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摆脱瓶颈:律师打开天窗法促解决债权纠纷

摆脱瓶颈:律师打开天窗法促解决债权纠纷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典案例40债权人证据不足,律师打开天窗促和解2014年12月12日,公民A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在二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吃一堑,长一智”,运用了“打开天窗法”:先行理清办案思路,核对清楚相关账目,列明被告欠付货款本金及其利息等,使得案件情况一目了然。然后,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情况,继续实施债权清收的“打开天窗法”技巧。

摆脱瓶颈:律师打开天窗法促解决债权纠纷

“打开天窗法”即俗话说的“打开天窗说亮话”。该调解技巧是指,律师从专业角度出发,把依据事实和法律得出的律师预期放在明面上,让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权衡利弊,以降低纠纷双方可能存在的不合理的预期,促使意见分歧缩小,直至纠纷化解。

实事求是地说,律师根据纠纷双方提供的证据,利用自己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拥有的执业经验,是能够判断出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正确裁判结果的,尤其是在实行错案追究制的今天更是如此。这彰显了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根据实践经验来看,律师在主持调解债权清收纠纷时,或就双方当事人争议问题进行和解谈判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适时将律师对债权清收之诉的预期或者称愿望向双方当事人明示——这与“律师承诺能打赢官司”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有些债权纠纷案件,随着诉讼阶段案情发生新变化,诉讼或执行可能会出现“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情况,但是只要律师办理债权清收案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正确,无论是在主导债权纠纷谈判阶段,还是参与“诉调对接”或诉中调解、“诉后执行+谈判”,都有必要“打开天窗说亮话”,只有这样,才有望在“山重水复疑无路”的情况下实现“柳暗花明又一村”。毕竟,“心病”还需“心医”医,“邪不压正”。在律师执业实践中,在不少情况下,“打开天窗法”均是打开债权纠纷当事人“心门”的一把钥匙,这把钥匙靠“秉烛探幽”、释胸中块垒者,凭律师执业精神和守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精神高地者,经过坚忍不拔努力得到。因此,承办债权清收案件律师,除了应掌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外,还应主动学习心理学等相关知识并在实战中多历练。

话说回来了,“打开天窗说亮话”,也有利于承办律师就债权纠纷双方当事人所需承担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经济成本等进行明示,以便于双方当事人衡量利弊得失,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谈判。

在诉讼阶段,如果债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只是对调解方案存在异议——就调解条款争执不下,那么,代理委托人进行债权清收的律师,应及时与承办案件法官沟通或交换意见,之后可以根据自己对案件的预期,酌情将自己的和解、调解新意见向双方当事人明示,继而合法、合情、合理地制订和解、调解新方案。这样,一方面可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适当减轻对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有利于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经典案例40

债权人证据不足,律师打开天窗促和解

2014年12月12日,公民A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某工程一期工程。在之后的施工过程中,因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金短缺,无法继续进行施工,A与其经过一致协商后,采取退场措施。

2015年6月1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A出具了一份退场证明,该证明第2条对A承建的某售楼部工程进行了结算,明确A承建某售楼部造价为239.9632万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A支付某售楼部工程款68.6969万元,尚欠A某售楼部工程款171.2663万元。退场证明第3条显示:A在施工期间对外欠付的材料费等款项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支付,支付有效凭证为2015年6月1日前以A本人签名并加盖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资料专用章的欠款手续为准。某售楼部工程款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向甲方追讨,某售楼部工程款在扣除A应交管理费、税金及代付A施工期间对外欠付款项后,余额支付给A。可是,后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A出具退场证明,未向A支付工程款,也未完全支付A施工期间对外欠付的材料费等款项,造成材料供应商要求A偿还涉案工程欠付的材料款。无奈之下,A找到律师,请求代理诉讼清欠。(www.daowen.com)

鉴于A未保留任何对外欠付材料款的凭证,也不清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偿还欠付材料款的情况,仅了解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偿还了51万元混凝土货款,A将该部分款项从欠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故此,A起诉要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若干。

诉讼期间,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自己为支付对外欠款的主体,有权扣除A施工期间对外所有欠付材料款,除51万元混凝土货款外,还包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和未支付的共计77.9853万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欠款证明(部分为复印件)。鉴于材料供应商找到A索要欠款,故A对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的材料款不予认可,认为该材料款不应当在工程款中扣除,且对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复印件不予认可。诉讼期间,纠纷双方未对账并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以双方未对账,致使A施工期间对外欠款数额不明确、应当扣除的工程款数额无法确认为由,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

A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二审期间,承办律师先与委托人A沟通,结合一审过程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欠款证明,将对外欠付的材料款计算清楚,并列出对账明细清单,要求被上诉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68万余元。在法院收到代理律师提交的对账明细清单以及新的相关证据材料后,经法院主持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期间,承办律师与A进行了充分沟通,A表示如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款,则同意扣除所有未付对外欠款,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只需支付38万余元欠款。在多方衡量下,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了A及代理律师的意见,由二审法院出具调解书,确定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向A支付38万元应付款,此案至此画上句号。

点评

本案一审期间,A未将对外欠付款项明示,且账目糊涂不清。一审法院无法查明案情,再加上涉案的管理费、税费等问题混杂,以至于法院作出了驳回A起诉的判决。首战失利,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并未气馁,因为,他们坚信天理与公道。

在二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吃一堑,长一智”,运用了“打开天窗法”:先行理清办案思路,核对清楚相关账目,列明被告欠付货款本金及其利息等,使得案件情况一目了然。然后,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情况,继续实施债权清收的“打开天窗法”技巧。在承办律师参与诉中调解期间,法官释明裁判思路,在此基础上,承办律师代表A对被上诉人——债务人——在还款时间问题上作出适当让步,表现出债权人和解的诚意。

俗话说:“得理要让人,没理不拗三分。”在本案二审期间,得理让人的承办律师坚持采取“打开天窗法”技巧,最终感动了债务人,于是双方当事人达成自愿和解协议,终于使这起僵持不下的欠付货款纠纷成功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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