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刻法”,即律师应该不轻言放弃,要把握债权清收的最后时机,坚持只要存在促成案件调解、化解的一分可能,就要尽百分之百的努力。
“最后一刻法”债权清收技巧,说着容易,做起来不容易,因为这需要承办律师把握火候、拿捏得准,否则,或会错失和解良机,或过犹不及。一般情况下,在庭审结束后,看似纠纷双方当事人基本没有和解的可能,只能等待法院的裁定或判决,但是恰恰是在这个很可能被人忽视的时候,只要承办律师方法得当,依然能促成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经过庭审,双方当事人已对案情、症结、证据、争议关键问题有了充分了解,而且,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庭审过程中也已表达清楚,彼此的怨气基本上都撒得差不多了,人的精力、体力等也消耗得差不多了,对于非原则性的利益得失问题,双方当事人在疲惫状态下往往较容易松口。因此,承办律师一定要机智敏捷,及时捕捉机会影响或引导纠纷双方当事人,并根据他们的意向、态度等,见缝插针地适时提出调解、和谈方案。总之,代理债权清收案件的承办律师要牢记:不到和谈破裂的最后那一刻,绝不轻易放弃调解谈判。
经典案例41
债务人在开庭后“强势还价”律师“最后一刻法”促和谈
B公司是一家颇具实力的建筑公司,A公司向B公司承建的工地运送混凝土,总货款约为700万元。截至律师承办案件时,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130万元。承办律师接到A公司代理债权清收服务委托后,向B公司寄发律师函,并多次找B公司负责人协商,但是,B公司均以涉案项目甲方未付款为由拖延支付。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A公司向法院提起债权清收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B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对拖欠供货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仍称自己无钱支付。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在法官向B公司道明拖欠货款的利弊后,B公司负责人的语气有所松动,但仍强势要求A公司在货款本金方面给予打折。就在双方当事人都以为调解即将谈崩、B公司负责人要离开之际,承办律师瞅准时机,将B公司负责人在法院门口拦下,代理委托人表示可以放弃对违约金的诉求,但货款本金不能亏欠。鉴于B公司目前的资金困难情况,A公司可在付款时间上给予最大照顾。B公司负责人闻言也表示出接受和谈意思:该公司只是暂时无法拿出钱款支付所欠A公司的全部款项,需要给一段时间进行资金周转。鉴于纠纷双方均有和解诚意,承办律师主动出击,全力以赴地跟进双方和谈,最终A公司与B公司达成庭后调解协议,这起债权纠纷案件得以顺利结案。
点评
债权清收案件的形成以及当事人委托律师提供代理服务,一般情况下均是协商陷入僵局或矛盾激化,双方当事人无法自行坐在谈判桌前谈判,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想从中调解解决问题,通常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律师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不遗余力、找准时机或创造机会实现“以打促和”,坚持做到不到最后一刻绝不放弃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债权清收问题。毕竟,这样做能避免现实中大量出现的债权清收“执行难”问题。
本案就是承办律师实施债权清收“最后一刻法”技巧的典型案例。在庭审后,承办律师根据纠纷双方当时的表现,认为自己此时作为“和事佬”的身份出现,可能能扭转和谈无望的局面。于是才出现了B公司负责人要离开之际,承办律师瞅准时机上前将其在法院门口拦下,并给出“金玉良言”的一幕。
时刻准备着,把握所有时机,绝不轻言放弃,坚持到最后一刻,综合运用谈判技巧,争取债权清收案件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这是承办律师代理债权清收案件的经验之谈。
经典案例42
面对疑难杂症案件,“律师兵法”显奇效
2003年,A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9年,岩土工程公司定向开发某小区,该小区拟建设11栋住宅楼。小区住宅楼交付住户使用后,11栋楼自2000年7月开始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住户被迫全部搬出。为此,他们要求参与该小区开发的岩土工程公司、规划设计院承担经济损失1075万元。(www.daowen.com)
