,GPEDC通过选择试点国家,重点支持上述三个因素,突出有效的发展合作和利益相关方伙伴关系对实现国家发展优先事项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加强发展合作政策和体制安排的有益经验。2017年9月,GPEDC选择孟加拉国、坦桑尼亚、肯尼亚、老挝、墨西哥、乌干达以及缅甸作为试点国家(Pilot),2018年2月针对试点国家的相关情况举行研讨会。第二,释放发展有效性及提升对“2030议程”的监测能力。GPEDC的监测框架被认为是发展合作有效性相互问责的重要工具,是联合国统计委员会监测可持续发展目标5和17进展情况的证据来源。它追踪发展利益相关方在提高效率方面取得的进展,即伙伴国家如何有效地建立有利的环境和系统,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合作的影响,以及国际发展合作伙伴如何有效地提供支持。基于此,2018年2月,GPEDC组织讨论了针对试点国家的监测框架,2018年5月公布了更新后的监测框架体系。第三,促进知识分享,扩大创新性发展解决方案。GPEDC将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的有关发展有效性的知识和创新做法汇总起来,及时通过举办研讨会,进行知识分享。例如,2017年11月举行了“新兴经济体研究人员非正式交流”,促进不同发展合作方式间的交流;2018年7月13日举办的“2018年伙伴关系交流”等。第四,通过发展合作拓宽私营部门的参与。GPEDC积极促进公私合作,以吸引商业投资和创造“共享价值”。2018年2月,GPEDC在孟加拉国举办了“推动私营部门参与发展合作技术研讨会”。第五,强化高层政治参与,加强宣传和公共传播。为此,GPEDC举办了一系列公关活动,例如2018年5月举办的“发展数据节”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行动全球节”等。

GPEDC强调对所有发展合作伙伴“一视同仁”,以及“参与即认可”原则。这是对新兴援助国和广大受援国利益的共同约束。这种“一视同仁”的立场表述恰恰是在全球经济低迷、发达国家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尽管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已经成为国际舞台上的一支重要力量,新兴大国在国际发展合作领域的实力整体走强,发达国家因陷于经济社会发展困境对外援助不断缩水,使得“南升北降”的趋势日益明显,但是DAC国家无论是在经济体量上,还是在发展援助的技术经验都拥有绝对的优势。发达国家仍应在推动SDG的过程中承担更大的责任。

因此,GPEDC提出的“共同责任”实际上是出于实用主义外交利益,一方面企图弱化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承诺,另一方面试图要求新兴国家承担更多、更大的责任,并希望将新兴国家纳入西方主导的援助政策和规则中,接受西方标准的评估与监测,如援助的透明度、问责和监测机制等。这也导致了GPEDC吸引力的下降,依据OECD/DAC工作人员透露,由于前两届高级别会议中国和印度等新兴国家未出席,GPEDC将原来每隔两年召开一次的高级别会议调整为四年一次,在中间召开一次司局级会议。

基于此,中国应在战略上继续联合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时,积极关注和跟踪GPEDC的进展,听取受援国的相关反馈,对后期是否参与GPEDC的相关会议进行内部讨论和应对。在技术层面上,应认真分析其原则表述和操作方法,如发展中国家是否有能力进行“双向问责”等,积极为发展中国家发声,维护南南合作的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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