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模块的分类与追加:标准模块与功能模块

模块的分类与追加:标准模块与功能模块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2.1词典中“模块”的释义① 可追加的集合是指集合可以追加元素,追加后,其仍是原来那个集合。青木昌彦提出将模块划分为“标准模块”与“功能模块”。表2.2模块的分类及具体形式资料来源:童时中①二分法,是指以对象有无某种属性为根据,将对象分为具有这种属性和缺乏这种属性两大类。

模块的分类与追加:标准模块与功能模块

1.模块的内涵

模块(Module)一词我们并不陌生,从字面上来理解,模块由“模”和“块”两个词义组成。“模”指标准、样板、规范,“块”指成团的东西,顾名思义,模块可看作为标准的单元或联合体。为了追溯模块概念的起源,查阅词典时,我们发现,对模块有如表2.1所列基本释义。

表2.1 词典中“模块”的释义

① 可追加的集合是指集合可以追加元素,追加后,其仍是原来那个集合。如自然数的集合等。

表中所列关于“模块”的释义主要有:模件、组件、建筑单元、电子组件、机舱、子集、程序段等。它们的共同特征表现在:一是具有独立功能的单元,是由相互依赖的若干要素集合形成具有特定功能的单元。特定的功能可以以系统的物理属性划分、功能划分或结构划分。二是系统的组成部分,可以与其他子系统相互联系构成更加复杂的系统。模块是构成系统的单元,模块只有嵌入在系统中,才能发挥其功能和价值。

鲍德温和克拉克(2000)指出,模块是一个单元,其内部结构要素紧密相连,但与其他单元要素的联系相对较弱。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模块以内部要素的紧密联系建构出独立的功能;另一方面,模块通过与外部单元的联系而构成更复杂的系统。青木昌彦(2003)在总结模块原始概念的基础上,提炼出模块的一般定义,认为模块是一个半自律性的子系统。首先,它是一个子系统、是系统的组成部分,从属于更大的系统中。其次,它是半自律性的,这意味着各个模块可以独立设计、自由创新、有充分的自主性。但又不是完全自律性的,会受到一定设计规则的约束。同年,朱瑞博(2003)进一步指出,模块是组成系统的、具有某种确定独立功能的、半自律性的子系统,可以通过标准的界面结构与其他功能的半自律性的子系统按照一定的规则相互联系构成更加复杂的系统。(www.daowen.com)

综合前人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作为一个模块,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的属性:首先,它是一个半自律性的子系统,具有确定的独立功能;其次,它可以与其他半自律性的子系统相互联系而构成更加复杂的系统或过程;最后,模块之间的联系建立在标准的界面结构下,需要遵循共同的设计规则。需要注意的是,模块是相对于系统而言的概念,系统作为模块的母体而存在,通过整合嵌入系统的模块,实现不同的功能和价值。模块如同一个“黑箱”,其内部结构、设计参数、运行过程可能相当复杂,却不为外人所知。系统也不必了解所有构成模块的操作细节,只用根据模块的连接接口识别其功能即可判断模块是否为己所用。在系统设计规则的统一约束下,模块以输入、输出接口与其他模块相连,其信息处理过程被封装在模块内部,系统以代表其输入输出关系的模块界面来识别其功能。

2.模块的分类

Crawford(1984)按照模块的功能属性,将模块划分为“通用模块”和“定制模块”。前者是指确保系统产品所使用的核心技术不变而采用的模块;后者是指在产品基本架构不变的前提下,体现产品性能差异的模块,又称“专用模块”。相比于通用模块而言,专用模块往往具有专用性资产、特殊技能、特殊知识。鲍德温和克拉克(2000)在研究中提及模块的差异性,他们认为当模块的设计参数对系统其他部分而言是“不可见”时,称这类模块为“隐模块”。而当某些模块包含了可见的设计规则,影响到其他模块以统一整体运作时,称之为“可见模块”。青木昌彦(2003)提出将模块划分为“标准模块”与“功能模块”。“标准模块”是指技术成熟、可从市场上直接购买、实现大规模生产的模块;“功能模块”是指现有技术不成熟、不能从市场上直接购买得到、为满足用户定制化需要、专门设计开发的模块。童时中(2000)系统地总结了模块的分类方式,列举了不同的分类标准下,模块分类的具体形式,如表2.2所列。

表2.2 模块的分类及具体形式

资料来源:童时中(2000)

二分法,是指以对象有无某种属性为根据,将对象分为具有这种属性和缺乏这种属性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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