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措施建议

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措施建议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或者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部建立利益调节机制,经利益调节后各省公司的准许收益基本平衡。在输配电价改革过程中,首先要科学核算交叉补贴的实际规模和分布情况。同时,要尽快建立电力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制度,探索完善电价市场化条件下的监管方式,预防和查处市场主体违法价格行为,维护良好的电力市场和价格秩序。

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措施建议

(一)完善电网投资、电量与输配电价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统筹衔接好电网投资规模、输配电服务水平和用户价格承受能力的关系,既要对建设坚强的输电网和灵活的配电网有较强的激励,又要约束电网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电网资产的使用效率

1.探索建立准许收入在不同地区的分摊机制

目前,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的各省公司收益率差别很大,少数省份贡献了全公司利润的较大部分。例如,每个省级电网公司均按照同样的标准设定准许收益率,将推高目前处于亏损状态的东北和西部省份输配电价水平。可考虑在全公司范围内获得准许收益的基础上,不同省级电网公司的准许收益率有所不同。比如,用电量大、负荷密度高、交叉补贴任务轻、电价承受能力强的省份,准许其收益定得高一些;用电量小、用电负荷密度小、交叉补贴任务重、电价承受能力弱的省份,准许其收益定得低一些。或者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部建立利益调节机制,经利益调节后各省公司的准许收益基本平衡。

2.探索准许收入在不同监管周期的平滑机制

为解决用电量低速增长甚至负增长造成的击穿平衡账户(即平衡账户达到准许收入的6%需要调整输配电价)问题,应探索建立不同监管周期之间的准许收入平滑机制,当某一监管周期内由于外部冲击造成亏损过大,又难以一次性通过调整价格疏导时,可暂不调整价格或只疏导一部分价格矛盾,平移到下一个监管周期。

3.建立有效约束电网投资的协调机制

由于输配电价采取了事前监管模式,有效资产、准许收入、准入收益依赖于对监管期内投资、电量的预测,必须加强价格、规划、投资主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约束电网投资行为。第一,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持续监管电网企业的投资、运行、经营等情况,明确允许进入输配电成本的投资标准,向前延伸,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必要性、经济可行性进行监管,防范项目投产后必须提高输配电价“追认”。第二,明显无法获得收益的投资,应暂缓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弥补成本。例如,农网改造本就是为实现支援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会发展目标,如果最终仍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还是要由被受援地区的消费者支付费用,就背离了改革初衷。第三,探索引入“资产利用率”的指标,对于利用率过低的电网资产,不全部计入有效资产,改为按一定比例计算有效资产。

4.试点开展输配电成本激励性监管

我国电力建设处于成长期,适度的电网投资是必不可少的。“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模式可保证电网有效的投资在输配电价中得以回收,保障了电网企业投资积极性。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障碍,电网企业仍有过度投资的动机,可考虑在电网投资已基本形成规模的地区,探索开展激励性监管试点。例如,规定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或价格,在一个监管周期内适度降低,然后再对监管周期内的准许成本进行成本监审,下一个监管周期调整基准价格。探索实行各区域、省级电网间“对标”管理,强化电网企业成本约束。

(二)逐渐健全输配电价体系

输配电价总收入和输配电价核定后,要研究不断丰富输配电价体系,合理分摊输配电准许收入,建立输配电价调整的规则和机制。(www.daowen.com)

在输配电价改革过程中,首先要科学核算交叉补贴的实际规模和分布情况。一方面,可以使补贴明确化,为今后逐步减少交叉补贴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电网企业以交叉补贴的名义增加成本支出。从未来发展角度看,应妥善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社会承受能力的提高,适时适度提高居民和农业销售电价,到“十四五”末期或“十五五”初期,基本取消交叉补贴;另一方面,逐步减少价格承担的补贴职能,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办法,保障低收入居民的需要,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目前,电价中已包含支持环保新能源、重大水利工程、农网还贷等多种基金和附加,但征收标准和补偿对象都是固定的。有必要整合基金和附加,灵活调整支持对象,为支持普遍服务、减少交叉补贴寻求资金来源。

(三)积极探索体现负荷特性与位置信号的输配电价体系

结合电网分布、发电成本差异、负荷特性、输电网架结构及其阻塞情况,研究制定公平合理的成本分摊机制,使电价信号在电力市场建设中发挥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不同电网协调发展、引导电力负荷优化的作用。同时,在规范的电力现货市场建立前,可考虑将过去在销售电价中实行的峰谷分时电价、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在输配电价环节实施,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引导资源合理配置。

(四)努力提升输配电价监管能力

如果没有强大、有效的监管,企业仍有很强的动机去膨胀资产,而不是关注内部成本的控制,从而导致过度投资。必须大力加强输配电监管能力建设,充分借鉴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电力价格监管的经验,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加大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合作交流,建设电力价格监管智库,开展重大课题的前瞻性、操作性研究;加强人员培训,优化人员结构,实现更加精细、透明的监管。要提升监管能力,最根本的是加强基础工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收集、整理、分析电网企业投资、电量、财务等数据,健全电网企业运行和价格监管数据库,克服“信息不对称”,实现对电网企业全面、周密、细致的监管,管细、管好、管到位。

(五)大力推动电力市场建设和发售电价格市场化

已经制定独立输配电价改革的地方,要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特别是电力市场建设进程,尽快建立规范的电力交易平台,完善市场交易规则,逐步扩大市场形成电价的范围,并推动市场主体由“价差报价”的方式逐步转向根据发用电曲线报实际交易价格。对于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实行“市场交易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方式;对于向售电公司购电的电力用户,实行“市场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售电公司合理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方式;对于已经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均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购电,取消政府定价;对于暂不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和居民、工业等公益性用电,继续执行政府定价。同时,要尽快建立电力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制度,探索完善电价市场化条件下的监管方式,预防和查处市场主体违法价格行为,维护良好的电力市场和价格秩序。

【注释】

[1]刘畅,虞亮,刘维民.营财融合精益电价管理[J].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22(4):11—17.

[2]叶泽.当前我国输配电价改革成效、问题及对策[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6(2):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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