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律师谈判技巧:执行和解期间的应对策略

律师谈判技巧:执行和解期间的应对策略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可以由案外担保人提供对易变现的财产进行抵押担保,以抵押物担保的应在担保条款中注明:“担保人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由法院对其名下的抵押担保物进行拍卖偿还本案债务。”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有担保条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的,承办律师应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向法院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律师谈判技巧:执行和解期间的应对策略

1.“战略威慑法”。对于执行程序的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承办律师都可以作为威慑点与对方和谈,但要注意分析、研判被执行人对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的承受力,力求做到“打蛇打七寸”。承办律师在依法、合规代理委托人办理债权清收执行案件时,要密切配合执行法官,做到法官“高举”强制执行措施“利器”,律师积极跟进“落地”和谈。通过“边打边谈”的虚实结合,力争债权纠纷双方和解,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债务清偿责任。

2.“高开低走法”。一般情况下,生效法律文书要求的是一次性履行,且大多数判决、裁定均有逾期履行需承担较高偿款利息违约金的要求,执行期间还有债务人需承担迟延履行金的要求。承办律师在和谈期间,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依法“高开”,并依此谈判“妥协”——适当让步,往往能达成使债务人分期偿付的和解。

3.“顺水推舟法”。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亲朋好友、有关领导等案外人向执行法官、承办律师“说情”是常有的事。为了“将债权清收进行到底”,代理律师有必要将“请托”的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借力于被执行人对“请托人”特别的信任,在适当让步甚至是“妥协”方面做“顺水人情”——“顺水推舟”,促使债务人与债权人和解,由“请托人”督促和解的履行,这在实践中显现出了较好的效果。(www.daowen.com)

4.设定担保见奇效。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可以约定担保条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是案外人;担保条款应注明“担保人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也可以由案外担保人提供对易变现的财产进行抵押担保,以抵押物担保的应在担保条款中注明:“担保人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由法院对其名下的抵押担保物进行拍卖偿还本案债务。”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有担保条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的,承办律师应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向法院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