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关于这一账目的管理情况,很多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并不清楚。有的小区维修资金不到位,有的被挪作他用;也有的业主拒交或不交维修资金,带来业主之间费用分摊的不公平;不少地方维修资金归集面小,归集率低;各地维修资金管理模式不一,管理不规范,存在挪用和违规使用情况,侵害了购房人的权益,给住宅公用部位维修和公共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造成不便,既影响住房的正常使用,又带来了安全隐患。
在有些地区,维修资金按规定由物业管理行政部门监管,等业主大会成立后交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也有的地区规定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政府部门监督,经由业主大会批准后使用。总之,维修资金牵涉到业主的重大利益,备受关注;而物业服务企业在进行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时也须动用维修资金,这种时候如果发生什么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均应在内部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
2.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物业服务费的纠纷是一个存在多年的问题,社会牵涉面很广泛。在关于物业服务费的投诉中,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项目十分不满,对收费而未提供服务者意见很大。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定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物业管理市场发展程度进行确定。(www.daowen.com)
但是,即使是在同一个城市里,经济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有的地方消费能力高一点,有的地方消费能力低一点,这就使得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变得非常困难,即使是取一个中间价,消费能力较低的地区还是觉得太高了。这种现实,客观地使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存在一种对立关系。如果是市场调节定价的项目,物业服务费标准应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后,报请业主大会批准执行,即必须由业主来确定。
3.公用市政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切实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将代收的公用市政费用实收实交给委托单位,委托方可按双方约定的比例支付劳务费给物业服务企业,但不能额外增加业主的费用;公用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则按法律规定由商品提供者负责。政府物价部门会同公用市政单位测算因抄表到户所增加的费用,经论证后召开听证会,明确规定公摊项目、分摊方法和收费标准,以通过适当的收费向业主分摊,从而解决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带来的风险和避免因不透明、乱加价等行为引起的强烈投诉等弊端,真正按照“公司法”、“合同法”要求,实现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市政管理和物业管理的分业经营。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用事业单位要向最终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但这一规定的执行在许多地方仍存在困难,各公用事业单位仍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一些协议,由物业服务企业代行部分义务。面对这一现实,为保护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的权益,政府相关部门应检查协议中是否明确了各自的责、权、利。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对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市政项目收费与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市政项目移交的技术标准、移交程序、移交期限、遗留问题处理、移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业主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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