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煤层气项目的外部合作方式

煤层气项目的外部合作方式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对外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这些方式主要体现在油气资源主权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的石油勘探开发合同中。新组成的合作组织不销售产品,而是根据一项总体联合经营合同的规定,由作业者向国家石油公司与外国石油公司交付所获得的油气。任何发现均是国家独有的财产,但外国石油公司必须按从服务合同所得的利润纳税。但到目前为止这些合同的数量还很少。目前,中国煤层气对外合作主要采用产品分成合同。

煤层气项目的外部合作方式

各国对外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这些方式主要体现在油气资源主权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的石油勘探开发合同中。对于油气资源国来说,选用的模式应该是既能够维护本国的政治主权和经济利益,又可以照顾到合同双方的实际收益,使之能够利用外国的资金技术尽快开发本国油气资源。国际上合作开采油气资源的合同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如下五种。

1.租让制

主要内容是国家准予外国石油公司集团在一定的地区和时期内实施各种石油作业的权利,包括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这种合作方式,资源国从合同中的得益较少。

2.产品分成合同

产品分成合同由印度尼西亚于20世纪60年代初首创,通常由国营石油公司代表国家,在其自然资源开发中起到更积极的作用,这种协议的实质包含着石油公司与资源国家的伙伴关系,以保证最合理地开发已发现的油气资源。一般都是把勘探开发阶段的作业委托外国石油公司负责实施,任何产品分成合同一般都有三个基本内容:成本回收、产品分成、税收

3.联合经营合同

本国的石油开发公司或任何其他的国家机构与外国石油公司通过联合经营,成为开发商业性油气的伙伴。初期通常是一个扩大了的租让协议,协议条款规定:如果有商业发现,开发时国家可以占有一定比例。组织形式有三种:

(1)国家石油公司与外国石油公司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按照参股比例分享利润

(2)双方不共同组成实体,以各自的法人实体履行合同进行合作。根据合同每一方在合同区和这一合同区所产的全部油气产品中,按各自直接的不可分的开采利益分成。

(3)双方共同组成非盈利的合作组织。通常指定一方作为作业者,负责按照实际成本费用实施全部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所需资金由国家石油公司与外国石油公司共同提供。新组成的合作组织不销售产品,而是根据一项总体联合经营合同的规定,由作业者向国家石油公司与外国石油公司交付所获得的油气。(www.daowen.com)

4.风险服务合同

风险服务合同也是一种合作形式,通常称为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一般分为无风险的服务合同和带风险的服务合同。无风险的合同是一种协议,据此外国石油公司代替国营石油公司或其他国家机构实施勘探和生产作业,风险由国家承担。任何发现均是国家独有的财产,但外国石油公司必须按从服务合同所得的利润纳税。带有风险的服务合同通常规定,签订合同的外国石油公司不仅要为勘探提供全部风险资金,而且还要为油田的开发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相当于为国家石油公司提供有息贷款。如果没有油气发现,公司停止合同。一旦有发现,国家或石油公司可以进行开发。这种服务合同找到的全部资源均属国家财产,对外国石油公司直接支付现金,于油田投产后一定年限内偿还,还要按产量支付外国公司一定的报酬。

5.非传统类型石油合同

最近几年,出现了一些不属于上述四种类型的油气合同,被称作非传统类型石油合同。采用这些合同形式的主要是那些原来没有对外开放,全部上游作业都由本国国家石油公司经营的国家或地区。但到目前为止这些合同的数量还很少。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资源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将一个油气田(或其一部分)交给外国石油公司来进行生产(如阿根廷、阿尔及利亚)。

(2)资源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开发那些国家石油公司发现的、但尚未开发的油气田(如印度、土库曼斯坦)。

(3)资源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对那些已经开发、但又停产的油气田进行重新开发生产(如委内瑞拉、缅甸)。

(4)资源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在投产油田进行提高采收率的二次或三次采油作业(如印尼、缅甸、阿尔及利亚、罗马尼亚、中国的大庆、胜利和大港等油田)。

目前,中国煤层气对外合作主要采用产品分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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