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创意与艺术产品形式的融合

创意与艺术产品形式的融合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黑格尔提出,艺术产品是由内在意义和外在表现所构成的,即我们目前认同的由内容和形式所构成的。黑格尔认为,所谓内在意义包括情绪、意象、道德品质,具有主体性;而外在表现则包括内容的外在的客观存在形式和具体形象的外在因素。最后,不同的艺术形式能够帮助艺术产品实现“一源多用”。

创意与艺术产品形式的融合

学者普遍认为,艺术产品主要分为两大类,即具有具体物质形态的和不具有明显物质形态的。

具有物质实体的艺术作品存在不同的物质载体,如文学作品以纸张油墨为载体,具有书籍、刊物等物化形态,画作同样通过纸张颜料等物质实现存在。而歌曲、舞蹈戏剧曲艺杂技多以现场表演的艺术形式存在,是具有活动性质的艺术劳务。

事实上,如果我们继续考察所谓不具有具体物质形态的艺术作品,就会发现它们往往也有自己的独特艺术形式,如身体、化妆、舞台、灯光、美术、道具等。因此,“艺术产品作为艺术劳动的成果,总要附着于一定的物,归根到底要体现为某种物质形式”[5]

这就让我们不得不讨论艺术产品的内容创意与具体的艺术形式之间的关系。在艺术作品中,内容与形式是最简单也是最为经典的二元关系,这个观点广泛地被学者和艺术家认可。黑格尔提出,艺术产品是由内在意义和外在表现所构成的,即我们目前认同的由内容和形式所构成的。黑格尔认为,所谓内在意义包括情绪、意象、道德品质,具有主体性;而外在表现则包括内容的外在的客观存在形式和具体形象的外在因素。其中,外在的客观存在形式是指人物及其外部环境,具体形象的外在因素主要是指感性媒介和表现方式,由此构成了艺术世界[6]

福特主义下对于商品使用价值的重视相比,文化产业更重视针对消费者感受个性化的意义价值。文化产品所具有的故事内容、元素符号和文化象征,使其意义价值与商品价值相互促进。因此,内容的不可替代性和原创性是文化产业核心价值。(www.daowen.com)

吉林师范大学姜开翔认为:“任何艺术作品,没有无内容的形式,更没有无形式的内容。所谓内容好、形式差或内容差、形式好的东西,都是艺术生产的劣品,世人无法从中得到审美享受;只有内容与形式和谐统一的艺术产品,才是佳品。”[7]

同时,新技术能够为艺术表达提供新形式。南京大学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张道政认为,新型技术和新科技的组合还能创造出新的产业业态,引发新的产业盈利模式,拓展产业发展的外延和内涵。[8]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高新领域的先进技术获得突破,也不能陷入技术主义陷阱,而应考察其与文化产业内容与形式的契合程度。文化产业作为内容经济,其创新应当以意义内容为主,再辅以形式上的持续创新,不可主次颠倒。

最后,不同的艺术形式能够帮助艺术产品实现“一源多用”。一源多用是文化高端产品在产业链创新中实现价值提升的典型模式OSMU(One Source Multi-Use),即通过打造IP产品,接通产业链上中下游,进行全链开发,有效拓展IP产品的成长空间,提升其价值创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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