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销项税额纳税筹划技巧

销项税额纳税筹划技巧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在选择销售方式时,尽量采取折扣销售的方式,这也是纳税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

销项税额纳税筹划技巧

(一)不同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

1.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由于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例如,购买10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20件,销售价格折扣20%。价格打折是和销售行为同时发生的,所以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一张发票上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另开发票,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可以减除折扣额。

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相比较,虽然都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的品种和质量引起的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因为,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货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有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及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问题,导致国家遭受经济损失。

2.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例如,10天付款优惠2%,20天付款优惠1%,30天内全价付款),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所以,在选择销售方式时,尽量采取折扣销售的方式,这也是纳税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3.将实物折扣变为价格折扣

上述所称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所以将实物折扣变为价格折扣才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4.采用不同的促销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1)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价款。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资,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全新销售价格,不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以减少销售价款的行为。根据税法规定: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全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的收购价格。但是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性,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行为,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在纳税筹划中尤其应该注意不同销售方式对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影响。

(3)采取以货易货方式销售。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当注意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在税收筹划时应注意防止进项税额未抵扣行为发生,也要防止不交销项税行为,造成偷税行为的发生,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税法规定:易货贸易视为销售,必须按规定纳税,否则按偷税论处。

在实务中,抵账的货物价格一般高于该种产品的销售价格,如果严格按规定计算销项税,同时向对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易货贸易视为销售的应交增值税将会是负值,对企业会更有利。(www.daowen.com)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发生易货贸易时,既要注意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要注意及时视为销售处理。如果不依规定视为销售处理,一旦查实,既要按销售额全额补税,还要受到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等处罚。

(4)经销转代购的纳税筹划。不少一般纳税人企业都不愿和小规模纳税人交易,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有国税局代开,税率也只有3%,进项税额低,使其失去很多一般纳税人客户。同样的原因,众多的小规模纳税人因售货时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失去了一般纳税人客户。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巧妙运用税法关于代购的规定,通过将经销转为代购,则可以取得一般纳税人客户,既不影响企业业务,又可以为一般纳税人节省纳税支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受托方按购进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属于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报酬,是营业税纳税范围。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以1年为期限)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则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当然,在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征税。对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另外,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6)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根据税法规定,对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及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兼营行为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之外,还从事其他方面业务,一般包括两种:

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和应税劳务

企业会存在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和应纳税额的情况,例如,乳品厂既生产13%税率的鲜奶,又生产17%税率的风味奶等。《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所以,当企业存在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和应纳税额的情况而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时,既可避免税收风险,又可以节约资金。

2.对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纳税筹划

所谓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并且这两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例如,某钢窗厂除销售钢窗外,还提供安装劳务,其安装劳务便属于钢窗厂兼营的非应税劳务。

《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做到兼营非应税劳务分别核算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否则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那样税负就太大了。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营业税税率为3%时,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交增值税有利;在营业税税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也是交增值税有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合理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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