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战略定位及总体思路优化

战略定位及总体思路优化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淮安是江苏的农业重点城市。发展家庭农场,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对淮安更具有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应借鉴家庭农场发展较好地区的先进经验,根据淮安实际和现有基础,采取以下总体思路,整体推进家庭农场。世界农业发展经验和我国农业发展历史表明,家庭是农业生产的基本主体。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家庭农场是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尽管淮安家庭农场起步基础较好,但土地规模经营、规范流转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

战略定位及总体思路优化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由此,拉开了我国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的序幕。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更进一步推动了农地规模化的全方位、深层次发展,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此后,农地流转、农地规模化在全国大范围开展。家庭农场等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建设在探索中不断推进。2013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中,中央再次明确提出,要在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既是对在土地允许流转之后所涌现的家庭农场等对现代农业促进作用的一种肯定,也是对未来中国农业发展方向、实施路径、经营主体、经营体制所做出的一种安排。上海、浙江、吉林、湖北、安徽等部分地方的实践表明,家庭农场丰富了农业经营主体,创新了农业经营体制。家庭农场的提出既顺应了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新趋势,也破解了我国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既坚持了农业家庭生产经营的特性,又通过适度规模经营达到了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既适应了城镇化的发展要求,又为现代农业发展探索出了新的实施路径。

淮安是江苏的农业重点城市。发展家庭农场,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对淮安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淮安更应又好又快地推进家庭农场培育。

(1)指导思想和战略定位

应以党的十八大和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指引,按照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总体要求,坚持规范流转、农民自愿、市场主导、家庭自营、科技引领为基本原则,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深化农村改革为动力,以土地流转为依托,以政府政策扶持服务为保障,培育发展家庭农场,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加快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推动现代农业不断发展。争取“十二五”末在粮食、蔬菜渔业畜牧、果业等农业产业领域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运作管理规范、社会效益好、带动作用大的家庭农场。力争在家庭农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方面,继续保持苏北领先的局面,成为江苏省家庭农场示范发展城市,并为苏北其他地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2)总体思路

应借鉴家庭农场发展较好地区的先进经验,根据淮安实际和现有基础,采取以下总体思路,整体推进家庭农场。(www.daowen.com)

①规范流转。发展家庭农场,不能脱离我国现行基本农田制度,不能超越农业发展阶段。要结合正在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规范中流转土地。要做到不确权,不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从承包户或集体经济组织手中流转土地的,应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向原承包农户或拥有土地流转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流转费。

②家庭经营。世界农业发展经验和我国农业发展历史表明,家庭是农业生产的基本主体。必须坚持以农户为主体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核算。家庭经营必须坚持四条底线:应由农村户籍家庭组织管理家庭农场经营活动;不应从事农业生产范围之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将所经营的土地再转包、转租或以其他形式给第三方经营;除季节性、临时性聘用短期用工外,不得常年雇用外来劳动力从事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市场优先。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家庭农场是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经过工商注册登记,家庭农场已是独立的市场法人主体,对承包合同细节的拟定、经营范围的选择、销售的策略、成本利润的核算、市场风险的承担等,都将按照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来思考。因此,不应对家庭农场的具体经营加以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指导。尤其在确定土地流转费环节,应充分尊重土地转出方与转入方的意愿,尊重其议价过程,不应硬性规定固定的价格。

④稳步培育。2013年中央1号文件出台后,好多地方都有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迫切愿望,在实践中不顾地方实际和农民意愿,强行“拉郎配”、盲目制定家庭农场数量指标的现象并不鲜见。尽管淮安家庭农场起步基础较好,但土地规模经营、规范流转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因此,应稳步发展。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根据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农业生产区域特色以及家庭农场经营类别,合理确定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和发展目标,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稳步推进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要积极引导,择优扶持。政府在推进家庭农场发展中,要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成立家庭农场,推动其提升经营中的科技含量,推动其面向市场。从中择优培育出一批示范家庭农场,来引领辐射其他家庭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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