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石头案”“骨头案”等长期难以执行的疑难、复杂案件,在寻求执行和解的过程中,承办律师应当说服债权人以实现债权为主要目的,要懂得“见好就收”,不能抓住违约金或迟延履行金等“小利”不放,那样会因小失大。承办律师应当主动作为当事人之间的“润滑剂”,促使双方和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相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次性履行,执行阶段的和解,一般会将履行义务变为分期履行。在谈判过程中,承办律师应把握履行周期,尽可能缩短分期履行的间隔时间,最好是按月支付。对于按季度支付的,尽量以月为单位而非以年为单位,避免执行和解成为被执行人拖延强制执行时间的手段。
3.在执行和解谈判中,承办律师可以说服委托人在违约金、利息、执行罚息、履行期限等方面作出适当让步;为了对委托人负责,除法院、承办律师、当事人均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外,对于偿还借款本金的“原则性问题”,一般是不能让步的。
4.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一般应当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当天或者3天之内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一部分款项,该款项一般应占到应付款的30%左右,且执行和解协议应当以将该款项支付到位作为生效条件,防止被执行人拖延执行时间。(www.daowen.com)
5.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对于违约的责任问题,条款应当进行明确:被执行人如有任何一笔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数额或者期限付款,则和解协议自动解除,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6.对于和解协议中的以物抵债条款,法院根据有关规定不据此出具以物抵债裁定。因此,应当在和解协议中注明:由被执行人限期协助完成车辆、房屋等过户手续,否则,以物抵债不成立,仍按原判决执行。
7.因为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往往较长,所以,承办律师应当在每一笔应付款到期前及时催促被执行人履行;在承办律师催促未果的情况下,应当提醒执行法官以强制措施为手段再次催促,如被执行人仍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应立即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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