在庭审期间,被告B岩土工程公司辩称:自己是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施工质量合格,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C规划设计院辩称:小区建设的11栋住宅楼在设计方面不存在质量缺陷,设计图纸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房屋裂缝与设计院的房屋设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他们也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己方收入12万元设计费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2010年,法院经审理此案判决:B岩土工程公司赔偿A房地产公司61万元;C规划设计院赔偿A房地产公司367.0453万元。三方当事人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了上诉。
2011年,受理上诉案的法院对案件进行了二审。在二审此案期间,承办律师积极参与法院调解,综合运用“律师兵法”——律师代理债权清收案件的多种技巧,力促本案实现和解。经过先后实施专业突破、引入专家证人、增值服务等多种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技巧、策略,使得这起疑难杂症案件以圆满调解成功结案。最终,B岩土工程公司赔偿A房地产公司170万元,C规划设计院赔偿A房地产公司160万元。
点评
建筑房地产债权债务纠纷,涉及问题纷繁复杂,并且纠纷双方当事人“形形色色”,承办律师要想让每一起债权清收案件的委托人满意并非易事,如果没有建筑房地产专业知识,不知道在力促和谈时适时由“配角”转为“主角”,便很难有调解话语权或难以及时把握和谈机会,而综合运用债权清收“律师兵法”——调解技巧、和谈策略,则能够使承办律师变被动为主动,在化解建筑房地产债权债务纠纷中展现专业律师风采。
在这里,承办律师以这起经典案例为鲜活教材,从几个方面分享一下律师办案心得,以飨读者。
1.专业突破。本案属于疑难复杂案件,承办律师若没有房地产专业基础知识,很难成功代理此案,因为会不知从何处下手。在本案中,C规划设计院依据设计合同约定,认为己方仅能承担12万元设计费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事实上,其依据的设计合同约定系格式条款,应为无效条款。承办律师通过专业突破,向法院提出中肯代理意见:依据我国《建筑法》第56条的规定,C规划设计院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过错责任。承办律师在这方面实现的专业突破,是本案要求C规划设计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
2.引入专家证人。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承办律师的专业知识有限,为此承办律师明智地选择引入图纸审查专家、工程结构工程师、建造工程师各一名,“借用外脑”助力律师代理诉讼。经对施工图、竣工图、其他施工资料等进行分析对比,承办律师发现了被告B岩土工程公司在桩基施工过程中未按图施工的过错,这同样是本案要求B岩土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
3.高开低走促和谈。本案一审判决C规划设计院应赔偿367.0453万元。在二审期间,承办律师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要求C规划设计院最低赔偿200万元。经调解,承办律师作出适当让步。最终,经二审法院法官主持调解,达成C规划设计院赔偿原告160万元的协议。
4.最后一刻机会把握好。代理债权债务纠纷案件,需要承办律师具有锲而不舍的精神。在这起案件中,承办律师韧性十足,历经8年的漫长诉讼,坚持“将债权清收进行到底”。在此期间,B岩土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惧怕承担赔偿责任,逃之夭夭,导致诉讼清欠极为艰难,执行兑现更是遥遥无期。2010年12月21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案期间,纠纷双方辩论激烈,法庭调解无效。最后,就在法官、双方当事人均已走出法庭之际,承办律向即将下楼的B岩土工程公司负责人抛出了“赔偿200万元”的意见,该负责人表示愿意和谈。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B岩土工程公司向原告赔偿170万元。C规划设计公司同意赔偿160万元结案。
5.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8年诉讼中,A房地产公司已失去债权清收信心,因此其向承办律师提出的代理清偿意见是回款100万元。承办律师调解结案时,为A房地产公司共追回质量赔偿款330万元。2003年至今,承办律师一直被A房地产公司聘为法律顾问。
6.角色转换地位升。此案二审庭审结束后,法官经过一个上午的努力仍调解无效,中午其到餐厅吃工作餐时,闻听A房地产公司与B岩土工程公司、C规划设计院达成了和解,兴奋得放下饭碗就返回法庭——迅速制作了调解书。在让上诉案三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时,法官连连称赞承办律师的调解作用发挥得好!承办律师经办理多起同类案件体会到,在诉讼进程中,以审判为中心,法官是当然的主角;在债权清收谈判或抢抓时机促和谈中,律师施展谈判技巧、展现专业水平,理所当然地成了和谈主角。在债权清收中,“双主角”密切配合,化解矛盾,定分止争,能彰显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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