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新电网企业的监管模式
过去,国家对电网企业的价格监管是核定购电、售电价格,电网企业获得差价收入的间接监管。通过输配电价改革,对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的输配电环节单独核定了输配电价,建立了以电网有效资产为基础的,对输配电收入、成本和价格全方位直接监管的新模式。这标志着电网企业的营利模式从过去的统购统销,改变为准许成本加准许收益的模式,有利于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无歧视公开接入,有利于在发电、售电两个环节引入竞争机制,表明我国输配电价改革已经迈出实质性步伐,是电力体制改革的破冰之举。
2.强化对电网企业成本约束
经济学理论和各国监管实践都表明,由于垄断企业缺乏市场竞争约束,往往会放松内部管理,缺乏创新动力,导致生产和经营低效率。过去的价差营利模式使电网企业更关注购电、售电的价差收益,而不重视企业的成本管理。如今,我国部分省市已建立了电网经营和电价相关信息定期报告制度,推动建立健全成本归集体系,加强对电网企业日常监管。
3.初步建立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www.daowen.com)
一方面,推动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投资管理方式,实现电网投资、成本和电价监管的统筹平衡,既充分考虑了经济社会发展必要的电网投资,又考虑了输配电价的承受能力,适当控制了部分过于超前的投资。另一方面,激励电网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规定电网企业在准许成本基础上,节约的成本按一定比例在电网企业和用户之间分享,提高企业降低成本的积极性。
4.为促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创造了条件
制定输配电价后,电网企业只能获得准许的输配电价收入,在电力市场交易中利益是中性的,有利于电网无歧视向所有用户开放,为扩大市场形成电价的范围创造有利条件,有利于形成“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的新型电力价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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