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关于武汉通用锻造股权设置的调查分析

关于武汉通用锻造股权设置的调查分析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武汉通用锻造厂改制时成立新公司“武汉通用锻造有限股份公司”。股权证是本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采用记名方式股权证的名称为武汉通用锻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证,由企业盖公章,并由董事长签名。第三条企业性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原武汉通用锻造厂以经营管理层为主,职工自愿出资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担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特殊情况减少注册资本时,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但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限额。

关于武汉通用锻造股权设置的调查分析

武汉通用锻造厂改制时成立新公司“武汉通用锻造有限股份公司”。为了保证新公司正常运转,为企业改制创造条件,对新公司的股权设置进行了如下规定。

1.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企业股本结构的规模,规范企业股本改造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企业的股权设置根据投资本体不同,设置两种股权:社会法人(个人)股、职工个人股。

第三条 本企业股权中,所有股权均为普通股,每股1元。

2.社会法人(个人)股

第四条 社会法人(个人)股为本企业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以现金方式向本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第五条 社会法人(个人)股在公司成立前一次募集。

第六条 社会法人股下限为20000.00元,个人股下限为15000.00元,社会法人(个人)股不享有配股权利。

第七条 社会法人股参股后不退股,在征得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有购买者可以转让。

第八条 社会法人股参股后不退股,但因调离本地区、死亡或其他原因,可以由公司收购股本,用现金退给股权个人或亲属。

3.职工个人股

第九条 职工个人股为2005年5月31日前本企业在册职工以现金和经济补偿金向本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第十条 职工个人自愿购股采取下限上不限的方式,职工最低基本股为15000股,监事会主席是基本股的1.5倍,董事会成员是基本股的2倍,董事长是基本股的4倍。

第十一条 本企业所有职工的配股部分,享有年终分红权利,但不得转让、继承和馈赠,职工离退休、死亡或其他原因离开本企业时,其所配股部分由职工代表大会收归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股可以继承、馈赠、转让,但转让必须在企业内部,认购三年后,并经董事会同意且办理股权转栘手续。职工在离退休、调离、死亡或其他原因离开企业时,可以保留股权或由企业收购以现金退给职工个人或亲属。

4.企业股权证

第十三条 本企业股份采用股权证形式代替股票,不上市流通。股权证是本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采用记名方式股权证的名称为武汉通用锻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证,由企业盖公章,并由董事长签名。股权证严格限制在本企业内部不得对外出售转让。

第十四条 股权证如有遗失、毁损,股权证所有者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如30天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异议,经审核批准,可以补发,并收取手续费。

附:武汉通用锻造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规范公司行为,保证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法人注册登记名称为:武汉通用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注册登记地址为: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91号。

第三条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原武汉通用锻造厂(以下简称原企业)以经营管理层为主,职工自愿出资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担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

第四条 公司的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用科学的管理,生产出用户消费的产品,坚持品质第一服务第一的经营方针,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承接各类锻件加工、机械加工。

第六条 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的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的出资额,共计人民币××万元,本公司股权设置按《股权设置规定》执行。

第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用职工经济补偿金冲抵,补偿费不足冲抵股金的可向其他补偿金节余者申请转让。

第九条 股东应在募股公告公布后38日内(12月20日内)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办理购股手续。

第十条 公司在注册登记后向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公司可向其他公司投资,但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如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讨论同意后,才能转让。如不同意转让,其出资由不同意的股东分别承担,出资不得抽走。

第十三条 公司需增加注册资本时,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股东对新增的注册资本有优先购买权。特殊情况减少注册资本时,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但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限额。

第三章 股东与股东会

第十四条 投入股份、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为本企业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对自己投入公司的股份拥有所有权,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和新增注册资本;

6.公司终止时依法分得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承担的义务:

1.遵守本企业章程;

2.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按股份分担企业经营风险,关心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

4.执行股东大会(股本代表大会)决议;

5.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选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罢免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并决定有关其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四分之一以上代表表决、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会议应通过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组织机构及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大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www.daowen.com)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由七人组成,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六名。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职权:

1.执行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除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监督经营者正确行使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三人,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选举罢免。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经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副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章程;

5.招聘或解聘企业员工;

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经理的义务:

1.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定期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3.加强职工政治思想工作,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七章 对股份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基本股为1.5万元,职工可用其经济补偿冲抵股金,补偿金不足冲抵股金的可向其他补偿金节余者申请转让。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成员股金不得低于基本股的2倍,董事长不得低于4倍,监事会主席不得低于1.5倍。

第三十条 本公司股权在个人认购后的两年外可在企业内部转让,依法赠予和继承,但应向股东代表大会申报,办理相应手续,缴纳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份按本公司企业股份设置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以及《公司法》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福利。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剩余利润支付股利,弥补上年亏损,公积金积累至公司注册资本50%不再提取。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情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职工工资和奖惩、保险和福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护等规章制度。

第九章 职工

第三十七条 本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安排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职工有如下权利:

1.在同等条件下,本企业职工有优先入股权;

2.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建议权;

3.享有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义务:

1.服从生产经营指挥、调动、安排;

2.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3.遵守社会主义职业道德

4.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章 党群组织

第四十条 根据上级委派及选举相结合成立党支部组织,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率领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一条 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在党支部领导下,围绕企业经济活动,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工商登记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定事宜按《公司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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