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优化方式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优化方式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优化方式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基础,按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纳税人来自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1.收入总额的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按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按合同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按合同规定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回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特殊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计算收入。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3.不征税收入的情形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免税收入的情形

(1)国债利息收入。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准予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1.准予扣除项目

纳税年度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1)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即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及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损失。

(5)扣除的其他支出。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2.准予扣除项目的一般标准(www.daowen.com)

(1)工资、薪金。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保险费。企业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扣除,按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利息费用。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5)借款费用。非资本化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6)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8)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基金,准予扣除,但改变资金用途的不得扣除。

(9)保险费。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0)租赁费。经营租赁方式的租赁费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方式租人的租赁费不得扣除,但按期提取折旧的费用可分期扣除。

(11)劳保费。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公益性捐赠支出。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内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式为: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年度利润总额(会计利润)×12%

(13)有关资产费用的扣除。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4)总机构分摊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5)资产损失。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6)其他费用。会员费、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等,准予扣除。

3.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不得扣除。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4.年度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这里的亏损,是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如果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企业境外业务之间(企业境外业务在同一国家)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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