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市府102号文件规定:所有改制企业职工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改变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标准,一视同仁,促进安定团结,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稳定。
(2)工厂一次性安置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职工每满一年工龄,每年591元。
(3)政策标准。①在岗和下岗职工,企业给予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②下岗进中心人员按102号文补充意见从7月10日起停发生活费,解除托管协议参加工厂改制,在本人愿意企业有能力的前提下,按规定给予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扣除已领取的生活补助费。不愿出中心的人员由新公司继续履行托管协议。③工伤职工(具有劳动鉴定部门认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④凡挂靠企业职工按其原与工厂签订协议执行,解除劳动关系不发给经济补偿。
按以上方案计算,企业安置职工的补偿总费用需要202万元。由企业筹集现金在7个月内分批支付不愿参股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4)每批在接到支付补偿金通知的职工,需在一周内到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取补偿金,超过一周不来办理手续又不说明正当原因的,企业将终止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改为个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对所聘人员负责缴纳养老保险。(www.daowen.com)
(5)企业在净资产中提留24.2万元资金,预留退休职工医疗补助费,移交新企业托管。
(6)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或5年以内的老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变国有职工身份后,原则上由新企业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基本生活费直至办理退休,不领取经济补偿金。特殊情况个人要求领取经济补偿金的需经股东大会同意。
(7)改制后,新企业本着经营业务的需要,优先聘用目前的在职职工及新企业股东,原厂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理。未被聘用人员的个人档案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
(8)内欠的职工医疗费等在解决补偿费后(两年内)分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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